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針對上訴的答辯狀
針對上訴的答辯狀,什么是答辯狀呢?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針對上訴的答辯狀,歡迎閱讀!
針對上訴的答辯狀【1】
答辯人:
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
民族: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j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jù)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jù)有關證據(jù)和
法律依據(jù)。
針對上訴的答辯狀【2】
答辯人:石智堅,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南沙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街97號。
答辯人對上訴人欣鋒(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定性準確,適用證據(jù)恰當,責任確定合理,審判程序合法。
因此,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2005)番法民初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已經(jīng)證實的事實如下:
1、答辯人與上訴人存在合法的買賣關系
答辯人是廣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經(jīng)營部的經(jīng)營者,在2004年6月至8月間,答辯人以廣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經(jīng)營部的名義與上訴人欣鋒(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開始進行買賣五金制品和包裝材料的交易。
首先由上訴人用其公司的傳真機發(fā)來訂購貨物的采購訂單,采購訂單詳細記明了訂購貨物的編號、物品名稱、規(guī)格、單位、數(shù)量、單價和交貨日期,采購定單上有經(jīng)辦人員的簽名和該公司的傳真機號碼,然后答辯人以送貨的方式按采購定單上規(guī)定的內容,向上訴人欣鋒(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裝材料。
2、答辯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貨義務
在2004年6月至8月間,答辯人按上訴人采購定單上規(guī)定的內容分批分期將貨物送到上訴人的公司院內,上訴人的工作人員郭堅、周頌華、李小雄和張華敏驗收貨物后,分別在送貨單及收料單上分別簽名確認。
3、上訴人收貨后不付款已構成違約
按雙方約定,上訴人在收到貨物后,應在一個月內付款,但到目前為止,上訴人仍拖欠本人貨款合計19119.40元。
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二、答辯人對上訴狀中所持觀點的反駁
1、答辯人不僅與上訴人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切已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
早在2004年5月答辯人就與上訴人發(fā)生過買賣關系,當時上訴人購買了答辯人的小五金材料,價值3449.30元。
上訴人收到貨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辯人收到貨款后,向對方開出了收據(jù)。
后來在2004年6月到8月間,上訴人分多次向答辯人發(fā)來了采購定單,要求繼續(xù)購買貨物,答辯人按約定分批分期將貨物送到上訴人處,對方職工收到貨物后,分別在送貨單及收料單上簽名確認。
這些事實不僅說明雙方存在買賣關系,而且證明答辯人已履行了合同義務。
2、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jīng)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盡管答辯人和上訴人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采購定單和送貨單及收料單上也沒有上訴人的公章,但雙方仍然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因為在收料單和送貨單上簽名的人均是上訴方公司的職工,而切他們都是在工作崗位、在工作時間簽收貨物的,很顯然,他們的簽收是履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從而上訴人應對自己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擔付款義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上訴人存在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且答辯人已履行了合同義務,但上訴人至今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且從根本上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依法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理,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 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石智堅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針對上訴的答辯狀【3】
答辯人 :XXX,女,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贛州市章貢區(qū)。
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對上訴人XXX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11)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xiàn)針對上訴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jù)以認定事實的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11)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理由如下:
1.從2011年5月31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
答辯人從2007年5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07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間,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xié)議,只是以2007年5月15日收據(jù)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jù)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1萬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至2009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1300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2009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協(xié)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07年5月15日收據(jù)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而合同是2011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權2011年5月31日已經(jīng)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 上訴人認為這1萬元押金應按交易習慣確定為店面轉讓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1)是否是交易習慣要從以下方面認定:一是普遍認可。
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而根據(jù)贛州的現(xiàn)狀,承租人轉租店面收取店面轉讓費,并不為經(jīng)商人士所認可,因為這純粹是某些人為謀取不正當?shù)睦娑鴱娂釉诘诙、第三等實際承租人頭上的強盜邏輯,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條件從房東哪里租來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經(jīng)商,而是把店面當作倒賣的資本,從中謀取暴利,人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從而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這是擾亂經(jīng)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再者承租人轉讓店面給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收取店面轉讓費也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jù),就平白無故的收取實際承租人的店面轉讓費,這屬于民法所規(guī)定的不當?shù)美,也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
退一步說,假使這就是上訴人所說的交易習慣,那收據(jù)上為什么不寫店面轉讓費,而寫店面押金,按交易習慣押金才是歸還使用權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轉讓費按交易習慣是雙方簽訂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時就得支付給店面轉讓人,并且不管使用權是否歸還都不用再返還給實際承租人。
而收據(jù)里注明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恰恰說明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2)從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身可以斷定其本人是認可這一萬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上訴人一方面自認為這1萬元是店面轉讓費,應在其出具《收條押金》后三個月即2007年8月15 日后主張,但其上訴狀第4點“一審判決未審查‘《收條押金》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的付款條件,事實上,‘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條件之一,2007年8月15日至一審判決之日2011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付款條件也未符合,不知為何?一審竟視而不見!”從這點可以斷定,上訴人是認同收據(jù)上所約定的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答辯人的,只是附加“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罷了,試問如果不歸還使用權的話,何談“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如按上訴人的意思2007年8月15日得主張這1萬“押金”,但從這以后答辯人一直不間斷的租賃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內設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訴人所說的1萬元押金為店面轉讓費,本身就自相矛盾,無論是從交易習慣,還是從事實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jù)以認定事實的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xx月xx日
【針對上訴的答辯狀】相關文章:
上訴答辯狀09-09
上訴答辯狀范文05-20
關于上訴答辯狀精選范文10-06
上訴答辯狀優(yōu)選范文10-05
上訴答辯狀實用范文10-26
2016民事上訴答辯狀10-26
上訴狀的答辯狀11-15
上訴答辯狀12篇11-05
上訴答辯狀7篇11-11
最新上訴答辯狀案例精選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