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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qū)別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你知道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有什么區(qū)別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相關內(nèi)容,僅供參考。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qū)別【1】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
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
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于《行政訴訟法》。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guī)定對國務院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等規(guī)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jiān)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
因此,現(xiàn)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chuàng)設這兩種制度。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閱讀-行政訴訟效力范圍【2】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內(nèi),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
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只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
凡是在中國領域內(nèi)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nèi)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但行政訴訟也有例外: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qū):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nèi)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里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
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于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
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采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nèi)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guī)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
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nèi)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相關閱讀-行政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3】
1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 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回避的權利;
(4)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 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fā)問的權利;
(7) 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 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9) 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發(fā)跡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10) 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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