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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
記者20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其中明確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慈善活動支出除了包括慈善組織直接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外,也包括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fā)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fā)生的相關費用以及為管理慈善項目發(fā)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同時,規(guī)定明確了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列支原則、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定義和范圍,確定了慈善活動、其他業(yè)務活動、管理活動共同發(fā)生費用的分配原則,為慈善組織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公開提供了依據(jù),為民政部門和社會公眾進行監(jiān)督建立了基礎。
附: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
民發(fā)〔2016〕18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條關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原則制定”的要求,我們制定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11日
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jié)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據(jù)《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加強對慈善活動相關費用的會計核算。
第四條 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fā)生的下列費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ǘ樘峁┐壬品⻊蘸蛯嵤┐壬祈椖堪l(fā)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三)為管理慈善項目發(fā)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慈善活動支出在“業(yè)務活動成本”項目下核算和歸集。慈善組織的業(yè)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yè)務活動成本。
第五條 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guī)定,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fā)生的下列費用:
(一)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ǘ┬姓芾砣藛T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ㄈ┺k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第六條 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yè)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fā)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yè)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第七條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6000萬元(含本數(shù))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ǘ┥夏昴﹥糍Y產低于6000萬元高于800萬元(含本數(shù))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800萬元高于400萬元(含本數(shù))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ㄋ模┥夏昴﹥糍Y產低于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1000萬元(含本數(shù))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ǘ┥夏昴﹥糍Y產低于1000萬元高于500萬元(含本數(shù))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500萬元高于100萬元(含本數(shù))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ㄋ模┥夏昴﹥糍Y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總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上年總收入為上年實際收入減去上年收入中時間限定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時間限定的凈資產。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ㄒ唬┑怯浕蛘哒J定為慈善組織未滿1年,尚未全面開展慈善活動的;
(二)慈善組織的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突發(fā)性增長的;
(三)慈善組織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突發(fā)性增長的。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xié)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本規(guī)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或者管理費用違反本規(guī)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通報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
《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了慈善組織運用慈善財產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了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具體標準,并授權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為此,民政部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并委托清華大學數(shù)學科學系對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近5年來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了量化分析,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有關規(guī)定,并就規(guī)定征求了專家學者和社會組織的意見,特別是征求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意見,今年8月25日至31日期間,還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在對所提意見充分吸收的基礎上,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民發(fā)【2016】189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
規(guī)定以數(shù)據(jù)分析為依據(jù),以規(guī)范監(jiān)管為目的,以社會共識為參考,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列支原則、列支范圍、列支比例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和規(guī)范,并提出了相應的監(jiān)管要求。
一是明確了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列支原則(第二條、第三條),明確了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定義和范圍(第四條、第五條),確定了慈善活動、其他業(yè)務活動、管理活動共同發(fā)生費用的分配原則(第六條),為慈善組織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公開提供了依據(jù),為民政部門和社會公眾進行監(jiān)督建立了基礎。
二是明確了各類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列支比例。分別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制定了不同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了在計算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平均數(shù)額代替上年數(shù)額以及上年總收入的調整方式(第十條)。針對小規(guī)模慈善組織運轉的實際特點和慈善組織遇有特殊情形的,允許年度管理費用不適用一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不允許因捐贈協(xié)議的單項約定違背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整體規(guī)定(第十三條)。
三是提出了相關監(jiān)管要求。要求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第十四條);明確了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違反標準時的處理措施(第十五條)。
規(guī)定中有幾個重點問題需要特別予以說明。
一是關于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范圍。慈善活動支出必須是無償?shù)。慈善活動支出除了包括慈善組織直接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外,也包括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fā)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fā)生的相關費用以及為管理慈善項目發(fā)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關于管理費用的定義是依據(jù)《民間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列舉了其具體內容。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yè)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fā)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yè)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二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費用比例。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代替“上一年總收入”;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代替“上一年總收入”;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費用比例。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我們充分考慮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在組織性質、活動特點、資產規(guī)模和構成等方面的差異;同時,根據(jù)數(shù)據(jù)分析結果,以凈資產規(guī)模為基數(shù)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并區(qū)分不同規(guī)模檔次確定了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標準。在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末金資產”。
四是比例計算的幾個調整方式。根據(jù)慈善活動的實際特點,在上述一般性規(guī)定的基礎上,還制定了相應的調整方式。為了適應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非線性、不規(guī)律,將慈善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額”代替“上一年總收入”的計算方式,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拓展到所有的慈善組織(第十條)。為了適應慈善組織的捐贈收入使用受到捐贈協(xié)議限定的情形,規(guī)定了上年總收入應當按照上年實際可用總收入來計算(第十條)。為了落實“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保障慈善組織維持運轉的最低需求,規(guī)定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額”代替“上一年總收入”用低于二十萬元人民幣時,不受年度管理費用比例一般規(guī)定的限制(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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