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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問題,對策
摘要: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緩解住房資金的壓力和矛盾,促進住房改革的穩(wěn)妥推進,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住房公積金的征繳與放貸呈現逐年增長的良好局面。但筆者通過對鄂西某山區(qū)縣住房公積金的調查,發(fā)現住房公積金在管理與使用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規(guī)范。
(一)
1、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監(jiān)管歸口不統(tǒng)一。我國目前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行使著住房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且管理中心有三種模式;一是單獨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領導和管理;二是利用房管局的職能優(yōu)勢與其合并在一起辦公的模式;三是便于統(tǒng)一管理住房資金的模式,作為財政部門一個內設機構。這種多頭監(jiān)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積金處于監(jiān)管缺失、責任不明的狀態(tài)。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領導權力過大,另一方面由于“九龍治水”的監(jiān)管模式而使得監(jiān)管難以真正到位。
2、部分單位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不足。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既是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是單位的義務,目前部分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意識淡薄,對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工作不夠重視,認為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增加了單位支出,加重了單位負擔。從對我縣審計的情況看,公積金歸集覆蓋面不大,企業(yè)特別是非公企業(yè)的歸集面不大,占應歸集單位的不到5%.全縣已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占應繳的單位只有43%,覆蓋面達不到一半。
3、歸集公積金基數和比例高低不等、差距較大。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規(guī)定的繳存基數和比例是5%-12%和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但實際執(zhí)行有的繳存比例高達15%,主要是部分壟斷性行業(yè)和高收入行業(yè)(通訊、銀行、電力、煙草、鹽業(yè)等);低的只有3%,基數有的年工資高達10萬元,低的還不到5000元。經濟狀況好的單位把公積金作為解決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失去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意義。
4、公積金繳存、貸款過程中挪用、套取的現象比較普遍。一是目前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除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當完整的能夠證明個人戶籍、婚姻、收入、抵押擔保資料外,還要提供住房產權證、在住房資金中心繳存公積金的證明等資料,且貸款利率比銀行低,大部分都以購房的名義申請貸款。但貸款是否真正用于購房,管理中心只是以收回貸款和利息確保增值為目的,據審計調查真正用于購房的只是少數,大部分挪作他用。二是對扣繳職工個人公積金的單位將資金不繳存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而是用來償還債務,挪作他用。任意拖欠公積金。
5、住房公積金支取政策不規(guī)范。按有關規(guī)定職工購房、維修、翻新等一般情況都可以申請支取公積金,但發(fā)生此種情況,住房資金中心對大修、翻新費用的標準、資金中心管理部門沒有技術力量核實,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條件,在現行住房制度下,許多購房人由于拿不到相關管理部門的房屋鑒定資料而被拒絕。公積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實,只有職工退休或調離本地才能支取公積金。
6、住房公積金的放貸存在潛在的風險。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回收采取的是委托銀行在借款人的工資收入中按時扣款。隨著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化,部分公積金借款人工作變動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大,中途退休、調往異地、自動離職、下崗以及非正常身亡等,由于資金管理中心對這部分貸款人的變動,不能隨時掌握情況,貸款回收的風險也就越大。從審計公布的情況看,住房公積金的損失、投資和回收風險的問題比較嚴重,應予以高度重視。
(二)
首先,應該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的信息公開制度。住房公積金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每年住房公積金存款的財務報表;二是單位或個人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三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特別是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資金運作的情況更是必須公開。
第二,住房公積金機構應加強與工商、稅務、勞動保障、機構編制、財政、銀行和社團管理等部門的聯(lián)系與協(xié)調,及時了解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分立和解散等情況,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及時建立和有效延續(xù)。
第三,規(guī)范使用投向,合理營運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遵照管理、運用分離和住房公積金?顚S玫氖褂迷瓌t,合理科學的營運資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證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慎重確定資金使用方向,以確保住房公積金進入良性循環(huán)軌道。
第四,加強對有能力的非公企業(y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作。有針對性地加大對個體、私營、民營、改制等非公企業(yè)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的宣傳力度,將非公企業(yè)作為目前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的突破口和住房公積歸集新的增長點,同時加大執(zhí)法力度,開展經常性的監(jiān)督檢查,對任意不繳和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核查,對只為少數職工繳存而未覆蓋全體職工、降低繳存基數和比例的行為進行揭露。
第五,對某些地方機關事業(yè)單位因財政資金未到位而出現未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情況,要積極協(xié)調,將單位應繳的部分補足,改變直到職工退休或調離到異地方能兌現單位繳納額的做法,切實維護這部分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這部分職工參繳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第六,建立關系明確、監(jiān)管有力的管理體制。應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盡早制定相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細則、操作規(guī)程等配套制度,使參與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的機構做到分工具體、職責明確,堅決堵住監(jiān)管中心的死角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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