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地位論文【1】
摘要:微軟黑屏引發(fā)的直接問題,就是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法律地位如何,最終用戶享有何種權利,承擔何種義務。
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于要理清我國法律體制下計算機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計算機軟件非法復制品持有人和計算機軟件合理使用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劃分各自的權利界限。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著作權
一、微軟黑屏引發(fā)的思考
1999年微軟訴亞都案在中國社會引起渲染大波,公眾稱微軟為“知識霸權”,引發(fā)了社會關于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法律地位的廣泛討論。
微軟于今年10月實施的其“黑屏計劃”,再次引發(fā)了人們對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法律地位的關心。
2008年10月21日,微軟啟動了其全球反盜版計劃,從21日24時起,凡微軟Windows xp和Office軟件的用戶,將參加微軟正版驗證計劃,否則,用戶將不能獲得微軟推出的更新服務,計算機軟件可能出現(xiàn)安全隱患。
正版驗證計劃是指Windows xp和Office軟件的用戶在下載更新包的時候,同時會下載一個正版驗證程序,此程序將收集用戶的軟件信息,如果用戶使用的軟件為盜版軟件,正版驗證程序會提醒用戶,并將桌面背景設置為純黑色。
微軟聲稱,這并不影響計算機的正常使用,即使用戶的計算機黑屏了,仍然可以自己設置更改回原來的桌面背景,只是60分鐘后又會自動變成純黑色。
微軟的這一行動引起了社會各方的關注,有人指微軟涉嫌侵犯隱私和信息安全,有人稱微軟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
然而,討論微軟黑屏的行為是否合法,首先的問題是要認識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地位,如果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使用非法的軟件復制品侵犯微軟的著作權,則微軟采取的行動就是維權行動;如果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使用軟件非法復制品不為法律所禁止,則微軟就完全沒有理由采取維權行動了。
在我國的法律體制下,計算機軟件用戶的法律地位到底如何了?
二、我國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地位
我國有關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的權利義務,主要規(guī)定在《著作權法》和2001年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
(一)計算機軟件的使用和用戶。
著作權法上對作品的使用,不同于通常意義的使用,我國修改以前的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五)規(guī)定著作權中的使用權是指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fā)行、攝制電影或電視、錄像或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可見,著作權法上的使用與生活中的“使用”有不同的含義。
如閱讀圖書,欣賞音樂,觀看電影等也是對作品的使用,但卻不是著作權法上的使用。
著作權法上對作品的使用,是著作權人的專屬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行使,否則即為侵權;不為著作權法認可的使用,著作權人通常是不能控制的。
因此,未經允許復制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能被著作權法認為是侵權;對于購買、閱讀作品非法復制件的行為,通常不承擔侵權責任。[1]然而,這一規(guī)則并不適用于計算機軟件。
《條例》第三十條“軟件復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知道該軟件是非法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可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的“使用”,其范圍比著作權法中的使用要大,不僅包含對作品的復制等通常情況下專屬于著作權人的使用,還包含原本不受著作權人控制的用戶的使用。
對“使用”范圍的界定,確定了著作權人和最終用戶的權利界限,專屬于權利人的使用,用戶未經許可就不得行使,否則即為侵權;非專屬于權利人的使用,用戶可以自由行使,不受權利人控制。
計算機軟件的用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定義,有人將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看成是對軟件進行功能性使用的人,有人將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看成將軟件用于自我消費而非出租、轉售他人的人。
[2]筆者認為,計算機軟件用戶,是指將計算機軟件用于存儲、處理信息,或為方便存儲、處理信息而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人。
如此定義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體現(xiàn)了用戶使用軟件的目的,以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使用相區(qū)分。
(二)合法計算機軟件復制品所有人地位。
根據用戶的軟件是否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將用戶分為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軟件非法復制品的持有人和軟件合理使用人,《條例》也主要是針對這三類用戶制定的。
本文將分別介紹這三類用戶的法律地位。
1、軟件裝機的法律問題。
計算機軟件的使用不同于圖書、音樂作品的使用,圖書從書店買回來之后就可以直接閱讀,音樂作品從音像店買回來后就可以直接欣賞,用戶不用再制作復制品,就可以完成對作品的使用。
計算機軟件的使用分為裝機和運行兩個過程,裝機就是把計算機軟件復制到計算機的硬盤上,以便在計算機上運行軟件;運行就是在計算機上執(zhí)行軟件的代碼,執(zhí)行的過程需要把計算機軟件的代碼復制到計算機的臨時存儲器(RAM)中。
這是計算機使用的一般過程,當然,有時候也可以直接從磁盤中讀取軟件,而不需要裝機的過程,但是無論是直接從磁盤中讀取軟件,還是先裝機再使用,都會涉及到軟件的復制問題,不復制軟件就無法正常的使用計算機軟件,軟件的價值就無法實現(xiàn)。
復制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都要經著作權人許可,除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之目的可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作品等合理使用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復制都是侵權,而大多數計算機軟件的用戶可以說都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
為使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能正常使用軟件,《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軟件合法復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使用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然而這樣的規(guī)定卻引發(fā)了另一個問題,該條并沒有限定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能夠裝機的數量,即軟件所有人是只能將軟件裝入一臺計算機,還是軟件所有人可以將軟件裝入一臺以上的計算機。
在美國,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軟件所有人能夠裝機的數量,這一問題是通過技術手段解決的,在美國市場上出售的正版Windows操作系統(tǒng),微軟就通過技術手段限制一份操作系統(tǒng)的復制品只能裝在最多4臺計算機上。
這樣做的缺陷一是技術措施很容易被他人破壞,二是這樣不加區(qū)分的限制也不盡合理,例如,一五口之家,每人有一臺筆記本電腦,書房還有一臺臺式電腦,那這家人不得不為了使用正版的Windows操作系統(tǒng)而去購買兩份該軟件的合法復制品。
軟件的裝機數量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不對其做出規(guī)定,將會嚴重損害著作權人的權利,一份合法復制品將會被無數人使用,一個人使用軟件需要買一份復制品,一家擁有上萬職員的大公司使用軟件也只需要一份復制品,這對著作權人和消費者都不公平。
因此法律應當規(guī)定軟件的一份合法復制品能夠裝機的數量,同時為防止給家庭帶來不合理的負擔,還應當規(guī)定家庭使用的例外。
2、軟件的修改和備份。
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不得擅自修改的,否則即為侵權;但計算機軟件由于其使用的需要,用戶應當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修改其所有的軟件合法復制品。
市場上出售的軟件大多是通用軟件,即不是為了特定目的設計、在特定壞境下運行的軟件,而是為了在更大范圍內使用,集成多項功能,在一般的計算機上能夠運行的軟件。
通用軟件能夠滿足大多數人的使用需要,然而卻有浪費資源和降低運行速度的問題,一些不需要的功能占用計算機資源,降低軟件運行的速度;同時,還可能為了特定的目的而需要軟件擁有特定的功能。
例如,用戶在使用Windows操作系統(tǒng)時,可能為了獲得更快的運行速度,而刪除Windows的一些插件;用戶在使用暴風音影時,為了獲得高質量的畫面,可能在暴風音影中增加一些插件。
這些都是為了使軟件達到更好的效果而修改軟件,可見,用戶修改軟件是必要的,法律不應當禁止用戶為了達到更好的效果而修改軟件。
考慮到用戶的這種需要,《條例》十六條之(三)規(guī)定“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為了把該軟甲用于實際的計算機環(huán)境或為了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這種修改應當嚴格限制在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使用,否則,就可能侵犯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該條還規(guī)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向第三人提供修改后的軟件。”這樣可以防止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的軟件進入市場,保護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計算機軟件用戶使用軟件,除了需要修改軟,還有備份的需要。
軟件在計算機中是以數據方式存在的,不像有形物那樣易于管理和維護,而且軟件的數據量相當龐大,非專業(yè)人員很難進行維護,再加上軟件開放商一般都會對軟件代碼采取保密措施,即使專業(yè)人員維護軟件也是一項艱巨的工作。
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允許軟件所有人制作必要的備份,以便軟件損壞后可以及時恢復,這項權利在計算機病毒肆虐的今天,尤為重要。
大量的計算機病毒嚴重威脅著用戶的數據安全,軟件往往很容易就被病毒感染,造成數據丟失,甚至使軟件無法運行,如果不允許用戶制作必要的備份,將給用戶帶來嚴重的損失。
允許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制作必要的復制品,帶來的問題是應該如何處理軟件所有人制作的備份復制品,備份的復制品是否可以由第三人使用?軟件所有人喪失所有權時應當如何處理軟件的復制品?對于這些問題,我國法律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條例》第十六條“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對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如此,既滿足了用戶使用軟件的需要,也可以防止軟件著作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3、計算機軟件用戶與第三人。
對于計算機用戶責任的討論,很少論及軟件用戶與第三人的關系,然而軟件用戶與第三人的關系,又是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是軟件著作權人和軟件所有人權利義務劃分的重要方面,本文擬就軟件用戶與第三人的關系做初步探討。
第三人是指除了軟件著作權人和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以下簡稱軟件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軟件所有人與第三人關系的核心是軟件所有人能否許可第三人使用軟件。
軟件所有人許可第三人使用軟件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軟件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后自己不再保留軟件的復制品,也不再使用軟件,二是軟件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后自己仍保留軟件的復制品,并繼續(xù)使用軟件。
對于第一個問題,其實際效果與向第三人轉讓軟件所有權相同,在此不予論述。
第二個問題,則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例如,軟件所有人能否允許近親屬、朋友等關系密切的人使用其軟件?他人借用電腦后是否能使用電腦上的軟件?通常的認識是,軟件所有人當然可以允許親屬、朋友使用其計算機上的軟件,借用人也不必征得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就可以使用借用的計算機上的軟件。
然而現(xiàn)代技術卻使許可第三人使用發(fā)生了變化,不限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許可使用了。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計算機軟件也可以通過網絡共享,即平時只需要在一臺計算機(以下稱存儲軟件的計算機為甲計算機)上裝入軟件,其他計算機(以下稱乙計算機)只要與甲計算機聯(lián)網,共享資源,乙計算機就可以使用軟件了。
這項技術使軟件所有人可以許可成千上萬的人使用其軟件,其他用戶也不用再購買軟件的復制品,只需與一個用戶共享軟件就可以了,這嚴重損害了軟件著作權人的利益,不利于保護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沒有明確規(guī)定是否允許軟件所有人許可第三人使用軟件,但從立法條文中可以推測出,法律是禁止軟件所有人許可第三人使用軟件的。
《條例》第十六條“這些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然而,這樣的規(guī)定卻不盡合理,沒有區(qū)分許可他人使用的類型,諸如借用人、親屬、朋友等使用軟件所有人的軟件也得征得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
在立法的時候,應當區(qū)分不同的類型,予以分別規(guī)定,否則將造成社會關系的混亂。
(三)軟件非法復制品持有人的地位。
軟件非法復制品持有人(以下簡稱非法軟件持有人)地位的核心問題是非法軟件持有人使用非法的軟件復制品是否構成侵權,對此,學者有多種觀點。
有的認為,個人使用盜版軟件沒有危及到軟件產業(yè)的發(fā)展,相反,軟件產業(yè)一直是在默許用戶這種行為下發(fā)展起來的,因此,個人使用盜版軟件不構成侵權。
[3]有的認為,不區(qū)分軟件非法復制品持有人使用軟件是商業(yè)目的的使用,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籠統(tǒng)的認為非法軟件持有人的使用行為皆為侵權,是盲目的追求“超世界水平的保護”。
[4]有的區(qū)分使用過程中是否含有版權性使用,認為若含版權性使用則屬侵權,否則,不認為是侵權。
[5]筆者認為,非法軟件持有人使用軟件都是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理由有三,一是軟件本身的價值很高,現(xiàn)代軟件由于其功能越來越齊全,運行速度越來越快,處理數據的能力和速度大大提升,其本身的價值越來越大,一份軟件的合法復制品售價,遠遠高于一本圖書的售價,若允許非法軟件持有人使用,對軟件著作權人是極不公平的。
二是由于使用軟件本身即可為用戶帶來利潤,這與通常情況下閱讀圖書是不同的,閱讀圖書是不能給閱讀者帶來直接經濟利益的,然而軟件用戶卻可以通過軟件的使用直接牟取巨額利潤。
三是用于軟件復制的技術導致的,軟件復制的技術簡便,無需成本,使軟件與圖書、音樂等作品相比,更容易被復制。
關于技術原因的另一個問題是,圖書、音樂等作品的復制技術并不廣泛流傳,雖然普通人也可以復制圖書、音樂作品,但與出版商制作的復制品相比,其質量相差甚遠。
然而,一個普通人卻可以輕易的制作與市場上出售的正版軟件一模一樣的復制品,而不影響軟件的使用。
非法軟件持有人使用軟件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是極其不利的,應當加以禁止,我國法律也是這樣規(guī)定的,《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
(四)軟件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保護軟件,但是并不保護軟件體現(xiàn)的技術,為了促進軟件的發(fā)展,應當使社會可以方便的了解軟件所采用的技術。
然而,現(xiàn)實是軟件公司大都對其軟件采取保密措施,不公布其源代碼,長期壟斷相關技術,想要了解軟件采用技術的人必須自己去研究。
但研究軟件采用的技術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軟件的復制,如果這種復制也要征得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的話,則軟件著作權人可能為了保護其技術而不發(fā)放許可。
為使公眾可早日知曉軟件采用的技術,法律應當為研究軟件的人提供便利,允許其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作品。
我國法律也是這樣規(guī)定的,《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這可以防止軟件著作權人壟斷軟件的技術,平衡軟件著作權人和社會的利益。
三、結論:計算機軟件是特殊的知識產權客體,其用戶的法律地位與圖書、音樂等作品用戶的法律地位不同,用戶使用軟件的非法復制品,即使使用前或使用時不知道該軟件為非法復制品,依然構成侵權,只是承擔的侵權責任不同。
因此,用戶使用盜版的Windows xp和Office軟件,是侵權行為;微軟采取行動提醒使用盜版Windows xp和Office軟件的用戶,是維權行為,是法律允許的行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