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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不成功
關于勞動仲裁調解不成功我們可否在申請勞動仲裁呢?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六十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無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通過本案,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無論選擇調解,還是選擇仲裁,都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范圍內申請解決。
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再申請解決爭議,有關部門有權不予受理。
解決爭議時,勞動者如果希望通過本單位的勞動調解委員會解決爭議,應當自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向本單位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無論調解是否成功,該調解都應自勞動者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勞動者此時就應當考慮是否申請仲裁。
如果以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還沒有結束為理由而遲遲不申請仲裁,很容易超過仲裁時效而失去受法律保護的機會。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2】
X仲裁字(2002)第xxx號
申訴人:馬xx,女,49歲,住址:北京市xx區(qū)xx街xx號
委托代理人:xxx,男,工作單位:北京市xx區(qū)司法局,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提供證據(jù)、參加辯論,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申訴人:北京市xx區(qū)國稅局,住所地:xx區(qū)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男,50歲,局長。
委托代理人:鄭xx,男,工作單位:北京市xx區(qū)國家稅務局,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提供證據(jù)、參加辯論,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提起反訴。
案由:工資、補償金爭議
申訴人馬xx訴被申訴人北京市xx區(qū)國家稅務局工資、補償金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訴人馬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訴方委托代理人鄭xx到庭。
經本委當庭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工資差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共計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限本調解書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二、仲裁費400元,雙方各負擔50%。
本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員:劉xx
申訴方:馬xx xxx 被申訴方:鄭xx
北京市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制作、送達
仲裁調解書【3】
申請人:船舶所有人________的代理_______(以下簡稱船方),就船方與被訴人租船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租方)因“康卡·雷索盧特”輪在阿根廷布蘭卡港裝載小麥所產生的空艙費發(fā)生爭議,根據(jù)雙方于200x年x月x日在美國新澤西州利保簽訂的“康卡·雷索盧特”輪船合同仲裁條款的規(guī)定,向海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租方賠償2555公噸的空艙費65535.75美元,并加計利息。
根據(jù)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本會主席受船方和租方的委托,分別指定邵______和高_______為仲裁員。
兩位仲裁員共同推選____為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一、案情-“康”輪按租船公司規(guī)定起租后,根據(jù)租方的安排于200___年1月12日抵達第一裝貨港阿根廷的比利亞孔新蒂圖西翁港,船長書面提出要求裝載33750長噸,伸縮300長噸,使船舶的海水吃水達到34英尺6英寸。
“康”輪在該港裝載20145公噸后,于200___年___月___日抵達第二個裝貨港布蘭卡港。
___月___日租方代理書面通知船長;根據(jù)布蘭卡港務當局的通知,布蘭卡5/6號泊位水深不超過33英尺。
同日,“康”輪船長答復租方代理,仍然要求裝載33750長噸,裝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即在布蘭卡港再裝14145公噸。
根據(jù)裝貨記錄,“康”輪在布蘭卡港實際裝載11575公噸。
根據(jù)船舶吃水檢驗報告,“康”輪裝貨完畢后的平均吃水為32英尺9.3英寸,如裝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尚應加裝35巧長噸,即2555公噸。
船方根據(jù)該報告向租方索賠2555公噸的空艙費。
船方認為,布蘭卡港水深下降并非涉及所有泊位,根據(jù)租船合同第9條規(guī)定,租方有權選擇布蘭卡港的第二或第三個泊位,也可以在開敞碼頭或在錨地用駁船裝貨,但租方并未這樣做,也沒有采取其他方法裝足租船合同規(guī)定的34英尺6英寸的吃水或船長,根據(jù)租船合同要求的數(shù)量,因此租方違背租船合同的規(guī)定,應當支付空艙費。
船方應當保證所指定的裝卸泊位具備適當?shù)臈l件。
租方 提出,布蘭卡港裝糧泊位只有5/6號和7/8號。
5/6號因挖泥,最大吃水為33英尺,不能滿足“康”輪吃水的要求,7/8號泊位水深超過34英尺6英寸,但僅限于船長200米以內的船舶可以靠泊,而“康”輪全長203米,不可能靠7/8泊位。
再說當時在布蘭卡港還沒有加載裝置,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裝足貨物。
因此租方認為產生空艙的原因純屬港口水深臨時下降造成,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租方不應負責。
二、仲裁庭的初步意見
租船合同第二條規(guī)定:船舶在到達蒙特維的亞或阿根廷布蘭卡南的一個港口后,按照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在________港口受載整船的散裝重糧和/或大豆和/或高粱。
最后或唯一的裝港如是布蘭卡港則裝載34000公噸,’如是布宜諾斯艾利斯則裝載30000公噸,均伸縮5%,由船方選擇。
第三條規(guī)定:……發(fā)貨人實際備妥可開裝時,船長應以書面聲明可以安全受載的數(shù)量。
……
第四條規(guī)定:最后裝港如果是布蘭卡港,運費公噸25.65美元,布蘭卡港的海水水深是34英尺6英寸。
布蘭卡港是租船合同規(guī)定的供選擇的兩個最后裝貨港之一。
“康”輪船長要求在該港裝足33750長噸,是符合租船合同規(guī)定的。
雙方在簽訂租船合同時,“康”輪在布蘭卡港唯一可以裝貨的5/6號泊船的水深可以滿足“康”輪吃水的要求和船長提出的裝貨數(shù)量。
但由于200x年x月x日布蘭卡港務局因挖泥宣布該泊位水深不超過33英尺,致使“康”輪不能按原定安排裝貨。
這是雙方在簽訂租船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也是雙方所不能控制的。
租方并已證明,布蘭卡港水深超過34英尺6英寸的7/8號泊位,“康”輪因超過允許的長度而不能停靠,而且也沒有在商業(yè)上可行的其他措施可以滿足“康”輪的裝貨數(shù)量的要求。
在上述情況下,仲裁庭認為本案租船合同訂立以后裝貨港水深變化的風險由誰負擔的問題,合同并無規(guī)定,也不存在公認的、明確的國際慣例。
三、調整結果
仲裁庭根據(jù)《仲 裁程序暫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下進行了調解。
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一致接受了仲裁庭提出的下列調解建議:
(一)租方支付船長原索賠空艙費金額的50%,即32767.88美元;
(二)租方支付船方自200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0___年___月___日為止的利息(按年息7%計算)10130.76美元;
(三)上述兩項的總額為42898.64美元,租方于___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本案仲裁手續(xù)費和開支共_______美元,由租方和船方各負擔___美元。
海事仲裁委員會
___年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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