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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買賣合同

時間:2022-10-01 01:18:46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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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以下是關于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買賣合同,歡迎閱讀!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買賣合同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01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shù)刂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上訴人認為: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

  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

  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

  故應根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xiàn)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買賣合同【2】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福建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2014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201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為首選地。

  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xié)議管轄的約定。

  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xié)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上訴人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

  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201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

  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201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

  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兩份協(xié)議書中當事人雙方均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起訴,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

  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

  另外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的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

  協(xié)議不明或協(xié)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

  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分別是這樣約定的: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實踐中,交叉違約情形非常多,至于誰是起訴方往往存在爭議,雙方可能都指責對方違約,故不具有唯一性。

  況且依據(jù)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說明雙方仍可存在選擇次選地法院起訴的可能,首選地并非唯一確定的起訴地。

  因此,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

  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意見》第19條

  “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

  本案中被上訴人采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區(qū)。

  另外上訴人經營場所也位于福州市***區(qū),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qū)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xx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買賣合同【3】

  上訴人:浙江永康XX汽車配件廠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XX實業(yè)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

  受理后發(fā)現(xiàn)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

  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2008 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并沒有收到上述材料,

  而是由原審法院2009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

  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浙江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永康市XX汽車配件廠

  xxxx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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