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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chǎn)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責任人聲明書,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
本人已恪盡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____保險條款的法律審查的職責,現(xiàn)確認如下事項:
(一)符合《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保監(jiān)會有關規(guī)定;
(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三)合同要素完備、文字準確、語言通俗、表述嚴謹。
本人承諾對上述聲明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合規(guī)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人: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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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幾乎所有戶外登山群體在發(fā)布活動信息時,都會明確列出“協(xié)會不對活動中發(fā)生的事故和傷害承擔任何法律和經(jīng)濟責任”之類的“免責聲明”,這已成為我國戶外運動領域約定俗成的慣例。
驢友“樂逍遙”說:“領隊不是保姆,他們任勞任怨,無私地為大家服務,策劃線路、聯(lián)系隊員、張羅吃住、照顧同伴,都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在出行費用上,領隊和大家一起實行AA制。如果發(fā)生了事故,還要讓他們承擔責任,這太不公平了。”不只是“樂逍遙”,戶外運動愛好者們也大多持此態(tài)度,驢友們紛紛默認或簽署“免責聲明”,毅然走進群山。
那么,“免責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對此,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趙瑞旭律師認為,“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如果發(fā)生了意外事故,組織者不能以一紙“生死狀”而完全免責,仍然要依據(jù)法律和事實來劃分責任。如果組織者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或者沒有盡到救助義務,那么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組織者沒有從中獲取利益,在事故過程中沒有過錯,可以相應減輕其責任。
很多戶外組織在發(fā)布活動信息時還會列出“建議活動參加者自愿購買保險”之類的語句。沙河登協(xié)會長“夢石山人”介紹,戶外運動有專門的保險種類,即戶外運動專項險,短期活動保費5-10元,全年保費也只需300多元。但很多驢友存在僥幸心理,保險意識淡薄,購買保險的人非常少。“夢石山人”說:“如果活動參與者事先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就可以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減少活動參與者和組織者之間的沖突。”
當然,并非所有的戶外登山活動都是“建議”購買保險。記者從多家戶外運動組織了解到,對于路途遠、風險高的活動,如攀巖、攀冰、攀登雪山等,則是要強制購買保險的。如驢友不投保,則堅決不允許隨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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