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fā)出通知,要求完善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制度,以便及時獲取并發(fā)布地質工作成果信息,引導調控投資方向與勘查布局,進一步提高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與服務能力。
通知明確,地質勘查成果通報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各類主體在我國境內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完成的資金投入、實物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進展。礦種范圍為非油氣礦產(油氣礦產勘查成果統計工作另行部署)。二是國內企事業(yè)單位在境外開展礦產勘查完成的資金投入、實物工作量、取得的工作進展。三是礦產勘查重大成果介紹。
通知指出,全國地質勘查成果數據填報和地質勘查成果通報編制由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負責組織開展,中國地質調查局發(fā)展研究中心負責數據審核、匯總等工作。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在本轄區(qū)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按時填報地質勘查成果數據,審核、匯總并提交。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分半年報和年報,分別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開展數據填報、審核、匯總和提交工作,并分別于當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二季度對外公開發(fā)布。
通知有效期5年。原《關于建立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制度的通知》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地質勘查形勢分析半年報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規(guī)〔2016〕1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武警黃金指揮部,中央管理地勘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fā)〔2006〕4號)要求,為及時獲取并發(fā)布地質工作成果信息,引導調控投資方向與勘查布局,進一步提高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與服務能力,部決定對原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制度作適當修改完善,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報的主要內容
地質勘查成果通報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類主體在我國境內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完成的資金投入、實物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進展。礦種范圍為非油氣礦產,油氣礦產勘查成果統計工作另行部署。
(二)國內企事業(yè)單位在境外開展礦產勘查,完成的資金投入、實物工作量、取得的工作進展。
(三)礦產勘查重大成果介紹。
二、編報組織形式
部地質勘查司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地質勘查成果數據填報和地質勘查成果通報編制等工作。
中國地質調查局發(fā)展研究中心負責開展全國地質勘查成果數據審核、匯總等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相關培訓活動。
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在本轄區(qū)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按時填報地質勘查成果數據,審核、匯總并提交本省(區(qū)、市)數據,編制并發(fā)布省級地質勘查成果通報。有條件的省份,應定期對本省(區(qū)、市)成果數據填報、審核人員進行培訓。
中國地質調查局、武警黃金指揮部和中央管理地勘單位負責填報、審核、匯總和提交本單位(系統)地質勘查成果數據。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分半年報和年報,分別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開展數據填報、審核、匯總和提交工作。
(二)地質勘查成果數據通過在線方式采集,網址:http://219.142.81.28:8080/cgw/login.jsp。
(三)半年和年度全國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分別于當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二季度對外公開發(fā)布。省級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發(fā)布。
(四)可參照附件1編制省級地質勘查成果通報,按照附件2編制礦產勘查重大成果簡報。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建立地質勘查成果通報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7〕52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地質勘查形勢分析半年報制度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0〕6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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