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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投資協(xié)議書四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協(xié)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簽訂協(xié)議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那么協(xié)議怎么寫才能發(fā)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投資協(xié)議書4篇,歡迎大家分享。
解除投資協(xié)議書 篇1
案情介紹
原告:王維和。
被告:云南東陸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術進步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fā)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xié)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余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制的有關侵占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為為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為;
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為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玉溪市維和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記成立,王維和為法定代表人,股東為王維和及玉溪市蓮池實業(yè)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注冊資金為20xx萬元,王維和出資占55%,蓮池公司出資占45%.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共同投資成立云南維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fā)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00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與王維和另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fā)公司投資2400萬元,王維和投資2100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
在春持8月19日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依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的《協(xié)議書》,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有關事項的變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市審計事務所出具了維和公司注冊資本金為7500萬元的《資本金核驗證明書》。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據(jù)變更申請及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鄭在春,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股東變更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及王維和,其中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fā)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00萬元。1997年12月21日,兩被告召開會議,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稱原維和公司股本金為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在被告據(jù)以進行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一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這兩份材料上的“王維和”簽名是參會人員蒲新民所寫,沒有證據(jù)證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yī)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前兩頁(內容部分)與尾頁(無正文,簽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沒有王維和的簽名,兩被告在庭審中認可該決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維和公司的經營運作中,既有民事行為,也有行政行為。在本案中,法院僅就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有關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在本案審查范圍。該院認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xié)議書》,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75條和第39條,因而無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內容不能視為王維和真實意思表示,因而無效。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確認為王維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1條),因而無效。該院還認為,根據(jù)《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其請求兩被告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xié)議書》,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均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王維和承擔30%,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共同承擔70%.
評析
本案的諸多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有四個:
1、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與維和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系,即聯(lián)營問題;
2、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王維和、蓮池公司之間的股東地位問題;
3、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
4、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的侵權問題。
一審法院對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問題不予審理是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然而,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變更維和公司董事長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fā)公司對維和公司的變更申請是不是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能否對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行為及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為其合法性進行判定?
二、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如果一審認定的事實是確切的,王維和由原來占股權55%的大股東變?yōu)檎脊蓹?8%的小股東,蓮池公司的股東權利則變?yōu)榱,其股東權利已受到了極大的侵害,而這一侵權行為主要是由兩被告實施的,那么王維和及蓮池公司能否對股東權利被侵害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是否應對這一侵權行為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對原、被告的股東地位進行判定?
三、在現(xiàn)實的經濟糾紛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經濟糾紛中,往往既有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為,又有行政行為,而按照現(xiàn)行的審判制度,經濟案件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無權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則要另行通過行政訴訟程序,這樣一來,一樁經濟糾紛就必須經過兩次甚至三次訴訟才能解決問題,這顯然與“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判”的“兩便原則”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機關應當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來,比如,制定特別的“經濟訴訟法”,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賦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或者,在審理涉及行政行為的經濟案件時,由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聯(lián)合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別合議庭,對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問題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等等
解除投資協(xié)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決定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終止雙方于20xx年1月1日簽訂的《特許加盟合約協(xié)議書》。
一、乙方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標、店面等與甲方相關的視覺形象識別系統(tǒng)、行為識別系統(tǒng),并不得再以甲方特許加盟連鎖店的'名義進行經營。
二、乙方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乙方以甲方為名義辦理的證照進行注銷、變更,并將變更后的工商登記信息資料(加蓋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審核。
三、乙方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給甲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加盟費共計:拾萬元(人民幣大寫拾萬)。
四、本協(xié)議終止雙方于20xx年1月1日簽訂的《特許加盟合約協(xié)議書》,對雙方而言互不違約,雙方均無需承擔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五、本協(xié)議簽定之日并在乙方交給甲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加盟費拾萬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后,雙方互不負債權債務。
六、乙方對以甲方為名義辦理的證照進行注銷、變更,并將變更后的工商登記信息資料(加蓋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審核后,同時全部交付給甲方加盟費拾萬元后,甲方退回乙方押金伍萬元。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經辦人:經辦人:
日期: 日期:
解除投資協(xié)議書 篇3
訂立協(xié)議雙方:
XXXX(以下簡稱甲方)
XXXX(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20xx年11月27日簽訂了《投資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簽訂后,乙方共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共350萬元(其中:于20xx年12月3日向甲方支付保證金第一期款共人民幣100萬元;于20xx年12月7日向甲方支付開發(fā)費共人民幣150萬元;于20xx年1月31日向甲方支付開發(fā)費150萬元。)現(xiàn)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一致條款:
1、甲乙雙方于簽訂本協(xié)議書之日起解除《投資協(xié)議書》。
2、甲方于 年 月 日前退還350萬元給乙方(無息)。
3、本協(xié)議解除后,原投資協(xié)議的一切權利義務即時終止。
4、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蓋章及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XXXX(蓋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XXXX(蓋章)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簽訂
解除投資協(xié)議書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于 年月日就 店鋪特許加盟授權事宜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F(xiàn)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照執(zhí)行:
1、甲、乙雙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雙方權利、義務(但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關于知識產權、爭議解決、保密及后續(xù)解約環(huán)節(jié)的約定)自此終止,無其他糾葛;
2、合同解除后,雙方未結清款項的結算應在年月日前辦理完畢,自此雙方財務結算清楚,無糾葛;
3、乙方保證在年月日前歸還與特許授權有關的'授權證明及相關資料、物品;并保證在 年月日前售賣乙方在加盟期間訂購的但未銷售完的庫存貨品,自此之后不再進行任何售賣,一經發(fā)現(xiàn),向甲方承擔 萬元的違約金;
4、乙方保證在日前撤掉店鋪門頭和涉及“xx系統(tǒng)”的店鋪裝修,并同時辦理相關注銷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xx系統(tǒng)”,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類似“xx”或“xx”的名稱及商標,以及含有xx任何其他名稱或標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經是被授予的xx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稱、標示或標記、或類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則,由乙方或本單位承擔50萬元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5、雙方均不因合同終止而向對方承擔任何違約或損失賠償?shù)确韶熑巍?/p>
6、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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