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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是指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或需要在國外進行的刑事訴訟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一起來學習一下涉外刑事訴訟程序吧。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xié)助制度
主要內(nèi)容: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涉外刑事案件的通報與通知;探視、會見在押的外國籍被告人;公開審理;限制出境和暫緩出境;來自境外的證據(jù)材料的運用;外國籍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辯護或代理的原則;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涉外刑事訴訟中的送達;刑事司法協(xié)助原則
核心考點:外國人國籍的確認;限制出境和暫緩出境;來自境外的證據(jù)材料的運用;外國籍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辯護或代理的原則;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外國人的范圍: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國籍不明的人、無國籍人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國籍確認:
①外國人的國籍,根據(jù)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確認;
②國籍不明的,根據(jù)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證明確認。
③國籍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適用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國籍不明”。
、賹τ谕鈬朔缸飸斪肪啃淌仑熑蔚模m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②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限制出境和暫緩出境:
、賹ι嫱庑淌掳讣谋桓嫒耍梢詻Q定限制出境;對開庭審理案件時必須到庭的證人,可以要求暫緩出境。
、诜ㄔ簺Q定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應當書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審理終結前不得離境,并可以采取扣留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辦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證件的,應當履行必要手續(xù),并發(fā)給本人扣留證件的證明。
來自境外的證據(jù)材料的運用:
①對來自境外的證據(jù)材料,經(jīng)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范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材料來源不明或者其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诋斒氯思捌滢q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jù)材料的,該證據(jù)材料應當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外國籍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辯護或代理的原則:
、偻鈬桓嫒宋新蓭熮q護,或者外國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zhí)業(yè)證書的律師。
、谕鈬桓嫒嗽谘旱模浔O(jiān)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
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應當提供與被告人關系的有效證明。
③外國籍當事人委托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供與當事人關系的有效證明。
經(jīng)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④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應當由其出具書面聲明,或者將其口頭聲明記錄在案。
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高法解釋》第45條規(guī)定處理。
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俜ㄔ簩徟猩嫱庑淌掳讣,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外國籍當事人提供翻譯。
、诜ㄔ旱脑V訟文書為中文本。
外國籍當事人不通曉中文的,應當附有外文譯本,譯本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為準。
、弁鈬斒氯送〞灾袊Z言、文字,拒絕他人翻譯,或者不需要訴訟文書外文譯本的,應當由其本人出具書面聲明。
涉外刑事訴訟原則
涉外刑事訴訟除了必須遵循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外,基于"涉外國素"的特殊性,還必須遵循以下幾項特有原則。
(一)主權原則
主權原則即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中國法律的原則,是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首要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guī)定:"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本條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我國涉外刑事訴訟的國家主權原則,它主要包含以下內(nèi)容:其一,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進行刑事訴訟,一律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權作為主權原則的延伸,是正常國際交往中平等互惠原則所決定的。
其二,依法應由我國司法機關管轄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國司法機關受理,外國司法機關無管轄權。
其三,外國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經(jīng)我國人民法院按照我國法律、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有關雙邊協(xié)定和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予以承認的,才在我國境內(nèi)發(fā)生應有的效力。
(二)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即公安司法機關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在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同時,還須兼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根據(jù)條約的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就涉外刑事訴訟而言,通過國內(nèi)法保證國際條約的遵行,通常有兩種方法,一是將所承認的國際條約內(nèi)容,通過國內(nèi)立法程序專門制定為一部法律加以實施;二是在國內(nèi)法中規(guī)定承認國際條約的條件和原則,凡是符合該規(guī)定的國際條約即自動變通為國內(nèi)法而在境內(nèi)實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還沒有公開明確的規(guī)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于刑事訴訟程序具體規(guī)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
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從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同國內(nèi)法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優(yōu)先適用國際條約的有關規(guī)定,另一方面,我國參加或締結國際條約時聲明保留條款,對我國司法機關沒有約束力。
(三)訴訟權利同等原則
訴訟權利同等原則,指外國人在我國參與刑事訴訟,依法享有與我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
這既是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涉外刑事訴訟中的體現(xiàn),也是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我國長期堅持的獨立自主外交政策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相應貫徹。
在司法實踐中,既不應盲目排外,給予歧視性待遇,隨意剝奪或限制外國訴訟參與人應享的訴訟權利,也不應盲目崇外,給予特殊待遇,賦予外國訴訟參與人超出我國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此外,如果外國法律和司法機關對我國公民在該內(nèi)國不實行訴訟權利同等原則,而實行歧視或限制的,則我國司法機關可以取對等原則,對該外國所屬的訴訟參與人在我國進行刑事訴訟時相應地要予以歧視或限制。
(四)使用我國通用語言和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使用本國通用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是各國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獨立行使國家司法主權的重要體現(xiàn),因而也是我國涉外刑事訴訟的指導原則。
依據(jù)這一原則,在我國涉外刑事訴訟中全部訴訟活動的進行和司法文書的制作,都必須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
外國訴訟參與人向我國司法機關遞交訴訟文書、外國司法機關請求我國給予司法協(xié)助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為方便外國人參與訴訟,利于查明案情,切實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應根據(jù)外國訴訟參與人的要求為其提供翻譯。
其中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應當為外國籍被告人提供翻譯。
如果外國籍被告人通曉中國語言、文字,拒絕他人翻譯的,應當由本人出具書面聲明,或者將他的口頭聲明記錄在卷"。
而我國司法機關為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提供或送達的訴訟文書為中文本,并附有其通曉的外文譯本,譯本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對訴訟文書的理解與執(zhí)行,以中文本為準。
翻譯費用一般由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但如其無力承擔翻譯費用,則應免費為其提供譯員幫助。
(五)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
律師制度是一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只應在本國領域內(nèi)適用,不應延伸于國外。
-個主權國家也不允許外國司法制度在其領域內(nèi)干涉它的司法事務,這也是主權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
所以一國的律師通常只能在其本國內(nèi)執(zhí)行律師職務。
1981年10月20日我國司法部、外交部、外國專家局聯(lián)合簽發(fā)的《關于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yè)的聯(lián)合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yè);不得以律師名義在我國代理訴訟和出庭;……不得從事任何有損于我國主權和利益的活動。
而1992年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guī)定》指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辦事處的范圍包括代理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辦理在華境內(nèi)的法律事務,并再次明令禁止外國律師事務及其成員從事中國法律事務。
在涉外刑事訴訟中,根據(jù)司法解釋,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zhí)業(yè)證書的律師。
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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