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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關于遺產分割)
遺產分割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后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對其遺產的分配制度。但是如果死亡人沒有留下遺囑造成了家里人的遺產分割糾紛,這時候就要提起起訴狀,等法院判決了。
【1】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qū)xx路xx號院x號樓x號。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qū)xx路xx號院x號樓x號。電話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xx死亡后所遺留的遺產(房屋一套價值xx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xxx系親xx,其父xx去世后所留房產一套,位于xx區(qū)xx街x號院x號樓x單元x號,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產權證號:xxxxxxxx,登記號:xxxxxxxx,丘(地)號:xxxxxxxxxx,房產所有權人xxx。
原、被告因該房屋繼承問題發(fā)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2】事起訴狀
原告:周X,女,77歲,漢族,無業(yè),住濰坊市奎文區(qū)**鄉(xiāng)**村**號。
被告:王X,男,54歲,漢族,住址同原告,電話:******
被告:王XX,男,43歲,漢族,住址同原告,電話:******
案由:析產繼承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依法分割被繼承人 王東君遺產。
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繼承人于1980年3月3日登記結婚,被繼承人與已故妻子劉X育有兩子,即王X、王XX,后被繼承人與原告于1994年5月在濰坊市奎文區(qū)**號購買樓房一套,房產證號。該處住房是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上述房產應屬于被繼承人與原告的夫妻共有財產。被繼承人于2007年9月25日去世,生前沒有立下遺囑。繼承人也未對被繼承人王東君所留遺產進行分割,F(xiàn)原告與被繼承人的子女就房產分割與遺產繼承產生糾紛,原被告多次協(xié)商不成,遂訴至法院,望判如訴請。
此致
奎文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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