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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jīng)濟合同糾紛上訴狀范本
導語:經(jīng)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jīng)濟合同之后,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經(jīng)濟合同糾紛上訴狀范本,歡迎閱讀。
關于經(jīng)濟合同糾紛上訴狀范本(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xxx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慶城縣馬嶺鎮(zhèn)xxx村二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號:x1010xxxxxx5x0。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qū)環(huán)城西路xxx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xxx,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x10000xxxxx1x43。住所地:西安市未央?yún)^(qū)xx二路xx號xx室。
法定代表人汪xx,經(jīng)理。
上訴人趙xx因買賣糾紛一案于xx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yún)^(qū)法院(xxx0)未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xiàn)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西安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陜西xx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xx不具有主體資格。xxxx年x月25日,上訴人趙xx向西安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陜西xx公司欠西安x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并沒有利息約定。xx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后,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xx。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x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x條的規(guī)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西安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查詢xx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陜西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抵扣情況,經(jīng)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fā)票已于xxxx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另外,xx公司和西安xx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產(chǎn)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yè)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xx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xx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yè)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xx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xx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上訴人趙xx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xx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并由此認定上訴人趙xx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上訴人趙xx與被上訴人xx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xx向xx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后,該判決僅憑趙xx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xx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于草率。該證據(jù)并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xx現(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關于經(jīng)濟合同糾紛上訴狀范本(二)
上訴人:李X,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新民市興隆鎮(zhèn)新立屯村058號;
上訴人:薛XX,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新民市興隆鎮(zhèn)新立屯村012號;
被上訴人:丁XX,男,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漢族,農民,住址:新民市興隆鎮(zhèn)古洞崗子村。
被上訴人:沈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繼紅(系該公司經(jīng)理),住所地:新民市古洞崗子村。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XX市人民法
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遼寧省XX市人民法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錯誤。
1、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被上訴人丁XX于2010年10月15日開始供應的熟棒,截止201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萬余棒,價值人民幣30余萬元。”與事實不符。丁XX在庭審中卻實提供了部分養(yǎng)菇戶簽字的收條,因為上訴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審后原告要求簽字的養(yǎng)菇戶到法院把事情說清,可是一審主審法官態(tài)度蠻橫,不接待養(yǎng)菇戶,于是養(yǎng)菇戶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說明,即大部分養(yǎng)菇戶出具的收條是2010年7月3日簽訂菌棒購銷合同因菌棒的質量原因(當時丁XX和康XX口頭約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繼紅的合伙人康XX根據(jù)每戶的成活率情況答應給種菇戶補的菌棒。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2萬棒都是被上訴人丁繼紅履行合同供應的菌棒數(shù)量。
2、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做生棒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的用戶從201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萬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條),價值35萬元。”與事實不符。根據(jù)丁XX供應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來算上訴人只能夠生產(chǎn)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萬棒。一審法官應當明白“木桶效應”即按照丁XX供應的花生殼、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無法生產(chǎn),也做不成14萬棒菌棒。而且至今丁繼紅也沒有將所欠的花生殼、玉米芯補齊。因此,認定拉走價值14萬棒的原料及價值35萬元是與事實不符的。
3、被上訴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約定的姬菇50萬棒至今一棒也沒有供應。造成廣大養(yǎng)菇戶品種單一,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導致部分平菇銷售困難,價格偏低。
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 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在2010年10月5日前交齊180萬購貨款,是因為被上訴人丁XX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2010年9月23日開始供貨,并且在2010年10月5日前丁繼紅一棒菌棒也沒有供給上訴人的養(yǎng)菇戶,更甚者至今丁繼紅也沒有供齊70萬元的菌棒。因此,上訴人依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guī)定,沒有繼續(xù)支付購買菌棒款,即上訴人不繼續(xù)支付菌棒款是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
2、 被上訴人已供貨近70萬元是錯誤的。上面上訴人已經(jīng)對丁XX實際交貨數(shù)量已經(jīng)說明清楚,在這里不再論述。
3、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違約,請求賠償證據(jù)不足。”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已經(jīng)認定“丁XX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供應第一批貨,已構成違約。”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論述中又稱“原告訴丁繼紅違約賠償證據(jù)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訴人認為作為一名法律“知識淵博”的老“優(yōu)秀”法官不可能違法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應當是年歲已高的原因造成邏輯思維出現(xiàn)了混亂,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錯誤論述,上訴人表示理解,請二審法官糾正過法官的思維混亂造成的錯誤。
4、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第一次供貨數(shù)量未明確約定,到2010年10月15日供貨數(shù)量也未約定。”但是依據(jù)合同法第62條第五款規(guī)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雖然沒有詳細說明第一次供貨數(shù)量及每日供貨數(shù)量,但是被上訴人丁XX應當按照總共貨量和供貨時間均衡的供貨。而不能以第一批貨物供貨數(shù)量約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貨,而逃避違約責任。
5、 一審法院認為“2010年10月9日丁XX與康XX及二原告為公證人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看,是在未供貨及貨款未全部付清的情況下簽訂的,此協(xié)議可視為供貨時間準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準許順延。”是錯誤的。上訴人在丁XX與康XX合作協(xié)議上簽字,明明是公證人身份,只是對該份協(xié)議見證。而且該份協(xié)議的內容只是丁XX與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沒有涉及丁繼紅與二上訴人之間的合同內容。不知道一審郭法官哪來的突發(fā)奇想,將毫不相干的兩份協(xié)議聯(lián)系的“天衣無縫”,真是天才呀!這樣的法官還在基層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請求二審法官認真閱讀并調查研究2010年10月9日丁XX與康XX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內容,該協(xié)議是否真的能證明供貨時間準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準許順延。
三、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違約,繼而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墒,一審法院在論述中已經(jīng)認定了丁XX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本案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是相互矛盾的。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法律依法進行判決。
四、 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一審判決中稱“本院認為雙方應進行結算,被告欠原告的料應給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可協(xié)商終止合同。如被告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原告可另行訴訟。”是推卸審理責任的做法是錯誤的。這種做法真是讓人啼笑皆非,上訴人如能與對方進行結算,協(xié)商解除合同,上訴人還花一萬八千多元的訴訟費找你法院解決啥?丁XX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在該判決書中已經(jīng)認定,而且在訴訟請求中也要求被上訴人退還購買菌棒款,為啥還要求上訴人另訴,是不是XX法院缺錢?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準備多為“XX法院搞點創(chuàng)收”呀!一審法院到底是在為上訴人解決問題,還是人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諧的社會因素呀?
2、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對因有事晚來的當事人薛XX大聲呵斥,不讓其發(fā)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并強行將薛XX攆到旁聽席?梢,一審法官剝奪上訴人質證權、辯論權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的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已經(jīng)構成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依法查清事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此,懇請貴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實的情況下,嚴厲懲罰坑農害農的違法和違約行為,給新立屯村的農民一個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決。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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