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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家庭暴力
導語:近年來因家庭暴力原因而離婚的屢見不鮮,女性受到傷害后請了解法律,早日保護自己。離婚起訴狀家庭暴力怎么寫?請看小編整理的起訴狀范文。
《離婚起訴狀家庭暴力》
原告:王 xx,女,漢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住 xxx x 號,身份證號碼 xxxx ,聯系 電話:xx 。
被告:李 xx,男,漢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住 x xx 號,身份證 號碼 x xx,聯系電話: 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李 x 判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人民幣 xxxx 元整,直至 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3、 請求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共計價值 xxxx 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4、請求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xxxx 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 xxxx 年初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 xx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民政局登記結婚, 結婚證號為“xxx xx” ,隨后雙方在父母及親友的操辦下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育了女兒李 x。
目前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房子、 車子及共同存款共計 xxxx 元, 無共同債務。
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由于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導致夫妻關系惡化。
原告認 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一、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我國《婚姻法》第 32 條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 1 、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深深傷害了原告,
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xxx 年 xx 月 xx 日,被告在面對原告關于第三者的質問時,竟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 告進行毆打, 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
受傷后, 原告在大理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做了鼓膜修補手術(有 醫(yī)院的病歷證明),之后留下嚴重的后遺癥,至今經常會耳內疼痛、聽力下降、心慌,以及由 此引發(fā)的頭痛,給原告的生活帶來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創(chuàng)傷。
xxxx 年 xx 月,這次事件發(fā)生后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
婚后幾年間, 被告經常找各種借口與原告吵鬧,有時甚至會深夜兩三點將原告從熟睡中拉起來吵鬧。
幾年 來,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膽中度過,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原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1)xxxx 年初原告懷孕之后,因妊娠反應大,身體無法適應,被告讓原告辭了工作,在 家料理家務。
孩子出生前一個月,被告不顧原告的反對,對其置之不理,讓原告獨自生活, 這期間是原告的母親來陪伴和照顧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個月時,原告因膽結石病情嚴重住院一周,醫(yī)生建議立即手術, 因考慮要給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雙方商量等孩子三、四歲時再做手術。
之后 原告經常在深夜發(fā)病,發(fā)作時疼痛劇烈,嚴重時無法站立,需要有人陪護才能去醫(yī)院就診。
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說明,不能讓原告一個人留在家中,要是病發(fā)時沒人陪我去醫(yī)院,可 被告根本不理會。
這兩年間, 原告發(fā)病多次, 需要被告陪同前往醫(yī)院時, 被告總是罵罵咧咧, 原告只好一個人去醫(yī)院就診。
(3)原告聽從被告的安排,近兩年一直在家?guī)Ш⒆,做家務,沒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 經常罵原告吃他的用他的。
我們?yōu)榇私洺3臣,孩子出生幾月后至今,原告已經找過好幾份 工作,但被告卻百般阻攔。
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強行將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 工作做,可被告卻回來和我大吵大鬧,并提出要和我離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 照顧孩子。
(4)結婚以后,原告提議隔兩年回娘家過次春節(jié),眾所周知,這是探望父母的傳統(tǒng)節(jié)日, 可結婚以來被告從未陪我回老家過過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我們因諸類情況也引發(fā)多次吵架。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并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清單附后)
鑒于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屬于 過錯方,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女方的原則 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46 條之規(guī) 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三、請求將雙方婚生女 xxx 判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人民幣 xxxx 元整,直 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由于原告具備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有利條件, 懇請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 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之規(guī)定,將婚生女李 x 判歸原告撫養(yǎng),理由如下: 1、婚生子 xxx 還未滿兩周歲;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親照看,熟悉她的生活習慣;
3、原告是大專學歷,被告是小學學歷,原告對孩子有更好的撫養(yǎng)和教育能力; 4、被告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且經常應酬,
沒有時間照顧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則固定在一 個城市,有時間照顧孩子; 5、被告有吸煙、喝酒、賭博的習慣,
并且煙癮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兩至三包煙,對 孩子的成長極其不利 關于孩子的撫撫育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 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7 條的規(guī)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 x%承擔,即每月 xxxx 元。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為,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恩已斷、情已絕,已無 和好可能。
原告無奈, 只有起訴到人民法院,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主持公道, 判如訴請。
此呈 xxx 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 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1、共同財產清單一份; 2、起訴狀二份。
《離婚起訴狀家庭暴力》
原告:王XX,女,漢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XX縣XX鄉(xiāng)XX村009號。
被告:李林山,男,漢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XX縣XX鄉(xiāng)XX村009號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依法判令婚生子李昊淼由原告撫養(yǎng);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經過短暫接觸后,在沒有進行深入了解的情況下于2003年領取了結婚證;楹笥2007年1月8日生育雙胞胎兒子李XX、李XX。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逐漸發(fā)現被告有酗酒惡習,對家庭不負責任,性格暴躁,對原告、
孩子及原告的家人經常惡言惡語甚至拳腳相加,被告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身體上傷痕累累,心靈上遭受嚴重創(chuàng)傷。并且在生活中對孩子不盡撫養(yǎng)義務,
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為了孩子著想原告選擇了包容、忍耐、承受,但被告一直不知悔改。至今,原被告分居已經兩年有余,被告非但沒有勸說原告回家,反而經常到原告工作、居住的地方對原告實施家暴行為。
綜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名存實亡,被告有酗酒惡習,并有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對家庭不負責任,雙方分居已達兩年之上,故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鄭州市中牟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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