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八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訂立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訂立合同 篇1
一、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yè)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于一些掌握企業(yè)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yè)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yè)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yè)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三、免責條款
由于企業(yè)不是公安機關,對于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征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yè)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yè)免受傷害。以下范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四、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fā)生變化,或者企業(yè)發(fā)生合并分立的情況,企業(yè)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的注意事項的介紹了,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勞動合同應該怎么簽訂?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這是很多勞動者都關心的問題,請聯系我們的專業(yè)律師。
訂立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訂立合同 篇3
借款合同及其主要條款
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是借貸當事人之間關于借貸款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借款方(借用人)指借用一定數額貨幣并按期還本付息的一方,這里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農村專業(yè)戶、個體經營戶。貸款方(出借人)指將一定數額貨幣交給借款方,并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方。貸款方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專業(yè)銀業(y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貸款范圍方面,只限于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其他彌補虧損,用于工資福利、墊支稅利等財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請借款和發(fā)放貸款。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貨幣。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訂,經國務院批準后,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主要條款
借款方應根據所隸屬的行業(yè)、系統和借款的用途,與有關專業(y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工、商部門借用周轉資金的貸款應與工商銀行簽訂合同;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專業(yè)組、戶的借款,應與農業(yè)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合同;基本建設的借款應與建設銀行簽訂合同;屬于涉外經濟活動借款,一律與中國銀行簽訂合同。此外,各種技術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據隸屬行業(yè)、系統和借款的性質,分別與專業(yè)銀行簽訂合同。
借款方借款時,應根據經營合同和計劃,按不同項目向貸款方提出借款申請,說明借款用途、金額,還款期限,保證條件,并附有關證明文件,經過貸款方審核同意,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有關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并經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應具備如下主要條款:
第一,借款標的。借款合同的標的必須是貨幣。專業(y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給法人的貨幣是以信用憑證體現的,一般不支付現金;給個體戶和農民的貸款應是人民幣。
第二,貸款種類。以用途分類來確定該貸款是屬于何種貸款,如基本建設貸款、農業(yè)貸款、企事業(yè)流動資金貸款等。貸款種類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借款合同的標的數額,它是根據借款方的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額的,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和核準手續(xù),簽訂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須明確規(guī)定貸款的用途,并應符合國家批準下達的貸款計劃文件的規(guī)定。貸款必須按規(guī)定的用途?顚S,銀行對貸款的使用有權監(jiān)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應根據貸款的性質、種類確定貸款發(fā)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應如數還本付息。我國貸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兩種。各項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的實際情況,按貸款類型協商議定,嚴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中規(guī)定。
第七,還款。借款到期時,借款方應將本息全數還清,確因客觀原因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方應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經申請延期未獲準而逾期不還的,借款方要承擔w違約責任。貸款方有權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況及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在貸款到期后,有權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貸款及利息。
第八,違約責任。在貸款合同中規(guī)定違約責任,是借款方和貸款方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規(guī)定。
第九,保證條件。借款合同的保證,主要采取物資保證的原則,由借款方提供生產經營或建設范圍內一定的適用適銷的物資、商品或其他資產作擔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資保證時,經貸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第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發(fā)生合同爭議時,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種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訂立合同 篇4
一、一般而言,勞動合同的訂立具有以下意義。
1.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藉以在它們之間形成一定的勞動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以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其內容的。究竟雙方當事人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應該履行怎樣的義務,必須借助于勞動合同給予明確。也即是說,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權利給以具體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據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協商創(chuàng)設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將給予承認并保護的權利,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說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當事人雙方即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權的除外。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受法律保障的強制執(zhí)行力,法律也正是通過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并對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課處法律責任的方式,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
3.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基于對勞動合同條款的不同認識,或者因為其它原因,難免發(fā)生爭議。在處理這些勞動爭議時,爭議處理機關就應當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規(guī)定,判斷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
二、訂立勞動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權
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較全面地了解對方基本情況,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發(fā)生,《條例》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知情權作了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在訂立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同時,《條例》還特別強調,對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及其他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合同 篇5
合同訂立的含義
合同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具體來講,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tài)行為和靜態(tài)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合同訂立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tài)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后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后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
合同訂立的基本內容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逗贤ā返2條中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奔热缓贤瑸橐环N協議,就須由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當事人為達成協議,相互為意思表示進行協商到達成合意的過程也就是合同的訂立過程!逗贤ā返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依此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現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上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將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重要步驟用法條規(guī)定為訂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F行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辈⒂21個條款對此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這一變化的意義在于:
把習慣性程序變?yōu)榉ǘǔ绦?/strong>
眾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長期以來,盡管中國沒有一部民事法規(guī)對這兩個過程作過規(guī)定,但它們已成為人們在實踐中自覺或不自覺遵循的習慣性程序?梢哉f,凡有協議的產生,就有這兩個必經階段。現行合同法把這一習慣性程序變?yōu)榉ǘǔ绦,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標志著中國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將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秩地發(fā)展。
細化了訂立合同的程序
現行合同法對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中的多個環(huán)節(jié)作了十分詳細的規(guī)定。如:如何進行要約,要約在何情況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銷要約及撤銷要約的限制條件,要約消滅的.法定情況,承諾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諾的生效時間及產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諾及對要約內容變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條件及其成立地點的規(guī)定等等。這些規(guī)定,大大細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對指導訂約,避免和處理糾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訂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現行合同法對一些看似簡單在實踐中卻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要約與要約邀請。從現行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要約的概念中人們不難看出要約的特征是所為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對要約邀請的規(guī)定則明確了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兩條明確規(guī)定,使人們分清了兩者最本質的區(qū)別:
一是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這里指的內容應該是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從形式看也似有訂合同的表示,但其沒有具體內容或者只有部分內容。如一般的商業(yè)廣告,或沒有價格,或沒有詳細品種、規(guī)格、質量、數量、履行時間、地點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反之,如果廣告內容具備了訂約的主要條件,即為要約。
二是要約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且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特殊情況下才為不特定的人。如書報片訂廣告,標明定價,匯款地點、時間、方法,凡是看到廣告的人按約匯款到指定地點,即為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是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fā)出。
三是要約是以締約為目的,要約邀請則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為目的。
四是要約具有兩個階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要約人不得撤回和隨意撤銷;受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約人不得將這種地位作為繼承的標的,也不得隨意轉讓。其二是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告合同成立,要約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則就要承受毀約的不履行責任。而要約邀請沒有前述約束力,其因為是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一般情況下可以撤回。相對人對要約邀請的承諾實際上是一種要約,它并不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現行合同法體現了充分尊重要約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則,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這兩種行為意思表示雖均旨在使要約作廢,且都是發(fā)生在承諾生效之前,但兩者又因時間不同而有所區(qū)別,條文明確規(guī)定要約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之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的行為。這就將兩者區(qū)別開來了。此外,現行合同法對承諾與新要約也從時間和內容上作了明確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
合同從訂立到履行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始于訂立,終于履行,如約履行,同關系即告結束。訂約雙方當事人在這個過程中應當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理所當然也要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中國合同立法以往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側重于給付義務和違約責任,關于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也僅限于造成合同無效的責任。筆者認為,從法律上講,在訂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要約生效開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負有先合同義務,這種義務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表現為締約過程中相互協助、照顧、通知、保護和誠實信用等。如一方違反上述義務,造成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致使另一方受到損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擅自撤回要約的責任;未盡通知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的責任;合同不成立時的責任;合同無效時的責任;合同被變更或撤銷時的責任等等,造成上述締約過失責任就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F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的規(guī)定中增加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條款,雖然這些規(guī)定仍顯得簡單和過于原則,但畢竟有了規(guī)定,為進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礎。
訂立合同 篇6
隨著國家調控政策連續(xù)出臺,許多人將房屋投向租賃市場,改為長線投資,在此情形下,租賃合同對于維護租賃雙方的利益顯得特別重要,專家就在訂立租賃合同時租賃雙方比較關心的幾個問題提出了一些參考建議。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與你簽訂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不是,則可能存在著代理關系或者轉租關系。若存在代理關系的,需要有產權人委托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最好經過公證);若存在轉租關系的,則需要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約定如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不真實時,轉租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問題上,具體幾個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狀況決定,在合同中必須約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違約責任。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支付租金還是押金,如果通過銀行劃賬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劃入產權人名下的賬戶,并留好相關劃款憑證,以此進一步控制資金風險。
再次,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違約情形,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約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標準收取違約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此外,對于家具、家電等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承租人遲遲不繳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對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樣的,承租人可能也會遇到出租人拖延維修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對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以代為維修,但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并且承租人有權從應付租金中等額扣除。
最后,除了住宅租賃,也要談談寫字樓、商鋪等非住宅租賃。承租人一是要注意產權證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與承租的實際用途不符的,則承租人可能面臨無法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無法通過相關審批手續(xù)等風險;二是要了解相關商業(yè)規(guī)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yè)態(tài)不符合相關的商業(yè)規(guī)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以經營餐飲行業(yè)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浪費,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訂立合同 篇7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間通過協商,使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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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要約有時又稱發(fā)價、發(fā)盤,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對方為受要約人。要約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首要環(huán)節(jié),沒有要約就不存在承諾,合同也就無從產生。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2、要約邀請 要約要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zhí)幱谟喠⒑贤臏蕚潆A段,不能由于對方的承諾而達成合同。與要約相比,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成立;要約邀請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逗贤ā返15條明確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具體表現,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如果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則視為要約。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即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內容: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收到時間。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法律賦予要約這種效力,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對要約予以承諾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約人并沒有承諾的義務,所以,一般說要約對受要約人不產生約束力,受要約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諾或拒絕,即使拒絕要約,也沒有通知要約人的義務。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就不能撤回要約,而只能撤銷要約了。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銷要約,撤銷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受要約人。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后,要約人就不能撤銷要約了。根據法律規(guī)定,要約人撤銷要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約,因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其法律效力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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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相對于要約而作出的,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的同意,承諾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諾應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關于承諾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條規(guī)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
2、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表現在,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諾生效之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各國立法的分歧較大。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取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郵主義,即承諾自受要約人發(fā)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根據實際情況并參照有關國際公約,規(guī)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有時,承諾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在要約規(guī)定的承諾期內作出,成為遲延承諾。遲延承諾是指沒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的承諾。遲延承諾應根據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
。1)一般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意外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方式確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時間。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用成立的地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
。ㄒ唬┚喖s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違反相應義務并造成損害為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締約當事人有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
2、違反締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違反締約義務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4、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ㄈ┚喖s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 當事人在訂立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yè)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認定當事人履約狀況的客觀根據。
。ǘ┛陬^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交談達成協議而訂立合同的形式?陬^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采用。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由于口頭形式缺乏文字記載,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因此,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ㄈ⿻嫘问 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形式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的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書面形式的種類不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文字記載如文書、信件等。在商務活動中,電子信息技術已經被普遍采用,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產:“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yōu)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fā)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
。ㄋ模┩贫ㄐ问 推定形式,又稱默認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以某種行為表示意思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繼續(xù)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繼續(xù)接受,可以視為租賃關系繼續(xù)存在,當事人雙方以行為形式延續(xù)了原租賃合同。
四、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是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贤瑱嗬秃贤x務
1、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請求債務人交付貨物等。
2、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guī)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是基本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都是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根據給付義務的需要而延伸出的義務,此類義務的發(fā)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的,如技術開發(fā)合同中的保密義務,買賣合同中賣方在交付貨物前對貨物的保管義務等。
。ǘ┖贤臈l款 《合同法》第12條列舉了合同內容一般所應包括的八個條款,分別是:
1、當重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條款
五、格式條款
。ㄒ唬└袷綏l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也叫定式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簡化訂約程序,有些行業(yè)經過長期形成的商業(yè)慣例,逐漸產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ǘ┦褂酶袷綏l款的法律限制 我國《合同法》基于公平原則,對格式條款的適用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當事人注意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且,應當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已發(fā)出的要約如何撤回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在有關招標的法規(guī)中,一般規(guī)定投標人可以在結束招標或開標以前的任何時候撤回標書。如果投標人想撤回標書,他必須在上述時間以前撤回,過了這個時間他就無權撤回標書了。一旦要約被撤回,除非按規(guī)定程序恢復效力該要約就不會被接受或承諾。
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fā)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采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區(qū)分規(guī)定了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第十七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根據這一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就不稱撤回而只能撤銷了。《合同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時間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應的責任是很關鍵的,但也是很復雜的,尤其當發(fā)出要約的通訊方式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不一致時更是復雜。假設一個分包商或供應商向總承包商發(fā)出一個口頭要約。總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前承諾了該要約。分包商是通過電報、書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方式,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承諾以前,但在總承包商寄出承諾以后撤回標書的。這時分包商撤回標書的效力該如何確定呢?對于要約人而言,他發(fā)出要約之后決定撤回其要約,這時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約是否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對要約人來說有時是很難區(qū)分要約撤回還是要約撤銷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視為要約的審查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的條件
對于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符合要約,即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是否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如果符合規(guī)定,則應視為要約。審查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是否存在對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俗稱紅線)以外的說明和允諾,如有則不能視為要約。
②、是否具體確定。具體確定的定義是指開發(fā)商對其開發(fā)的項目規(guī)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因為具體確定是一個抽象概念,并沒有統一標準。如有認為,如果開發(fā)商在廣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為準”、“最后均以政府批準的方案為準”、“本廣告尚未最終確定”、“本廣告僅作參考”等,可以以此抗辯。也有認為此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故應仔細審查,小心對待。對于廣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會被認定是開發(fā)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并單方面免除責任,從而被認定無效。
、、對買受人訴訟所稱的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未對價格確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不能視為要約。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一、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約的效力!逗贤ā返1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弊砸s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三、要約的失效。要約發(fā)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guī)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在發(fā)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五、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qū)別。二者的區(qū)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下發(fā)的《關于充分發(fā)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要求,律師要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主要是針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調解主義”不利于律師的法律信仰
調解當然是一種辦法,以前律師執(zhí)業(yè)也講究調解的。不過,把調解辦法上升到河南的這種“調解主義”,倒是讓我覺得很有些四顧茫然。不僅“調解主義”可能成為當事人的負擔,就是許多律師對之也很不熱情。原因最簡單不過,擔心影響到自己收入。
其實,指望律師去當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盡管現在法律資源緊張,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對社會公共運轉是一種不利因素。但是,這一切還是要從法治的角度去進行根本解決。要知道,法律是社會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調節(jié)器,是傳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途徑。如果社會法治程度能夠不斷提升,執(zhí)法效果與執(zhí)法公平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證,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師對著那么多臉紅脖子粗的當事人苦口婆心講大道理了。
律師善當和事老,也是一種美德
和事老應該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可是不少律師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領”,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領”。律師受理下的民事糾紛多是幾經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終;這就很讓律師們省時、省工、少費心思;律 師 受 理 費 用 也 拿 得 輕 松 無比----無非是找找證據、寫寫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從法律角度講這也無可厚非;但從民生角度講,卻增加了糾紛解決成本。一是耽擱了民眾大量的生產勞動時間,不可避免地要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二是民眾既要交數額不菲的律師代理費,又要交法庭訴訟費。三是糾紛案件由律師調查取證到法庭調查取證,自然辦案時間拖長,相應花費也隨著擴大。本來律師完全可以調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勞消耗”,不是一種浪費么?□鄭家俠
可笑的規(guī)定“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拋開律師們自覺不自覺的抵制心態(tài)不講,僅就這項規(guī)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師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調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沒有硬性規(guī)定,和律師先行調解的相關約束,律師本身又不太樂意調解的前提下,這樣的規(guī)定終歸會淪為一張可有可無的廢紙。
再回頭看看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其合法性值得懷疑。《意見》規(guī)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師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的領域!甭蓭熒頌槲腥说拇,尊重的是事實和法律,踐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為當事人搞好法律服務。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從屬于法院,也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去“配合”法院。
換個角度分析,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如果調解的結果是嚴重損害委托方權益的,律師不但不應該“配合”法院完成調解,反而應該義正詞嚴地予以拒絕,并申請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最高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為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ㄒ唬┳匪髻狆B(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ㄈ]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撫、安置對象;
。ㄎ澹┳匪魃鐣kU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煌ㄊ鹿、醫(y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ㄆ撸┮蛞娏x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ò耍┻M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ň牛┱谙硎艹鞘芯用褡畹蜕畋U、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ㄊ┮蜃匀粸暮Φ炔豢煽沽υ斐缮罾щy,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yōu)撫醫(y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ㄊ模┢渌樾未_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guī)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zhí)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第九條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訂立合同 篇8
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那么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呢?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訂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fā)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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