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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志愿服務管理辦法(全文)
2013年8月16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8月18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洛陽市志愿服務管理辦法全文內(nèi)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及“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務理念,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增強公民的志愿服務意識,規(guī)范志愿服務活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活動以及對志愿服務活動的支持與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務組織登記,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以自身知識、技能、體能等,自愿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和關愛自然的個人。
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志愿服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經(jīng)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由志愿者具體實施的自愿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和關愛自然的公益性活動。
第四條 志愿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信、非營利原則。
第五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
第六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文明辦”)負責組織協(xié)調(diào)全市志愿服務工作。
第七條 每年3月為全市的學雷鋒志愿服務宣傳月,4月為志愿服務集中活動月。
第八條 自愿參加志愿服務的人員,應當向志愿者組織提出申請,經(jīng)志愿者組織同意,可以注冊成為志愿者。
第九條 志愿者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身體狀況、知識技能相適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前應當征得監(jiān)護人同意,并且只能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當?shù)闹驹阜⻊铡?/p>
第十條 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jù)自己的意愿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二)獲得與從事志愿服務相關的完整信息:
(三)接受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專業(yè)培訓和崗位培訓;
(四)請求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五)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幫助;
(六)拒絕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服務;
(七)自由、名譽、隱私和信仰受到尊重;
(八)申請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九)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以及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制度;
(二)參加志愿服務組織的教育和培訓,接受志愿服務組織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完成志愿服務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和人格、隱私等權利,不得泄露在參加志愿服務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不得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因故不能繼續(xù)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提前告知志愿服務組織;
(五)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變相收取報酬、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從事與志愿服務活動要求不符的行為;
(七)維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聲譽和形象;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二條 洛陽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接受市文明辦的指導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負責對本市行政區(qū)域轄下的志愿者組織及其所屬志愿者進行指導、監(jiān)督。
洛陽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志愿服務的各項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志愿服務計劃,發(fā)布志愿服務信息;
(三)指導、協(xié)調(diào)志愿服務組織的活動;
(四)維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五)表彰和獎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
(六)開展志愿服務的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
(七)志愿者聯(lián)合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符合志愿者聯(lián)合會章程的本市志愿服務組織,可以申請成為洛陽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的團體成員。其他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應當納入洛陽志愿者聯(lián)合會管理,定期報告志愿服務活動開展情況。
第十三條 登記注冊的志愿服務組織,其經(jīng)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建立檔案,并且對志愿者的個人隱私等信息保密,未經(jīng)志愿者本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條 志愿者因升學、就業(yè)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務證明時,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提供。
第十六條 志愿服務的范圍包括:
(一)扶貧濟困、扶弱助殘、幫老助幼;
(二)支教助學、醫(yī)療保健、科技推廣、文體服務、環(huán)境保護;
(三)精神撫慰、心理援助;
(四)法制與社會公德宣傳、法律援助;
(五)大型社會活動;
(六)搶險救災、應急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優(yōu)撫對象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
第十八條 需要志愿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且如實告知所需志愿服務的內(nèi)容和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并且給予答復;對不能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wèi)生、醫(yī)療、交通、通訊等保障,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根據(jù)志愿服務活動的需要,為志愿者辦理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如實告知志愿服務項目的風險及防范措施;有條件的,應當為志愿者提供相應的培訓,以及必要的物質(zhì)保障及安全、衛(wèi)生條件。
第二十一條 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統(tǒng)一的志愿服務標識。
第二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者之間、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就志愿服務的主要內(nèi)容協(xié)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xù)7天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qū)域以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
(五)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xié)議的。
第二十三條 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簽訂的志愿服務協(xié)議,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雙方身份信息或者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志愿服務的內(nèi)容、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風險以及保障措施;
(五)協(xié)議的變更和解除;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qū)內(nèi)各級志愿服務活動給予必要的經(jīng)費支持。
鼓勵社會各界對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款。
第二十五條 志愿服務資金應當用于下列事項:
(一)資助志愿月艮務項目;
(二)宣傳志愿服務理念;
(三)培訓志愿者;
(四)救助因從事志愿服務活動受到損害造成生活困難的志愿者;
(五)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
(六)為注冊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交通、通訊補貼等;
(七)社會捐贈的資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使用;
(八)與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有關的其他事項。
以上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接受財政、審計和社會的監(jiān)督,并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務資金應當給予資助:
(一)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于第三方的原因遭受人身損害的、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
(二)因他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而侵權人無法查明、逃逸或者無賠償能力的。
第二十七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將培養(yǎng)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公民道德教育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 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志愿服務專題、專欄,刊播志愿服務公益廣告。
公共場所應當設有與環(huán)境相融合的志愿服務公益廣告。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人員以及學校招收學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聘用、錄取有良好志愿服務表現(xiàn)的志愿者。
第三十條 市志愿服務工作考核測評由市文明辦負責具體實施,各縣(市)區(qū)、各部門相互支持,各負其責,主動配合。
第三十一條 志愿服務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創(chuàng)建文明縣城(城區(qū))、文明單位、文明鄉(xiāng)鎮(zhèn)、文明社區(qū)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各級文明單位要把志愿服務活動開展情況作為文明創(chuàng)建的重要內(nèi)容,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zhèn)、文明單位測評以及城市文明程度指數(shù)測評;省級以上文明單位注冊志愿者人均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每年不少于100小時;市級文明單位注冊志愿者人均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每年不少于80小時;縣區(qū)級文明單位注冊志愿者人均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每年不少于60小時。
第三十三條 建立志愿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實行志愿者星級認證。
第三十四條 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在參加志愿服務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變相收取報酬、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由志愿服務組織責令其改正,并且中止其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公示。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的名義、標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或者非志愿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志愿服務組織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志愿者在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因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過錯受到人身或者財產(chǎn)等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挪用志愿服務活動經(jīng)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志愿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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