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出租住房暫將按10%稅率征收
深圳地稅局昨日發(fā)布《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列明出租房屋個稅兩種征收方式。
為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草擬了《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20日。具體內(nèi)容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wǎng)站”(http://www.szds.gov.cn/szds/)首頁左側(cè)“通知公告”查詢。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將意見和建議發(fā)送至szds@szds.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稅務二處,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福田南路28號,郵編:518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征求意見”字樣。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全文如下: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公告如下:
一、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深圳市范圍內(nèi)將自有房屋或租入房產(chǎn)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經(jīng)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租賃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采取據(jù)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征收方式:
1、納稅人出租(轉(zhuǎn)租)房屋采取據(jù)實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減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2、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個人出租住房,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房屋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納稅人同一個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賃所得應合并計算納稅。
四、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含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zhuǎn)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稅稅額,在計算轉(zhuǎn)租收入時可予以扣除。
五、該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原我市采取的綜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時調(diào)整,其他稅種征收率及稅率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