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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調研報告范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婚姻家庭案件調研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婚姻家庭案件調研報告 1
都說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wěn)定程度。我國是傳統(tǒng)觀念很強的國家,但隨著現代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各種事物變化日新月異,人們的思想也變得更加開放,傳統(tǒng)的婚姻觀念也在受到沖擊,人們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關系中的人身、財產、隱私等權利的保護。在這種大環(huán)境的影響下,婚姻家庭類案件也呈現出日益復雜的趨勢,出現了案件數量增加、財產結構復雜、新型法律關系不斷增加等現象,相應的,這就為糾紛的平穩(wěn)解決增加了難度。本報告以本院當前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工作出現的情況、問題、難點及建議進行調研。
一、 案件審理情況及特點
根據分析和審判實踐,本院婚姻家庭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收案數量基本穩(wěn)定并有所減少
近年來本院收案數量基本保持平穩(wěn),20xx年收案數還有明顯減少。這一方面是客觀上婚姻家庭糾紛有一部分通過民政部門協(xié)議解決了,另一方面本院訴外調解工作和引導工作一直做的較好,各類普法活動的開展提高了群眾的法律意識以及自行處理家庭事務的能力。特別是20xx年開展的“法官進社區(qū)”活動,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還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進行社區(qū),參與社區(qū)調解,對社區(qū)民調員進行培訓,提高社區(qū)人員的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這使得廣大群眾有了更多解紛途徑,足不出戶就可以化解矛盾,既減少了群眾訴累,也節(jié)省了法院的訴訟資源。
(二)、案件類型的多樣化
近年來,多種新案由出現在本院婚姻家庭類案件中。除了離婚、撫養(yǎng)、贍養(yǎng)等傳統(tǒng)案由,還出現了婚約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婚內撫養(yǎng)費糾紛、贈與合同糾紛等多種新案由,20xx年各類案由增加到了24種。究其原因是我國法律的逐步完善,對于公民權利的保護逐步細化,以及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加強,尤其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三)、涉及財產標的逐步增大,財產組成復雜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fā)展,群眾財產增加的同時,也使得涉訴當事人的財產標的越來越大。近幾年婚姻家庭類案件中所涉及的財產標的從幾十萬元已經發(fā)展到了幾百萬、上千萬的水平。標的增大的同時,財產的組成也是多樣化,從以前主要以房產、存款為主發(fā)展成房產、存款、公司股權、地皮、債券、股票、債權債務、車輛等多種類型,涉及到評估、鑒定、調查、審計等一系列準備工作,案件的審理時間也就相應增加,也為案件的解決在客觀上增加了難度,也使涉訴當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發(fā)點。
。ㄋ模、25-40歲年齡段逐步成為離婚案件的“危險年齡層”。
隨著社會發(fā)展,中國的婚姻觀念也受到各種外來思想的影響,社會上一部分人對待婚姻的觀念也逐步開放。近年來25-40歲年齡段的當事人逐步成為離婚案件的“主力”。這年齡段當事人對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時對于婚姻問題上有時略顯草率,還有一個更顯著的特點就是父母對婚姻的干涉。這部分當事人由于剛參加工作、個人花費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經濟上還未從父母身邊“斷奶”,從婚房購買、婚禮籌備及婚后生活上,很多還依靠父母經濟幫助,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來越多,為雙方增加了矛盾隱患。同時在處理離婚糾紛時,由于財產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資,當事人在財產方面無法獨立做主,也使得進行調解時,還需做雙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難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種形式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毆打、語言脅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懾,動手傷人這種暴力已經有所收斂。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為家庭暴力的一種新趨勢。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現為對家庭毫無責任感、平時對對方冷言冷語或一言不發(fā),更有甚者通過其他形式對對方進行精神折磨。對于這種行為由于屬于道德范疇,法律根本無法進行調整,所以對于這種當事人主審人只能進行批評教育,無法用法律約束其行為。
二、 案件審理的經驗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類案件涉及個人乃至兩個或多個家庭的核心利益,影響著社會穩(wěn)定,如何更好處理“家務事”,是我院一直探討的課題之一。為更好地解決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開始嘗試婚姻家庭案件的專業(yè)化審理,專門將長城法庭設置為審理城市區(qū)婚姻家庭糾紛的專業(yè)法庭(長城法庭受理XX區(qū)范圍內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長城法庭較邊遠的分給該轄區(qū)的另兩個法庭),連續(xù)多年來,該庭審理成績斐然,調解率90%以上,無錯案、無上訪。其根據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也形成了自己的審理模式和風格,實現了規(guī)范與靈活結合、審判與教育結合。以長城法庭為主,帶動另兩個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積累了比較成熟的經驗。
。ㄒ唬淞⒖茖W的調解理念、探索多種調解方式和技巧,以調解作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堅持審教結合的調解理念。面對瑣碎的“家務事”,立足于對當事人思想的調整和教育,治標更治本。從1998年開始,就確立了“審判與教育結合”的調解理念,并以此為指導,主辦了XX區(qū)婚姻家庭教育學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讓雙方當事人參加法庭舉辦的有專題、有針對性地婚教學習班,通過這種調解模式使當事人多了幾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機的夫妻為了孩子,為了昔日的情義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撫育子女、贍養(yǎng)老人的當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擔起應盡的家庭義務。五年來,我院平均每年舉辦婚教學習班10次左右,每期針對不同的主題,學習人數從20人到50人不等,參加學習的案件當事人和好率達30%。
其次,始終貫徹全過程、全方位的調解。作為糾紛的仲裁者,不僅要關注糾紛調解的結果,而且要注重從糾紛本身的規(guī)律出發(fā),抓住可能化解糾紛的各個節(jié)點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緩解當事人情緒、弱化沖突。注重庭前調解關口,在開庭前送達法律文書時,組織初步調解,注重將法言法語轉變?yōu)槿罕娔軌蚵牭枚、聽得明白的語言,強化工作效果,爭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狀態(tài),通過這一關,案件調解率達60-70%。注重庭審促成關口,庭前不能調解的,通過開庭,讓當事人對爭執(zhí)的主要問題進一步理清認識,權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從而促成調解,法庭20%的案件能當庭調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關口,經過開庭不能調解的案件,適當進行冷處理,在庭審后給當事人冷靜考慮的時間,充分挖掘當事人的各種社會關系,動員和依靠各方力量從外圍突破,庭后調解案件占全部調解案件的5%左右,但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糾紛,庭后調解不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減少了當事人對判決的抵觸情緒,降低了上訴率。
第三,不斷探索調解技巧和方法。調解是和諧解紛的一條捷徑,為了讓調解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法庭為調解劃下一條紅色規(guī)范線,即依法調解。在這條線上找準三點:第一是當事人自愿這個基點;第二是以法服人這個切入點;第三是程序合法這個外在點。調解畢竟有靈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紅色規(guī)范的前提下,又根據個案,總結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熱法、社會法、電話法、親情法、結合法等“調解九法”, 靈活運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增強服務意識,實行便民利民的服務措施,以溫暖貼心的服務作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類案件嚴重的耗費當事人精力、財力,為了幫助其盡快擺脫訴訟,我院不斷在訴訟指導、效率提高、矛盾預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順民意,實行預約制度。把以往由法官為主安排開庭、調解時間和地點改為以當事人為主,由當事人預約。在送達起訴書副本后,法官會給出一段合理時間,當事人可以在這段時間內選擇自己希望開庭或調解的時間和地點,可以是雙休日或節(jié)假日,行動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當事人,還可以將法官預約到家中、醫(yī)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憂,實行訴訟指導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對訴訟程序不了解,難免對法院工作產生怨言。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庭尤其注意對訴訟指導的完善,針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舉證意識不強、財產保全意識不強、訴訟調解意識不強、獨立訴訟意識不強、主動履行意識不強等五個方面的問題,法庭采取告知舉措,通過個案釋明、普遍宣傳等方式幫助當事人提高訴訟能力。
第三是關民情,實行回訪制度;橐黾彝ゼm紛的解決有反復性的特點,為了切實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將調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溫馨細致的回訪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訪登記表,明確案件主審人為回訪負責人,每年要完成已辦結案件50%以上的回訪任務,其中贍養(yǎng)、調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訪。對贍養(yǎng)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訪,其他案件可以以電話、信件等方式進行。其中,還以小建議的方式,用溫馨的話語對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的不當行為提出中肯的建議,幫助當事人徹底走出糾紛困擾。通過積極全面的回訪,了解當事人的動態(tài),做好新矛盾產生的預防工作。
。ㄈ、提高綜治觀念,聯合各種社會資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創(chuàng)新矛盾糾紛化解模式作為解決家庭矛盾的新途徑 。
婚姻家庭問題是一項社會問題,僅僅單純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多方互動,進行配合,形成社會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資源,有效解決問題。
首先,我們以民調聯絡為載體,不斷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我院自2005年即開始建立民調聯絡機制,在各派出法庭設置民調聯絡員,由法庭對應的轄區(qū)司法所派人民調解員擔任,他們在法庭輪流值班,負責完成兩項任務:第一是負責接待訴前咨詢,對咨詢進行分流、引導。10年來,他們每年接待咨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詢人了解相關知識后自行解決,10%由人民調解員調解成功。這樣不僅減少了法庭的接待量,還提高了百姓對民調組織的認知,最為重要的是引導人們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潛在糾紛自行化解,降低了訴訟成本。第二是負責聯系法庭和司法所。通過聯絡員的了解和反饋,實現了法庭與司法所的互動。一方面,法庭為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解答咨詢、規(guī)范程序的指導服務,通過個案指導、集中授課、庭審觀摩等方式與民調人員進行交流與學習,幫助規(guī)范人民調解程序,使其組織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更具可信性。從而在更廣泛意義上發(fā)揮了民調組織在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的前沿陣地作用。
其次,我們“法官進社區(qū)”活動為契機,延伸司法觸角,幫助社區(qū)提升法治理念,構建和諧社區(qū)。20xx年開始至今,我院從地處城市中心區(qū)的實際出發(fā),開始進行“法官進社區(qū)”活動,不斷深化完善社區(qū)法律服務機制,全方位、多角度地發(fā)揮聯合止爭與幫扶的優(yōu)勢。我院從17個庭選派若干法官、黨員為全區(qū)17個鎮(zhèn)街、工業(yè)園區(qū)所轄的社區(qū)、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務,劉光明院長親自負責對整體工作進行督導,副院長楊超負責活動的具體落實。該活動從方案制定到組織領導,從活動方案到具體計劃的落實,每個細節(jié)都非常完善。自2014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黨員參與服務行動,進行調研、交流71次、開展法律宣傳62次、法律講座、培訓23次、解答咨詢900余人次,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矛盾糾紛30余件、庭審觀摩7次、模擬法庭2次,為社區(qū)群眾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務。由于活動方式靈活生動,老百姓非常歡迎,都表示:“我們很有收獲,希望法官下次再來!” “法官進社區(qū)”黨員志愿服務行動發(fā)揮了及時化解訴前糾紛、減少矛盾激化苗頭、提高群眾法律修養(yǎng)和增強社區(qū)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時,在這一行動中我們也密切了司法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提升了法院形象。這也為我們解決家庭矛盾夯實了司法活動的群眾基礎。
三、 案件審理中存在問題及難點
。ㄒ唬讣械呢敭a問題。
由于各種新類型、新情況的案件逐漸增多,婚姻家庭類案件的審理難度也逐漸增大,但究其難點主要還是在財產方面。財產處理難度的焦點在于財產復雜,處理這類案件往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評估、鑒定、審計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無法得到解決,F就案件審理的具體問題進行歸納:
1、婚約財產糾紛中財產問題。該類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處理過程中主要是結合具體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進行處理,并以調解為主,加大調解力度,避免出現新的矛盾。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舉證是難點,首先要確定雙方的戀愛關系,如一方也與案外人登記結婚,對于戀愛關系矢口否認。其次原告對于財產基本上沒有書面約定,在認定時只能憑證據,但經常出現證據較少或沒有證據的情況。
2、婚內財產約定糾紛中財產問題。出現該類案件主要是一方擔心另一方將財產轉移或者一方已經將財產轉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轉移財產及保護剩余財產的目的,故而起訴。該類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現較少,但一旦出現往往矛盾比較激化,急需進行財產保全。此類案件多數為財產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在處理時現存財產可按照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但追回被轉移財產則需大量的調查工作,因個別當事人屬于惡意轉移,如遇到轉移房產現象,還需進行買賣無效的相關訴訟。
3、未完全取得產權的房產問題。對于這種情況如雙方對于房產的歸屬均無爭議,只是房本未下發(fā)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即可。對于雙方有爭議的房產,因多數都會涉及到第三人,離婚案件中無法處理,只能另案訴訟。
4、債權債務問題。對于債權債務問題,當事人主張對方偽造虛假債權或債務情況較多。對此,我院一直本著謹慎的態(tài)度,無論雙方是否認可該筆債權債務,債權人、債務人都應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證明。對于債務,同時也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正在辦理離婚糾紛,債權人也可對該筆債務的處理表示自己的意見。因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債務需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對于債權,即使雙方均認可,本著謹慎的態(tài)度,也需債務人出庭。如債務人對于該筆債務有異議,或有案外人要求權利,則需要另案處理。
。ǘ、撫養(yǎng)費給付問題。撫養(yǎng)費案件中無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當事人,撫養(yǎng)費數額如何界定的問題,及關于撫養(yǎng)費的最低數額及上限如何界定。關于撫養(yǎng)費最低數額我院日內未應按照本省最低工資標準。關于特高人群給付撫養(yǎng)費數額問題,應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進行確定。但還存在著城鎮(zhèn)與農村存在的差異應如何確定標準的問題。
。ㄈ、關于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的問題。這種情況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問題:
。1)原、被告為一方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診斷書或殘疾證,但無法確認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申請鑒定如何應對;
。2)進行鑒定時,鑒定所需材料證據無法收集或對方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如何應對;
(3)鑒定所需費用應如何負擔;
(4)如何確定監(jiān)護人的問題。
。ㄋ模、證據適用問題。在離婚案件中,原告方認為被告已經失蹤,但只能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報案記錄,派出所的報案記錄一般只顯示為“某某于某某時間到我所報案稱其夫或妻于某個時間失蹤,至今未找到”,此報案記錄能否成為判決離婚的依據,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應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陳述被告方為失蹤的情況出現。對于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記錄,實際操作中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否以其為離婚依據需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但報案的真?zhèn)螒晒矙C關進行核實。
。ㄎ澹、因相關部門的管理缺陷引發(fā)的相關問題。在日常案件審理中,經常發(fā)生因其他相關部門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調查,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延長,這種情況直接導致有些案件審理時間延長、效率降低,使當事人對法院辦案人員產生誤會,影響法院公信力。現就具體情況歸納如下:
1、公安機關。
首先,當事人申請調查轄區(qū)內賓館的開房記錄。在調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配合調查,并認為配合法院調查是義務,但義務不是必須的,民事案件應該誰主張誰舉證,所以不能出具開房記錄。由于無法取證,當事人合法權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
第二、被告與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戶籍檔案中父親一欄為被告,原告申請調查孩子完整戶籍檔案,但其轄區(qū)派出所拒絕出具,只出具一張戶籍證明。由于無法取證,就無法判斷米某的主張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張是真實的,那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時也會間接助長“養(yǎng)小三”這種不良的社會風氣;
第三、在辦案中我院發(fā)現派出所對于夫妻之間報警,只是進行勸導,基本不給雙方制作筆錄,在報案記錄上也是簡單一寫或根本就沒有報案記錄。這就導致一些當事人根本無法保障自身權益,對個別實施家庭暴力的當事人也無法起到威懾作用,認為只要打的不嚴重,打兩巴掌、踹兩腳沒事,嚴重點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變本加厲,最后可能釀成更嚴重的后果;
第四、當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蹤后曾去公安機關就失蹤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機關表示只能登記一下報警記錄,無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請對方為失蹤人員的特別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憑證,到公安機關立失蹤案件。公安機關這種做法不妥,公安機關負有管理社會人口戶籍檔案、尋找失蹤人員的職責,法院失蹤人口的特別程序應以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為依據,不能是法院認為該人失蹤才能在公安機關立案。這樣很有能給當事人造成法院與公安機關相互推諉的印象,對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均不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
2、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對于結婚登記出現把關不嚴情況,對登記人的身份沒有進行嚴格審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發(fā)生。本院審理的案件中發(fā)生雙胞胎妹妹拿著姐姐的身份證去進行結婚登記,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來知道此事來院要求離婚,對于此事只能引導其起訴民政局,以行政案件處理此事。此類把關不嚴的案件并非個案,曾有一名離婚當事人患有嚴重的智力殘疾,只會發(fā)出“嗯、嗯、嗯”的聲音,根本無法表達自身意見。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進行登記,而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進行登記,其本人的意見根本無從得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時,民政部門根本未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就向雙方發(fā)放了結婚證。這類案件在近兩年已經出現了多起,這種情況一出現首先就要變更殘疾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變更后才能由監(jiān)護人代表殘疾人進行離婚訴訟,這樣訴訟時間長,手續(xù)繁瑣,同時也牽扯了雙方當事人的大量時間和精力。
3、銀行系統(tǒng)。首先辦案人員從銀行系統(tǒng)調取的存款明細與當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證在銀行調取存款明細顯示不一致,當事人調取的明細更詳細,而本院調取的明細明顯缺少內容。銀行的這種行為很容易造成當事人的誤會,認為法院偏袒一方當事人,進而激化雙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訪案件。第二、在調查過程中,由于法院執(zhí)行公務證進行變更,銀行拒絕為辦案人員進行調查,理由是該行沒有接到法院執(zhí)行公務證變更的通知,在經過多方協(xié)調之后,該行終于為辦案人員進行了調查,但整個協(xié)調過程歷時3、4天,使本庭定好的開庭時間不得不向后推遲。辦案人員在銀行調查過程中,除了出示執(zhí)行公務證外,還出示工作證及查詢銀行存款通知書,以上物品均加蓋法院公章或鋼印,銀行雖未收到通知,也應在所有證件齊全的基礎上協(xié)助查詢。
四、 意見及建議
1、對于審理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需上級法院出臺相關問題解決辦法或者形成統(tǒng)一的司法尺度。
2、對于公安機關出現的問題,上級法院與同級公安機關進行接洽,就有關問題向其提出司法建議。并加強公、檢、法、民政等各部門之間的聯系,減少誤解,使行政部門形成合力。
3、對于銀行系統(tǒng)出現的問題,上級法院應與其進行接洽,就有關問題向其提出司法建議,促使銀行嚴格把關,對于調查事項詳細列明,避免以上情況的出現。
4、對于家事糾紛,確實可以考慮根據家事糾紛的特點設計不同于其他民事糾紛的家事訴訟程序和實體法。比如,分居備案、人身限制令(盡管民訴法規(guī)定了對行為可以保全,但針對性不強,婚姻家庭中的特點和行文操作不便)、訴前調解程序、訴訟中調解程序、探望室的設置、家庭心理咨詢輔導(可作為調解和好或者撤訴案件的輔助條件之一)等等。
婚姻家庭案件調研報告 2
內容提要: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關系是社會關系的縮影,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處理有利于有利于人們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社會的安定及倫理道德的維護。經濟的高速發(fā)展,社會的不斷進步,使得婚姻家庭關系日益的復雜,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往往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本調研報告以宜都法院近三年的審判實際為落腳點,總結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和案件審理中面臨的問題,分析相關原因并有針對性的提出對策和建議。
一、我院審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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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作為傳統(tǒng)的民事案件,案件數量大,占我院民事案件的30%以上,向來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重點;橐黾彝ヮ惏讣噪x婚糾紛、撫養(yǎng)糾紛和贍養(yǎng)糾紛為主,特別是離婚案件,占到婚姻家庭案件的85%以上,案件數量居各類民事案件之首,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離婚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推動了婚姻道德觀念的變化,離婚的社會認同度變高,對個人生活的影響變小,一旦婚姻家庭生活中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離婚便成為很多人的必然的選擇。贍養(yǎng)、撫養(yǎng)二類案件數量也有所上升,贍養(yǎng)案件由xx年的8件,上升至xx年的14件;撫養(yǎng)案件主要包括變更撫養(yǎng)關系和撫養(yǎng)費糾紛,由xx年的10件上升到xx年的18件。其他案件主要包括確認婚姻無效糾紛、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確認/解除收養(yǎng)關系糾紛等,案件數量維持在1—5件。
(二)案件調撤率高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有著親緣或血緣關系,但雙方間的矛盾卻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因此,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更加注意運用調解的方法來解決此類糾紛,以求達到最好的社會效果;橐黾彝ゼm紛通常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調解工作也相對容易開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隨著當事人思想觀念的開放,雙方通常能夠以正常的心態(tài)對待離婚,財產的處理和子女撫養(yǎng)爭議不大的情況下,通常都能達成調解。
。ㄈ┌讣鹪V人多為女性
近三年以來,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類案件中,女性提起訴訟的占60%以上,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說明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
(四)離婚案件中判決離婚率抵,調解離婚率高
表三xx—xx年離婚案件處理結果統(tǒng)計表
略
從我院近三年的離婚案件統(tǒng)計數據來看,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數量相對較少,而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達到80%以上。為了維護家庭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對于初次起訴離婚,沒有達到法定的離婚條件,且有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案件,法院一般都會判決維持婚姻關系,給雙方當事人恢復感情的機會。但是,隨著人們精神文化生活的豐富,觀念的逐步開放,多數當事人面對離婚情緒相對平穩(wěn),容易接受調解并能夠達成一致,和平分手。
二、婚姻家庭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證據不易取得,事實難以查清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男女間的婚姻及親屬間的血緣關系,矛盾常常積累在日常生活中,日常生活是一種持續(xù)的時間狀態(tài),雙方當事人本是一家人,一家人在屋子里發(fā)生的事,不可能寫什么字據,也不可能時時、事事讓別人看到。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以外的人一般也不愿作證。當事人的家庭內部事務只有當事人本身最清楚,加上法律意識的欠缺,在婚姻家庭案件的處理中當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證據的收集。如起訴離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絕大多數只有結婚證一份,雙方感情破裂與否,全憑當事人的陳述。在訴訟雙方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下,使得法官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難以把握。另外,對于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過錯行為,受害人取證也面臨很多困難,許多當事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證據、應該收集哪些證據,使得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支持。又如贍養(yǎng)糾紛案件中,被贍養(yǎng)人年齡普遍較高,文化水平低,作為弱勢群體在舉證能力受限的情況下,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仍然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使得贍養(yǎng)案件事實方面的證據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較少。
。ǘ┤毕瘜徖戆讣^多,案件執(zhí)行困難
在我院xx年判決結案的108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缺席審理26件,缺席審判率為24.1%。的審判實踐中,缺席審理主要有一下幾種情況:一是由于一方長期在外打工,不與家人聯系,處于下落不明狀態(tài),采取公告送達而缺席開庭審理;二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缺席審理過程中,僅有一方當事人到庭,法庭往往無法調查核實案件的真實情況。以離婚為例,僅憑原告的陳述和證據審理,難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財產、子女等問題均難以查明,無法處理,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缺席審理的案件往往不能實際執(zhí)行,特別缺席審理判決的贍養(yǎng)和撫養(yǎng)費糾紛,無法解決案件當事人的實際困難。
。ㄈ┻B帶問題多,情、理、法矛盾突出
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情即為感情,是基于人的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所產生的母子之情、夫妻之情、兄弟姐妹之情等這些人類特有的感情。自從有了婚姻家庭關系,情就一直在起著調整家庭成員間關系的作用。所謂理即依據民間的習慣和禮俗所認定的“是”與“非”,也就是倫理道德。法是經國家制定或認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行的規(guī)定人們之間權利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正因為如此,婚姻家庭糾紛有別于其他民事糾紛,其中的權利和義務相對復雜,不能簡單地以權威性的裁判來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糾紛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決,甚至有時表面上的糾紛解決了,卻帶來更多更嚴重的問題。同時,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相對滯后,立法不完善,法律規(guī)定針對性較差,多是一些原則的規(guī)定,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考慮諸多的情理因素,以法律為依據,但從結果和過程兩個方面來看注重合理性,要符合人情,加大了審判的難度。
。ㄋ模┗橐黾彝グ讣胸敭a和債務處理困難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和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財產呈現出內容新、數額大、資來源復雜的特點。因各種形式而產生的債務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產生,共同債務的認定處理也成為復雜的問題。離婚糾紛、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案件中涉及財產債務處理的問題認定和處理通常比較困難。婚姻家庭案件中爭議最多的財產是房屋,農村在老房宅基地基礎上所建的房屋,一方父母或成年子女與其共同生活,離婚案件或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案外人中主張訴爭房屋為家庭共同共有,要求參與不動產分割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一次性分割,引發(fā)更深層次的矛盾。
離婚案件引起的債務糾紛中,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找親戚朋友所舉債務沒有借據的情況難以認定、一方在離婚時偽造債務以減少另一方在共同財產分割中的份額難以查清等問題也很常見。親朋間的債務一般考慮“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條,當債務人的婚姻出現問題,這些債務人只能是補打借條。這種白條從證據認定角度來講,債務人配偶一般否認債務的真實性,法院也不易認定,解決此種糾紛也變得很復雜。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糾紛還常常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彩禮在我國大部地區(qū)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實務中因彩禮引起的糾紛也不在小數。我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未對彩禮定性,理論上和實踐中也存在爭議。《婚姻法》相關解釋中僅規(guī)定了返還條件。即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其次關于返還的主體,因彩禮或者收受彩禮的主體有時不是婚姻的男女雙方,可能是雙方父母、親友或媒妁的行為,那么一旦發(fā)生糾紛,誰來返還?最后關于訴訟時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雙方結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確婚后多年彩禮可以不返還,故一旦離婚也會有一方提出返還的問題,這時到底如何返還,返還多少,實踐中如何處理各有不同。
三、婚姻家庭案件審判中問題解決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對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引導
針對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大,社會影響大,收集證據困難的特殊性,在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強化庭前引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知曉證據不足的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對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必要證據,經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后,凡符合條件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另外,在庭審過程中,適當的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確保庭審的效果。
(二)進一步強化婚姻家庭案件的調解工作
調解重情感,判決重規(guī)則,鑒于婚姻家庭糾紛人身性、道德性、情理性強的特點,調解對于婚姻家庭糾紛的解決更具有優(yōu)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中將婚姻家庭糾紛納入調解前置程序的框架,也是基于對婚姻家庭案件該種特殊性的考慮。庭前調解便于法官及時了解當事人的婚姻家庭情況,訴訟原因,是否有調解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數“對癥下藥”;橐黾彝ヮ惏讣奶幚碇校33霈F人情、道德與法律的交織,貫徹“能調則調,多調少判”的原則,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ㄈ┙⒍嘣{處化解婚姻家庭糾紛的機制
婚姻家庭關系的人身性和社會性增加了這類案件的審理難度,同時也為這類糾紛的解決方式提供了廣泛的可能性。在強化婚姻家庭案件訴訟調解的同時,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解渠道。如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威信較高的親戚朋友參與調解;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婦聯等基層組織、當事人所在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辦公人員或鄰居協(xié)助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基層組織、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積極參與調解。正對婚姻家庭案件建立專門的共建聯調機制,通過各方力量,從根本上解決婚姻家庭中的沖突和矛盾。
。ㄋ模┲匾曆不貙徟,擴大案件社會效果
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涉及社會穩(wěn)定和家庭倫理,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對于適宜公開審理的婚姻家庭糾紛,贍養(yǎng)糾紛開展巡回審判,除了能夠方便群眾,更能以案說法、以案釋法、以案普法,擴大社會影響,真正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引導群眾自覺履行義務,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促進社會和諧。
婚姻家庭案件調研報告 3
一、引言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發(fā)展。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人們觀念的變化,婚姻家庭案件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問題。為了深入了解婚姻家庭案件的現狀,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我們進行了本次婚姻家庭案件調研。
二、調研方法
本次調研采用了文獻研究、案例分析、問卷調查和訪談等多種方法。我們收集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學術論文、新聞報道等文獻資料,分析了近年來的婚姻家庭案件案例,發(fā)放了問卷調查了民眾對婚姻家庭問題的看法和需求,并對法官、律師、心理咨詢師等專業(yè)人士進行了訪談,以獲取更全面、深入的信息。
三、婚姻家庭案件的現狀
1. 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
近年來,婚姻家庭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涉及的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其中,離婚案件、撫養(yǎng)糾紛、贍養(yǎng)糾紛等是主要的案件類型。
2. 案件類型多樣化
除了傳統(tǒng)的離婚、撫養(yǎng)、贍養(yǎng)等案件類型外,還出現了一些新的案件類型,如家庭暴力、婚內財產分割、親子鑒定等。
3. 當事人訴求多元化
當事人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訴求不再僅僅局限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探望權、居住權等方面的訴求。
4. 案件處理難度加大
婚姻家庭案件往往涉及到情感、倫理、道德等多個方面的問題,案件處理難度較大。同時,一些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情緒激動,容易引發(fā)矛盾激化,給案件處理帶來了更大的挑戰(zhàn)。
四、婚姻家庭案件產生的原因
1. 社會觀念的變化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人們觀念的變化,人們對婚姻家庭的認識和期望也發(fā)生了改變。一些人更加注重個人的感受和需求,對婚姻的忠誠度和責任感降低,導致離婚率上升。
2. 經濟因素的影響
經濟因素也是導致婚姻家庭案件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家庭在經濟上出現困難,夫妻之間因財產問題產生矛盾;一些人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為了獲取更多的財產而選擇離婚。
3. 法律意識淡薄
一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婚姻家庭中出現問題時,往往采取不恰當的方式解決,導致矛盾激化。
4. 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導致婚姻家庭案件產生的原因之一。一些人在成長過程中沒有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缺乏正確的價值觀和婚姻觀,在婚姻家庭中容易出現問題。
五、對策和建議
1.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加強對婚姻家庭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通過開展法律咨詢、法制講座、發(fā)放宣傳資料等形式,讓民眾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完善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機制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形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體系。同時,加強對婚姻家庭糾紛的預防和化解工作,及時發(fā)現和解決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
3. 強化家庭教育
加強家庭教育,提高家長的教育水平和責任意識。通過開展家庭教育培訓、家長學校等形式,讓家長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掌握正確的教育方法,培養(yǎng)孩子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
4. 倡導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觀念
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倡導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觀念。通過開展文明家庭創(chuàng)建、道德模范評選等活動,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價值觀,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結論
婚姻家庭案件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關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穩(wěn)定。通過本次調研,我們了解了婚姻家庭案件的現狀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我們相信,通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強化家庭教育、倡導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觀念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預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糾紛,促進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和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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