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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申訴狀精選
導語:行政申訴狀是對與行政單位的案件判決不滿,依法上訴的法律文書。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行政申訴狀精選,歡迎閱讀。
最新行政申訴狀精選(一)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 ,醫(y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 ,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 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jīng)租 房屋而經(jīng)租引起產(chǎn)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 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zhí)之房屋現(xiàn)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xiàn) 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云藻于19××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 281.76平方米。羅云藻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nóng)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 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zhèn)(現(xiàn)云溪鎮(zhèn))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 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zhèn)和縣房管 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jīng)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 ,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 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fā)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 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 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diào)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 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yè)用房確無充分證據(jù),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 實行經(jīng)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jīng)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 委員會川建委發(fā)(××)城××號文件的規(guī)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 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jié)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 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jīng)受理此 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 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 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chǎn)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 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 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 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jù)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fā),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xiàn)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私房改造問題 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才單 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jù) 該條該項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xiàn)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 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xiāng)建 設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chǎn)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會同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于19××年×月××日發(fā)布的法(研)發(fā)(××)××號文件《關 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chǎn)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 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shù)芈鋵嵥椒空卟块T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jù)這一規(guī)定來確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第二,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 ,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fā)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 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fā)布于19××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 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jīng)剝奪了當事人提出復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 如何能實現(xiàn)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 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yè)都無著落,全家僅靠 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 法權益。
此 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最新行政申訴狀精選(二)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男,1972年生,漢族,公民,身份證號碼:3728331972042XXX19,聯(lián)系電話:0539—6463XXX,手機號:15966423XXX。
住址、郵寄地址:蛟龍鎮(zhèn)前塘村(原前利城村)。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書明,男,1970年生,漢族,公民,身份證號碼:372833197001XXX31x,住址、郵寄地址:蛟龍鎮(zhèn)前塘村(原前利城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臨沭縣政府,郵寄地址:沭新東街9號。
法定代表人:任慶虎,職務:縣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第三人):前塘村民民員會,法定代表人:尹秀欽,職務:村委主任,住址、郵寄地址:山東省臨沭縣蛟龍鎮(zhèn)前塘村(原前利城村)。
申訴人李書明、李文明兄弟倆(以下稱:“申訴人”)因不服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的(2009)臨行終字第571號行政裁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一、申訴請求
請求撤銷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臨行終字第571號行政裁定書。
二、申訴事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之規(guī)定,特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訴事由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一款“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二)有新的證據(jù)可能改變原裁判的。”具體理由如下:
申訴人向莒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是一期明顯的行政侵權經(jīng)濟賠償糾紛案件。其糾紛因申訴人父親李秋學生前于1985年秋,公開承包了前利城村集體竹園4﹒6畝,承包期為20年,并一次性買斷竹園內(nèi)幾百棵小殘竹子。2003年3月20日,申訴人的父親又續(xù)包了20年,共40年,直至2024年12月31日滿期。2005年5月20日,被申訴人臨沭縣政府為修復新華社山東分社誕生地,竟然強占了申訴人繼承父親的特色風景園林,沒給分文賠償費。迫于無奈,申訴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駁回起訴。申訴人不服,遂上訴至臨沂市中級法院。上訴以后,申訴人才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搜集到新的證據(jù),但臨沂市中級法院以書面審理了本案,維持原判,致使申訴人獲取的新證據(jù)無法向臨沂市中級法院提供。
申訴人在互聯(lián)網(wǎng)搜集的新證據(jù):第一份至第五份,證明了臨沭縣政府撥?296萬元或總投資300多萬元,于2006年開工修復新華社山東分社舊址;第六份至第十一份,證明了蛟龍鎮(zhèn)政府撥專款296萬元或總投資320萬元、置地20畝,于2006年6月,開始修復新華社山東分社舊址。
申訴人搜集的十一份新證據(jù),皆證明了新華社山東分社舊址,不是前塘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自治而投資、出力等修復。同時,十一份新證據(jù),足以證實新華社山東分社舊址,屬臨沭縣政府或蛟龍鎮(zhèn)政府修復。申訴人于一審訴訟主體并不失格,只是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7條的規(guī)定,通知蛟龍鎮(zhèn)政府參加本案訴訟,或者依法告知申訴人變更一審訴訟主體,既蛟龍鎮(zhèn)政府作為被告,再或者增加被告,既蛟龍鎮(zhèn)政府。
2、申訴事由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一款“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三)主要證據(jù)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的。”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jù)村務公開以及前塘村民聯(lián)名證實,前塘村委從未收到任何單位款項或以村民自治的形式而投資修復新華社山東分社舊址。一、二審法院裁定,新華社山東分社舊址工程屬前塘村委修復,沒有充分的.證據(jù)加以證明。
3、申訴事由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一款“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具體理由如下:
山東省莒南縣法院審判員在庭審時,以下次開庭讓申訴人質(zhì)問本村委,以及暗箱操縱前塘村民委員會為替罪羊的做法與行為,變相剝奪了申訴人的訴權,違法審判程序,影響本案公正裁判。
綜上所述,申訴人搜集的十一份新證據(jù),既相互完全證實了新華社山東分社舊址,屬臨沭縣政府或蛟龍鎮(zhèn)政府修復,又能改變原裁定,更能證明原一、二審法院裁定確有錯誤。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懇請貴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三、八)項的規(guī)定,給予依法立案、裁定再審,查清事實真相,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李文明 李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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