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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需要幾份
離婚答辯狀需要幾份,感情是說不準的事情,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離婚協(xié)議書范本,歡迎閱讀!
離婚答辯狀【1】
答辯狀一般根據(jù)原告人數(shù)提交。
因還需向法院提交一份,故實際需要提交答辯狀的份數(shù)=原告人數(shù)+法院一份。
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楊XX,女,漢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zhèn)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zhèn)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887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dān)。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相識,后經(jīng)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guān)系,2003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jié)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06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jié)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jīng)營的“XXXX經(jīng)營部”,齊心協(xié)力地進行經(jīng)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
2008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chǎn),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chǎn)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chǔ),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03年經(jīng)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jié)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jīng)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03年10月23日登記結(jié)婚。
經(jīng)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jié)婚,感情基礎(chǔ)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
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chǔ),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10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jié),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jù)。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xiàn)分居的情況。
僅僅是2006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12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12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
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xié)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
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12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12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guān)閉經(jīng)營部,轉(zhuǎn)移了經(jīng)營部的現(xiàn)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10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jīng)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jīng)營,由于我屬于事業(yè)單位人員,無法擔(dān)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jīng)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xié)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xù)上班。
2011年1月開始,我們發(fā)現(xiàn)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jīng)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jīng)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nèi)叶几械椒浅F婀,?jù)統(tǒng)計,自2003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jīng)營部”經(jīng)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yīng)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jīng)過調(diào)查才發(fā)現(xiàn),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nèi)倚列量嗫嗟慕?jīng)營所得已經(jīng)大量流失。
一方面是有據(jù)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jīng)營部里沒有任何現(xiàn)金,連2012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
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jīng)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
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zhuǎn)移隱匿財產(chǎn)”,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
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guān)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及共同財產(chǎn)、共同債務(wù)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
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巍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2年05月10日
離婚答辯狀【3】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于2004年在深圳認識并確立戀愛關(guān)系,經(jīng)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納了對方,2006年農(nóng)歷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shù)氐牧?xí)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2007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jié)婚。
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chǔ),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結(jié)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jīng)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xiàn)已經(jīng)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
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jié)婚,雙方婚后一直關(guān)系不錯,2007年8月兒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
2010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后,雖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fā)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xiàn)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后,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
答辯人并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xiàn)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著想。
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夸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yīng)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后,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
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tài)度惡劣,但有時態(tài)度也很好,并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后還是可能復(fù)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jīng)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guān)系。
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溫格·朱利的《幸;橐龇▌t》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jié),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著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
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
2007年小孩出生后到2010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
2010年回長沙后,原告執(zhí)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xué)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jīng)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yīng)全部由被告?zhèn)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
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后,由于行業(yè)經(jīng)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xié)力,共同把門面經(jīng)營好。
原告與答辯人屬于共同經(jīng)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
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jīng)營,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wù)。
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dān)起家庭的責(zé)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jīng)濟基礎(chǔ),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wù)共有28萬元。
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xù)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于周轉(zhuǎn),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后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鑒于親友的關(guān)系,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
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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