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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使用的法律程序
刑事申訴狀范文申訴人:xx,女,漢族,54歲,住南充市嘉陵區(qū)華興鄉(xiāng)石板灘村7組,系本案當事人xx之母親,聯(lián)系電話:xxxxxx。
申訴人李碧珍對xx。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不服,現(xiàn)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xx(20xx)南中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三項;
2、依法對本案之當事人xx重新改判。事實及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之子xx等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取得財物的特征,應定搶劫罪,顯屬事實錯誤。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
申訴人認為:
一、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因果關系。由于我國實行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結果與某一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jù)。本案的現(xiàn)場有三處:一處是文峰大橋不足xx0米處,二是鳳埡山往重慶公路方向的一條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場一門市部處。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所有人、經(jīng)管者或者相關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且暴力或脅迫必須是當場使用,才構成搶劫罪。本案前兩處現(xiàn)場之暴力或脅迫,三被告在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客觀表現(xiàn)為隨意毆打,尋畔滋事。第二現(xiàn)場尹華強脅迫胖子承認偷柴油賣了2000元,偷廢鐵賣了300元,后以此為動機,要胖子賠尹華強2300元。第三現(xiàn)場取得的財物是呂元強所有的現(xiàn)金,既不是董品發(fā)的財物,也不是程飛的財物,且被告也沒對呂元強實施暴力或脅迫,因此,本案所稱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xx雖然直接參加了前兩處現(xiàn)場的行為,而沒有直接參與第三現(xiàn)場取得財物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較其他被告輕得多,屬從犯。根據(jù)《刑法》第27條第2款之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罪或者免除處罰。”
三、原判決沒有正確區(qū)分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其區(qū)別于:
1、從威脅的內(nèi)容上看,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nèi)容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是揭發(fā)隱私、毀壞財物、阻止正當權利的行使,不讓對方實現(xiàn)某種正當要求等相威脅。搶劫罪威脅的內(nèi)容只限于暴力。從本案來看,行為人是以揭發(fā)董品發(fā)、程飛偷柴油、偷廢鐵相威脅,并非暴力。
2、從威脅的方式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面對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對被害人實施,即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威脅。搶劫罪只能是行為人當場當面向被害人直接口頭實施,少數(shù)情況下以行動實施。從本案來看,行為人面對董品發(fā)、程飛。然而,財物并不是兩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呂文強拿出,在威脅方式上除口頭送到派出所威脅外,尹華強還拿手機錄音的方式進行威脅。
3、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當場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時日以內(nèi)取得。搶劫罪只能是當場當時取得。從本案來看,非法取得的財物不是當場當時取得,而時相隔一段時間后從第三人呂元強處取得。
4、從要求取得的內(nèi)容方面看,敲詐勒索罪主要是財物,可以是一些財產(chǎn)性利益。搶劫罪只以有是財物,而且只能是動產(chǎn)。從本案來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財物,而偷賣柴油、廢鐵的價款。且兩受害人拿出的手機和現(xiàn)金,行為人都沒有當場當時取得。加之,xx還善意地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告訴受害人。
綜上所述,原判決沒有正確區(qū)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之暴力、威脅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xx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為此,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規(guī)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訴,懇請支持申訴人之請求事項。
此致
。「呒壢嗣穹ㄔ
申訴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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