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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事離婚被告答辯狀「簡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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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典的答辯狀【例文一】:
答辯人: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 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區(qū)##住宅區(qū)##單元##室,身份證號:36************,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因王某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特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答辯人張某某與原告2009年自由戀愛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1年月 日共同生育一子張某。家庭生活非常幸福。答辯人與原告婚前相互了解而結婚,婚后夫妻家人相互關心,互相扶助。并不存在原告訴稱的雙方性格嚴重不合,感情確已破裂情形。答辯人也從未對原告有過任何的毆打,更談不上禁足。答辯人認為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忠實,相互尊重,共同維護和諧、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答辯人一直對原告非常好,婚姻生活也很和諧。原告起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經(jīng)典的答辯狀【例文二】:
答辯人:
被答辯人:
被答辯人提出離婚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系 ;
我與被答辯人感情確已破裂,被答辯人起訴離婚前,答辯人常被被答辯人毆打,故被答辯人具有家庭暴力。更有甚者,被答辯人在外務工時,另找別的女人,從不為家里提供生活費,對自己老婆孩子不管不問,令答辯人實在寒心。兩人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因此,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系。
二、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對答辯人的陳訴完全是子虛烏有,嚴重侵犯答辯人的名譽權,且憑空傷害他人名譽;
被答辯人訴稱被答辯人不務正業(yè),水性楊花,不履行家庭義務等完全是被答辯人自己憑空捏造,還無事實依據(jù)。被答辯人稱答辯人騙其金錢60000元用于揮霍,實為憑空捏造,根本毫無事實。答辯人最近幾年都在莆田做售票員,后被被答辯人毆打頭痛難忍才辭職。其他關于水性楊花之說更是毫無依據(jù),胡說八道。答辯人婚后對家庭盡忠盡責,維系家庭,撫養(yǎng)孩子,而被答辯人稱答辯人不履行家庭義務,實在是嚴重歪曲事實,嚴重侵犯答辯人的名譽權和他人的名譽權。反而是被答辯人喜新厭舊在外另找女人,自己道德品質(zhì)卑劣,對家庭置之不理。
三、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兒子隨答辯人共同生活,撫養(yǎng)費共同承擔(支付月300元);
被答辯人自己本身對兩個兒子都不管不問,大兒子輟學后學習謀
生技能的大量花費都是答辯人四處借錢支付,平常生活所需費用也是由答辯人一人承擔,被答辯人作為父親卻未盡一分責任,拜師費一分錢未出,生活費一分錢未付。二兒子近幾年都是在答辯人娘家生活,其學習生活支出全部費用也是由答辯人自己承擔,被答辯人對自己兒子不管不問,不僅未交一分生活費,連學費都沒有為自己兒子交過,更有甚者,連衣服都未曾買過一件。這種情況下,被答辯人卻還想要求孩子的撫養(yǎng)權,實為無稽之談。鑒于以上事實,大兒子雖未年滿18周歲,但自己學滿技成,能夠獨立生活,有自己的生活收入。但二兒子林南還在學習階段,為了二兒子林南以后的能夠有個健康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答辯人請求法院將二兒子林南的撫養(yǎng)權判給答辯人。因答辯人因被被答辯人毆打,頭痛病時常發(fā)作,沒有正式工作,所以無法自己一力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問題,所以在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作為父親承擔責任,一起承擔二兒子林南平時的生活費和學費問題至孩子學業(yè)完成。
四、被答辯人隱瞞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該對該房產(chǎn)份額少分; 夫妻雙方于2006年12月在 新建一層樓房一套,面積為110平方米(磚混結構,價值約10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夫妻婚后財產(chǎn)所得、經(jīng)營收入、工資收入等,包括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均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在1995年6月15日登記結婚,而該房產(chǎn)是在2006年12月夫妻雙方婚后所建,所以該房產(chǎn)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被答辯人卻在訴狀中只字不提,明顯想隱瞞財產(chǎn),企圖自己私吞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主觀惡性之大,由此可見。所以,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并根據(jù)被答辯人在婚姻生活中和家庭義務履行中的過錯,依法分割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五、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30000元人民幣債務應共同承擔
該共同債務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答辯人向自己姐姐 借款人民幣20000元用于蓋房,至今未還,同時也向信用社借款人民幣10000元用于蓋房,至今未還。這兩份債務共計人民幣30000元。因該債務系夫妻存續(xù)期間借貸的,并且是用于房屋建設的,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答辯人和被答辯熱共同承擔。
綜上所述,我與被答辯人感情破裂,無法和好,同意離婚;駁回被答辯人對二兒子 的撫養(yǎng)去請求;同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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