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范本書寫格式
申訴申請書,敘述的事實應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請求事項要簡明扼要,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這是小編分享的民事申訴狀范本書寫格式,歡迎參考!
民事申訴狀范本書寫格式【1】
申訴人:謝俊芬(一審原告)女,漢族,四川省峨眉山市綏山鎮(zhèn)濱湖社區(qū)X棟X單元X號,身份證號:略,電話:1330903XXXX
申訴人(謝俊芬)因財產分割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5日作出的(1991)峨法綏民字第102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0條、第208條規(guī)定依法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謝俊芬與被申訴人謝建清系親兄妹。
早在1988年5月被申訴人因對申訴人收入可觀的兩項生意及承載生意載體的財產萌生惡意,故意與申訴人發(fā)生事端,辱罵、毆打致其受傷后,強占了全部生意財產。
申訴人在1990年5月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返還財產、生意,兩次起訴歷時一年多,均被峨眉綏山法庭以“依據不足”為由裁定撤訴。
然后被申訴人勾結辦案人員實施了一系列罪惡陰謀。
主審法官趙均光欺騙誘導申訴人說:叫你母親做原告我們可以把財產判三分之二給你們,騙申訴人上當后,惡意把申訴人獨立經營變更為合伙經營發(fā)生糾紛起訴,要求申訴人的母親楊德芳為原告,變返還財產為合伙經營來重新起訴。
(申訴人當時不明白其中奧秘,便找了一個文化水平高的朋友劉志澤(可以調查)寫的起訴,是母親一個人為原告,(內容寫的是母女合伙與被告壓根扯不上關系)該訴狀于1991年6月交給主審法官。
同年的7月6日主審法官通知申訴人去立案,到庭之后主審法官拿著申訴人交的那份訴狀說:你這起訴狀不對,一是不能用便簽寫,二是你應當與你母親為共同原告。
他便帶申訴人去了旁邊徐君貴的辦公室,他給其人示意怎么寫后徐提筆一言不發(fā)的抄寫了申訴人的那份并且一字未變的制造了一份申訴人謝俊芬及母親楊德芳為共同原告,將返還財產的訴求變更為分割所謂“合伙財產”的訴求,申訴人看后簽字、捺印,隨即交了訴訟費立案(根本就不知道他們在前一天就偽造好了一份“起訴狀”)在案件審理中申訴人只參加了一次開庭審理,法庭根本就不可能宣讀偽造“起訴狀”給原告人聽,其余都沒有通知申訴人到庭參加,法院判決后沒有直接送達判決書給申訴人(已記不起母親是什么時間轉交的)申訴人看到此判決書后,發(fā)現判決內容如此荒唐,沒有勇氣仔細看完,不知道問題出在哪里,當時處于時間、金錢、生活的壓力,沒有精力及勇氣打二審,更沒有想到其中隱藏著罪惡。
直到2010年12月10日此判決書生效近20年,因母親楊德芳意外受傷住院要求回家去取她寢室床下深藏的東西,意外發(fā)現有一包當年打官司的材料(正是1991年10月5日判決的那個案件),申訴人仔細看過以后才發(fā)現那份起訴狀不是法庭(趙均光法官)因立案要求讓徐君貴法官炮制的那份起訴狀,訴狀內容根本不相同,也不是徐君貴法官的筆跡。
該案法庭審理此案的訴訟起訴狀不是申訴人自己所寫,也不是為了立案需求有趙均光法官指示徐君貴法官所寫,而是不知緣由意外跑出來的一份起訴狀。
該起訴狀沒有兩原告的簽名、捺印而訴求內容完全顛覆了申訴人的意思……
為了慎重,申訴人于2012年12月19日去法院調取復印了存檔案卷,案卷里的起訴狀明顯的反應出辦案人員有違法犯罪之舉,案卷里起訴狀是復印件上面兩原告姓名處有兩枚十分清晰紅色的鮮指印卻不是兩原告的(已司法鑒定)而原件上是沒有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開庭筆錄內容大部分也都有偽造的痕跡,該案明顯存在重大陰謀。
于此,該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兩百條第一款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十三款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腐納賄,枉法裁判行為的,及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關于申訴和申請再審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二、三、十款,及第二十二條以新證據提起再審的案件必須開庭審理,第二十三條再審案件應當依法作出新的裁判,申請抗訴、要求重新審理該案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顛倒黑白,歪曲事實。
申訴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申請人返還其所霸占的冰淇淋及汽車兩項生意的全部財產及原材料,但原審判決審判人員卻將申訴人起訴狀調包,另行捏造一份起訴狀,將訴訟請求惡意變更為:判令被告多占共同經營冰淇淋、汽車潤利款,(這是有浡常理,不合邏輯的請求)并將申訴人單獨經營的兩項生意說成是與被申訴人合伙經營,將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的借款說成是被申訴人的投資等等,其后,為配合其所捏造的訴狀,又偽造篡改庭審記錄,最后做出的一份看似天衣無縫,完全合法的判決書,而事實上完全在顛倒黑白,歪曲事實,嚴重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二、該判決程序違法,偽造證據,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
該案在申訴人沒有收到法院的傳票傳喚下開庭審理,申訴人并沒有參加過被偽造了的這份起訴狀的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判決的根本就不是申訴人的起訴訴求,怎么談程序合法?審理判決合法?此案開庭審理及判決的依據何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的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第130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而該案法官竟然在申訴人不到庭的情況下宣判。
這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于嚴重的程序錯誤。
三、有新證據證明,原審人民法院存在枉法裁判行為
2010年12月10日此判決生效近二十年,因申訴人母親意外受傷住院后讓申訴人回家取她寢室床下深藏的東西,意外發(fā)現當年打官司的一包訴訟材料,正是申訴人1991年10月5日判決的那個案子。
但發(fā)現訴狀的請求及內容卻明顯與申請人當年向法院提交的那份不一致,申訴人帶著疑惑與不解,到法院查閱了當年案件的全部卷宗,發(fā)現原判決審判人員惡意篡改、偽造訴訟資料,枉法裁判,嚴重損害申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基本情況如下:
(1)起訴狀被調包
經查閱卷宗,申請人發(fā)現,原判決所依據的訴狀并非申請人向法院遞交的那份起訴狀(當時是綏山法庭法官徐君貴寫的),而是不知緣由冒出來的一份起訴狀,經過幾番周折檢舉,現在才從大法官的“回復”中得知寫此起訴狀的是一位律師名叫劉長坤,申訴人從來就沒見過劉長坤,直到現在也不知道這人是誰?訴狀首頁兩原告姓名上的指印也并非是兩原告所捺,(是此人所為還是辦案人員所為?法院有責任查清楚)而訴求理由完全按照被申訴人的意愿所寫,這些偽造的訴訟材料有2013年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為據。
(2)庭審記錄被篡改、偽造
法院卷宗里的庭審記錄存在如下情形,1、同一次庭審記錄的騎縫章指印沒有覆蓋全部稿件紙張,指印在中頁突然斷裂,有的只有前半枚,有的只有后半枚,這表明自指印斷裂起,要么是前面要么是后面的庭審記錄被刻意篡改、偽造;2、有指印部分中兩申訴人的陳述與沒有指印的部分陳述完全不一致,互相矛盾,這表明沒有指印部分的庭審記錄是審判人員為了配合所作出的判決結果而惡意篡改的;3、同一次庭審記錄中使用了不同的稿紙,這也是原判決審判人員任意篡改庭審記錄的證據所在。
基于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原審判決審判人員惡意篡改、偽造訴訟資料,存在嚴重的舞弊及枉法裁判行為。
(3)樂山科信司法鑒定中心對《民事訴狀》上指印和署名的檢驗鑒定鑒定內容為:落款日期1991年7月5日的《民事訴狀》原件原告人楊德芳處指印是否楊德芳捺印、楊德芳署名是否是本人書寫;落款日期1991年7月5日的《民事訴狀》原件原告人謝俊芬處指印是否謝俊芬捺印、謝俊芬署名是否是本人署名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均為否定結論,反映兩者之間有本質差異。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存在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該案審判人員存在枉法裁判,顛倒黑白,歪曲事實,程序違法等;申訴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向原審法院提出抗訴,撤銷原判決,對該案重新審理,并作出公正判決。
申訴人:謝xxx
民事申訴書范本【2】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 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fā)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yè)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guī)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
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jiān)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
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
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的規(guī)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至于飛通公司何時發(fā)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飛通公司何干?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fā)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yè),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fā)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fā)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yè)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
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
”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
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guī)定加裝隔電子。
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
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
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
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guī)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jiān)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范本【3】
申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住址)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
被訴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訴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2、請求事項應簡明扼要地寫明具體要求。
3、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續(xù)加中頁。
4、申訴書副本份數,應按被訴人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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