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最新沈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沈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由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8月29日通過,已經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07年9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沈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2007年8月29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賃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為。
下列情形視為城市房屋租賃行為:
(一)以合作、合伙經營等名義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固定收益的;
(二)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并獲取固定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轉讓房屋使用權獲取固定收益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視為租賃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二)屬于違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城市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房屋租賃合同。
市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八條 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訂立、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經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并到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
(三)當事人合法有效證件。
轉租房屋的,還須提供原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的,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由一方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或者從事房屋租賃業(yè)務的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委托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須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合法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本著便民的原則,指定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和地點,設置咨詢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可以向原登記備案機關申請補發(f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申報材料不實的;
(二)房屋滅失的;
(三)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失誤,造成登記備案錯誤的。
第十五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將城市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發(fā)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如實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證件,屬于外來人員的,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二)不得改變房屋規(guī)劃許可確定的使用用途;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從事房屋租賃業(yè)務的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查驗當事人、代理人的證件、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如實為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信息;
(三)告知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
(四)建立房屋租賃業(yè)務記錄;
(五)接受當事人委托,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六)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信息網絡,開辟信息發(fā)布渠道,定期為當事人提供信息服務,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租賃業(yè)務的經紀機構加強管理,并建立其從業(yè)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
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發(fā)現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居民(社區(qū))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由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偽造、涂改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沈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相關文章:
最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03-11
沈陽市房屋租賃合同05-22
沈陽市房屋租賃合同11-13
沈陽市個人房屋租賃合同04-10
2022沈陽市房屋租賃合同通用12-13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03-12
城市房屋租賃合同03-26
【必備】沈陽市房屋租賃合同10篇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