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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徐州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徐州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行為,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市區(qū)(銅山區(qū)、賈汪區(qū)除外)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補償管理工作。
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征收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協(xié)助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既有集體土地上房屋,又有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協(xié)調、溝通,征收與補償工作統(tǒng)一由項目所在地的征收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征地房屋補償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征收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征收人應當
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按照協(xié)議約定搬遷。
第六條 征收補償費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
第七條 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風險評估。
第八條 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定用地范圍后,征收機構應當及時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公布《擬征地告知書》,并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贈與、租賃、抵押等手續(xù);
(三)戶口的遷入、分戶;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工商注冊登記手續(xù);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決定適當延期,每次延期不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補償安置時不予認定;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及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guī)定的,可以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后,公安機關應及時抄告征收機構。
第九條 征收機構應當對擬征地范圍內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在擬征地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進行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方案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戶籍證明等相關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征地范圍內涉及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征地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自行協(xié)商選定;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協(xié)商選定的,由征收機構組織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并由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二條 征收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調查情況,擬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范圍和實施時間;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面積;
(四)各類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五)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六)安置房的數量、地點、面積、結算標準等;
(七)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八)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十四條 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連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組以及街道辦事處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見,告知提出意見的方式、地點。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對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有不同意見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連同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相關聽證筆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重新公布。
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由征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征收機構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征地房屋補償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不超過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且經原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只有宅基地證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許可證,無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方法認定合法建筑面積:
(一)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宅基地證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許可證面積一點四倍的,按實際面積認定;
(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宅基地證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許可證
面積一點四倍的,按宅基地證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許可證面積一點四倍認定;
(三)房屋實際面積超出宅基地證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許可證面積一點四倍的部分,不予認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經國土、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
第十八條 違法建設、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擬征地告知書》公布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地面附著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 征地房屋為住宅的,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由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按其評估價值予以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其安置面積根據經依法認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積進行安置,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結算方式結算。
第二十條 征地房屋為非住宅的,根據房屋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因征收造成停業(yè)、停產等的,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其補償標準最高不超過房屋評估額的百分之十。
因征收造成大型設備需要遷移的,遷移費用按評估價結算。
第二十一條 住宅改為非住宅使用的,參照國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
用的,應當認定為住宅用房,對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一)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二)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
(三)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辦理證據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征收機構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期交房的,應當給予適當搬遷獎勵,并按交房的先后順序優(yōu)先挑選安置房。
征收機構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中明確現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不提供過渡用房,而是發(fā)給臨時過渡費,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發(fā)給搬家補貼費。
臨時過渡費、搬家補貼費的標準和計發(fā)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對補償安置有爭議,由區(qū)人民政府協(xié)調。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征收機構報請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責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阻礙征地房屋補償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辱罵、毆打征地房屋補償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征地房屋補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的補償安置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各縣(市)、銅山區(qū)、賈汪區(qū)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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