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民事申訴書范例
民事申訴書是很普通的法律文書,每一個學習法律的同學都應該掌握它的書寫方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好的民事申訴書范例,歡迎閱讀!
民事申訴書范例【1】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yǎng)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qū)______鄉(xiāng)。
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采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qū)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
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yǎng)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qū)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yǎng)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
合同規(guī)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guī)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guī)定。
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
交接貨之后,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付款的具體時間,盡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guī)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
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
故此提出申訴。
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br>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購銷魚粉合同復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復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民事申訴書范文【2】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 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fā)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yè)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guī)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
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jiān)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
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
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的規(guī)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至于飛通公司何時發(fā)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飛通公司何干?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fā)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yè),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fā)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fā)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yè)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
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
”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
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guī)定加裝隔電子。
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
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
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
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guī)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jiān)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06)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200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