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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離婚答辯狀不同意離婚范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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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不同意離婚【范文一】
答辯人xxx 男 1983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系xxxxxx司總經(jīng)理 住武漢市武昌區(qū)xxxxx88號。
答辯人因xxx訴我離婚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xxx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1、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chǔ);
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五年年,經(jīng)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jié)婚。
2 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大學四年,感情和睦,而被答辯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五年以后提出性格不合,完全是無中生有,雙方結(jié)婚后在生活中相互幫助,學業(yè)上相互鼓勵,形影不離,畢業(yè)結(jié)婚后,答辯人在外賺錢養(yǎng)家,被答辯人負責持家,婚后育有一子,過著神仙眷侶生活。夫妻恩愛,相互關(guān)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3 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jīng)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jīng)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夫妻之間發(fā)生口角,打架誤傷也屬正常情況。
4,、關(guān)于被答辯人陳述的答辯人與以年輕女子過期同居生活影響夫妻感情的事實,存在以下異議:被答辯人承認與第三者存有曖昧關(guān)系,但是卻沒有達到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名義,只能定性為偶發(fā)性的性行為,且只是租房一月,也遠遠沒有達到同居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所以被答辯人認為與他人同居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jié)合法律規(guī)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guān)系的現(xiàn)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jù)案件事實,結(jié)合法律規(guī)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quán)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1999年 月 日
附:結(jié)婚證書復印件
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家庭財產(chǎn)清單
離婚答辯狀不同意離婚【范文二】
答辯人(被告):XXX,男,土家族,1977年1月22日生,貴州省沿河縣客田鎮(zhèn)人,務農(nóng),住壩頭山村徐元壩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原告):XXX,女,土家族,1986年11月12日生,貴州省沿河縣客田鎮(zhèn)人,務農(nóng),住四坪村徐家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徐永蘭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被告)與被答辯人(原告)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被告與原告的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被告與原告于2004年相識,經(jīng)兩個月后確立戀愛關(guān)系并于2004年6月13日按農(nóng)村風俗結(jié)婚,2014年1月21日補辦的結(jié)婚證。婚后被告與原告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生育有兩個小孩:大女田露露,2004年12月8日出生,現(xiàn)在客田完小讀書;次子田宇航,2006年7月8日出生,現(xiàn)在客田完小讀書。
結(jié)婚后,被告與原告一起到了浙江嘉興洪合務工,齊心協(xié)力共同經(jīng)營著這個家庭,日子雖過得清貧,但一家四口人其樂融融。2009年11月份,用一家人積攢的錢在老家修建了將近80平米的磚混房屋。還于2014年1月14日在沿何購買了一輛毫爵牌摩托車,夫妻雙方共存款4萬元。處于信任,不分彼此。
(二)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原告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chǔ),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原告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03年結(jié)婚,家庭極不和睦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被告與原告是于2004年6月13日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并按農(nóng)村風俗結(jié)婚,后生育兩子女。感情基礎(chǔ)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被告的父母、兄弟把原告從來就是當作一家人來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說的“經(jīng)常為家庭瑣事吵鬧,家庭極不和睦”的情況,原告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原告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13年年底以來分居等情況,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jù)。
事實情況是:2014年2月21日由我(被告)親自送原告及本村寨田仁友等五人到龔灘乘車去廣州從化務工;后我于2014年3月17日去到廣州她(原告)住處,夫妻兩其樂融融地生活了五天后,因自己生病我并回了老家。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xiàn)分居的情況。
3、原告在起訴狀中編造“她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及我向原告提出離婚等”,與事實嚴重不符。
事實情況情況是:原告嗜好打牌。我想因家庭并不富裕,兩人找的錢也來之不易,兩個小孩又小,所以每次都是因為她(原告)打牌吵架。并不是像原告在訴訟狀中所說我給了她什么不平等的待遇,我更沒有提出過要與她(原告)離婚。
4、原告在起訴狀中編造“農(nóng)歷2013年冬月與我(被告)去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及利用結(jié)婚證來欺騙她(原告),讓她受到了莫大的侮辱”,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14年1月21日,我送她(原告)去沿河縣客田村的`提山村寨去吃滿月酒,送完禮后我并商量說要不今天我們?nèi)グ呀Y(jié)婚證給辦理了(因子女讀書需要),在她(原告)無異議后我們才到客田鎮(zhèn)派出所照了結(jié)婚證件的相片(當時工作人員也向我們反復確認了我們是照結(jié)婚證件照),照完相片后夫妻倆并隨即去了客田鎮(zhèn)民政辦結(jié)婚登記處辦理了婚姻登記;且當時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也是向我倆強調(diào)和說明了結(jié)婚登記的相關(guān)事項。原告說是我一手操作后得讓她到的一個本本,這與婚姻登記機關(guān)的工作職責完全相駁,同時也與實際事實不符。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被告與原告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guān)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及共同財產(chǎn)、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告與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原告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之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洪渡鎮(zhèn)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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