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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導語:洛陽市為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定了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洛陽市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市學前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河南省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舉辦的以3-6歲幼兒為教育對象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含農村學前班)。
第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學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級各類幼兒園進行業(yè)務指導。建立健全幼兒園評估制度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各級各類幼兒園進行評估、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舉 辦
第四條 實行幼兒園準入制度。舉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教育辦或中心學校申報,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核發(fā)《幼兒園辦園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園許可證》)。
民辦幼兒園取得辦園許可后,依法辦理《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再到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許可證。
中外合作辦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要求,由省教育部門審批。
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城市(含市區(qū)和縣城)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學前班。
第五條 舉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申請舉辦幼兒園,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及審批注冊登記表。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規(guī)范的名稱、辦園性質、規(guī)模、形式、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證明辦園條件的有關資料
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舉辦者資格證明及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2. 園長、教師、保育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及有資質的健康檢查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
3. 擬辦幼兒園資產的法律有效證明文件;
4. 擬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包括辦學宗旨、管理體制、招收對象和范圍、師資隊伍構成、保教計劃等)和發(fā)展規(guī)劃;
5. 房舍的房產證。租用園舍的,應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或協議;
6. 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的有效證明文件;
7. 縣級以上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出具的現場衛(wèi)生監(jiān)督審核意見;
8.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幼兒園應使用規(guī)范的名稱,一般應當與所在地的地名連用。
名稱中不能單獨冠以省、省轄市的名稱或地名,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等字樣;名稱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樣的`,須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名稱中冠以“洛陽”、“洛陽市”字樣的,須經洛陽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義的字詞。
第八條 幼兒園取得辦學許可證并登記注冊后,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民辦幼兒園還應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可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優(yōu)惠政策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已取得《辦園許可證》并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幼兒園,價格主管、財政、衛(wèi)生、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
幼兒園辦理完畢上述各項手續(xù)后方可招生。
第九條 建立定期復核審驗和動態(tài)管理制度。審批機關依法對批準舉辦的幼兒園每年進行一次復核審驗,審驗項目由審批機關確定,審驗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幼兒園一經登記,不得隨意變更主辦單位或主辦人,不得擅自搬遷。如確需變更,須由主辦單位或主辦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變更。
幼兒園變更登記事項,須提前30個工作日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登記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 幼兒園因故停辦,主辦單位或個人須提前30個工作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教職工及幼兒分流方案。經核準后方可停辦。
第三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chuàng)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fā)展相適應的和諧環(huán)境,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fā)展。
第十三條 幼兒入園前,應到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經體檢確認有傳染病者,不得入園。
除入園體檢外,幼兒入園時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和測驗。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普通話。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項活動之中,防止小學化、成人化。
第十六條 教職工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尊重愛護幼兒,嚴禁體罰、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建立科學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兒就餐、午睡、游戲、戶外活動、教育活動時間。兩餐之間的間隔一般為3.5小時;一日活動中戶外活動時間不少于2小時,其中體育活動不少于1小時。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科學的保育教育評價體系。
幼兒園應當為每個幼兒建立成長檔案。教師和保育人員應當做好幼兒觀察記錄和個案分析工作,有針對性地觀察幼兒的行為、表現,及時分析幼兒的發(fā)展狀況、發(fā)展要求,及時調整教學設計。
第四章 行政事務
第十九條 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園長由舉辦單位、組織或個人聘任,并向審批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yī)師、保育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由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條 幼兒園應按照國家、省和我市的有關規(guī)定配備教職工,幼兒園應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應有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確保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必須嚴格執(zhí)行物價部門關于幼兒園收費管理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額外收取費用。不得通過組織幼兒活動,牟取其他不正當經濟利益。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收費?顚S,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督。
幼兒的膳食經費必須建立專門賬戶,定期向幼兒家長公布。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每年應有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圖書。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向幼兒園捐贈財物。
幼兒園接受捐贈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應建立與家長聯系制度,建立家長委員會,通過家長學校、家長會、家長開放日等形式,指導家長科學育兒。
第五章 安全與衛(wèi)生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強化安全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類安全工作預案。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要加強教職工和幼兒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職工保護幼兒安全的技能和幼兒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當增強安全意識,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類安全工作預案,定期組織突發(fā)事件預案演練。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定期檢查、維修園舍及設施,并組織專門人員每日進行巡檢、記錄,加強火源、電源管理,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保幼兒生命安全。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各項衛(wèi)生保健制度。
教職工要按照規(guī)定進行健康體檢,不符合要求的,應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的預案并嚴格執(zhí)行,協助所在地疾控機構開展對適齡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
幼兒園發(fā)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事故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同時,在規(guī)定時限內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食堂管理應嚴格執(zhí)行食品衛(wèi)生安全制度,各種證照必須齊全。暫時不具備設置食堂條件的,給幼兒園送餐的單位需達到相應的衛(wèi)生安全要求,并保證所送食品48小時留樣。
幼兒餐具、飲水器具專人專用,并進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要建立監(jiān)護人與教師的幼兒交接制度,保證幼兒的安全交接。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凡在改善幼兒園辦園條件、保育教育、幼兒管理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幼兒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來洛陽投資辦園,新建幼兒園6—18個教學班,達到國家建園標準,幼兒園建成后,每個教學班由審批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30萬元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幼兒園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門依據有關法規(guī)下達依法取締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或取締后再次擅自開辦幼兒園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門強制取締。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jié)輕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或相關部門根據管理權限給予責令整改、停止辦園和吊銷《辦園許可證》等處罰,或由教育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有關登記事項的;
(二)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錢財的;
(三)園舍及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保育、教育工作,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園許可證》的;
(七)惡意終止辦園、抽逃資金或克扣、挪用辦園經費的;
(八)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九)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十二)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若國家有新政策發(fā)布,按國家新政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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