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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簡歷造假可能涉及民事欺詐
從最早的唐駿到現(xiàn)在的蒙牛乳業(yè)的執(zhí)行董事丁圣,名人簡歷造假的問題越來越多地浮出水面。大眾對簡歷造假行為的道德譴責也日益增多,其實名人向公眾提供虛假簡歷涉及的不僅是道德問題,往往還存在法律問題。例如,公眾基于名人虛構的重要學歷或取得的虛假成果而購買該名人寫作的書籍或通過付費的方式聆聽這類人的講座,名人的此種行為本身就對上述消費者構成了欺詐。
欺詐在民法上是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如果該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那么受害人可以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求撤銷該民事行為并要求欺詐者承擔民事責任。雖然某些名人在該問題上聲稱并非故意,但是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過失同樣可以構成該民事責任的承擔。因此無論名人在此種情況下是否屬于故意,如果消費者提出賠償訴請,人民法院在考量雙方證據(jù)后就可以做出由實施欺詐的名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判決。
遺憾的是我們的消費者對這類名人的譴責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卻忽視了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而有些名人連起碼的道歉都沒有做出,相反卻在悄悄的修改向公眾提供的簡歷,當被問及為什么修改時,卻總是殫精竭慮地做著蒼白的解釋。由此,名人的過失性欺詐損害的不僅是社會的基本道德理念,更逾越了法律的“雷池”,因簡歷虛假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有理由也有必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xiàn)在,網(wǎng)絡技術那么成熟,夸大之詞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容易被揭穿。但美化自己的誘惑同樣也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因為任何人都感受到了需要證明自己價值的壓力,與此同時,24小時不間斷的新聞傳播,也要求領導者能即刻言簡意賅地回答任何問題。
“每當有些事情打破了‘我們都是誠實的、我們都是值得信賴的’這一社會面貌時,問題就會隨之出現(xiàn)!蔽诸D商學院法律研究和商業(yè)道德教授理查德·謝爾(G. Richard Shell)指出,“如果某人的自私行為被人揭露出來,那么,這個人的社會面貌就留下了一個裂痕,隨之,每個人都會想這意味著什么。這條裂痕是揭示出他是唯利是圖的人呢,還是揭示出他是比我們都不幸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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