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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

時間:2022-10-08 09:21:34 答辯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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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法律是社會規(guī)則的一種,通常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guī)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guī)范,因此在訴訟的時候你需要一份規(guī)范的答辯狀,下面帶來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揚州彪龍彩鋼裝飾構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金喜,總經(jīng)理。

  答辯人因上訴人南京三豐玻璃有限公司不服邗江區(qū)人民法院(20**)揚邗民二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上訴,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及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答辯如下:

  一、邗江區(qū)人民法院(20**)揚邗民二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年9月18日簽定的《塑鋼門窗加工合同》不屬于主合同,其與鋼化玻璃門合同都是一個獨立的合同,上訴人將鋼化玻璃門合同混淆為前一個的從合同是錯誤的。

  法院判決認定合同合法有效,不是一定就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jù),在實際當中上訴人沒有履行《塑鋼門窗加工合同》應當視為雙方放棄或者說變更了合同,既然沒有履行《塑鋼門窗加工合同》,怎么會保護上訴人的無中生有的權利,也不能憑上訴人的無中生有猜測來認定合同是否履行,上訴人認為塑鋼門窗加工已驗收,作為上訴人應當拿出常規(guī)現(xiàn)場交接及共同簽單認可的手續(xù)。

  按規(guī)定,上訴人主張已履行塑鋼門窗加工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應當先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同樣也不能靠鑒定結果來認定是上訴人履行合同的證據(jù),因該產(chǎn)品屬于通用產(chǎn)品,不是上訴人獨家能夠加工承攬的唯一生產(chǎn)單位。

  2、對玻璃鋼門不是從合同,是獨立的玻璃鋼門買賣合同關系,是雙方認可的基本事實,上訴人給付玻璃鋼門的款是現(xiàn)金,而且全部付清了,但上訴人發(fā)票未給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開票給被上訴人,否則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希望二審法院給予重視。

  既然上訴人沒有履行塑鋼門窗的合同義務,那上訴人交付的款不存在屬于塑鋼門窗20000元中的一部分,在本案中上訴人沒有舉證塑鋼門窗合同已經(jīng)履行的義務,故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履行揚州漢夢工地廠房塑鋼門窗加工安裝義務是正確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舉證規(guī)則。

  3、工程圖紙及上訴人的自己搞的草圖不能證明上訴人已經(jīng)履行塑鋼門窗合同的主要義務,其根本沒有達到舉證的目的,同樣(20**)蘇民經(jīng)字107號判決書同樣與本案無關,如果上訴人認為天寧公司知情應當向其調查取證。

  上訴人從來沒有依什么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主張過折低,全是胡編虛構的事實,

  4、一審法院庭審當天上訴人提交了申請“證人到庭作證申請書”而且所謂證人全是上訴人公司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可信度很低,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舉證規(guī)則的若干規(guī)定,因此在本案二審中上訴人提交的申請證人到庭作證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jù)!被上訴人不予質證。

  5、另外上訴人還欠上訴人工程款500000萬元未支付,被上訴人同樣也要求其給付的義務,具體見2003年1月19日的彩鋼構造工程合同。

  二、綜合上述事實,上訴人的上訴狀所述認為事實和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鎖鏈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是錯誤的邏輯推理,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證據(jù)規(guī)則正確,請求中院依法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劉進科、王有、席永利等44名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答辯人因棗強縣北創(chuàng)公交車有限公司不服(20**)棗民三初字第28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收取合同外款項,沒有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退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并無不當。

  從事實上來說,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合同前承諾:無論現(xiàn)在還是將來,棗強縣只有上訴人一家公交公司,不會再有新的公交公司;被上訴人承租公交車后都有專屬的經(jīng)營線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定期組織學習教育。

  上訴人給被上訴人勾畫出一個大大的蛋糕,并要求被上訴人先交錢再簽合同。

  被上訴人出于農(nóng)民工樸實的性格和對上訴人的信任將錢交給上訴人并簽訂了合同,之后,卻發(fā)現(xiàn)格式合同條款和承諾不一致,存在多處霸王條款,合同也沒有體現(xiàn)被上訴人多交的8-12萬元款項。

  被上訴人意識到不對,多次要求上訴人說明額外收取的8-12萬元是什么款項,要求出據(jù)票據(jù),但上訴人既未給出滿意答復,也不出據(jù)收款憑證,更不存在關于該筆款項的“口頭約定”,上訴人收取的8-12萬元款項沒有合同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理應返還。

  一審法院確認上訴人確實存在合同外收取款項的事實,依據(jù)公平原則、《民法通則》92條之規(guī)定,認定“收取合同外款項,沒有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退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并無不當。

  上訴人稱雙方就該筆款項達成了口頭約定的說法不是事實,也沒有證據(jù)支持。

  上訴人稱“公交公司先期收取一定數(shù)額的租金,再按月收取管理費”是行業(yè)的通行作法和交易習慣的說法也不能成立。

  首先,該作法是不是交易習慣,作為第一次接觸租賃經(jīng)營公交車的被上訴人并不知情;其次,上訴人也沒有告知被上訴人其所謂的“交易習慣”;甚至,上訴人在合同外欺詐性收取該筆款項,既不出據(jù)收款憑證,也不說明款項名目,明顯存在主觀惡意。

  依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第七條之規(guī)定,上訴人關于“交易習慣”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月租金: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發(fā)生糾紛后,雙方租賃合同事實上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車輛已經(jīng)不再繼續(xù)營運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考慮被上訴人沒有營運收入,合理的確定租金支付至開庭之

  日,并無不當。

  此外,因上訴人上訴導致的遲延返還車輛期間的租金,更不能不公平的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關于上訴人所稱的“居間報酬”,實際上是上訴人公司員工李立軍、李曰偉的提成。

  上訴人可在返還被上訴人款項后,依據(jù)其內部規(guī)定或約定向李立軍、李曰偉追償,屬于另外的民事或勞動法律關系,不在一審、二審法院的審理范圍之內。

  四、關于“車輛磨損與折舊”: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后,以租賃物使用為代價換取租金收入,承租人在正常使用中,租賃物本身的磨損和折舊,是租賃物使用的應有之義,根據(jù)合同法第218條之規(guī)定,應由出租人自行承擔。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承擔合理折舊費用沒有法律依據(jù),理應駁回。

  同時,這一主張屬于新的訴求,不在二審審理范圍之內。

  五、關于上訴人稱其與一審法官之間有不應當?shù)慕疱X往來:首先,是否存在這一事實,被上訴人一方毫不知情;其次,既使上訴人與一審法官存在這種往來,但其往來的后果不應由善意的、無過錯的被上訴人來承擔;再次,一審判決是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的結果,不能因上訴人與一審法官一個人之間的往來而影響集體討論的結果;最后,更為重要的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是公正、公平的判決,上訴人與一審法官的往來不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沒有影響到一審判決公正。

  據(jù)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年3月1日

  附: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 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解釋二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shù)鼗蛘吣骋活I域、某一行業(yè)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jīng)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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