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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公益基金會章程(全文)
導讀:如果人人都獻出一點愛,世界將變成美好的人間。以下是小編收集的南都公益基金會章程,僅供參考。
南都公益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南都公益基金會。簡稱為“南都基金會”,英文譯名“Narada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問題,資助優(yōu)秀公益項目,推動民間組織的社會創(chuàng)新,促進社會平等和諧;使社會平等和諧,人人懷有希望。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億元,來源于上海南都集團有限公司。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yè)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朝陽區(qū)朝外大街甲6號萬通中心C座1505室。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一)資助公益慈善項目;
(二)扶植優(yōu)秀非營利組織;
(三)組織培訓、論壇、國際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業(yè)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人、發(fā)起人;
(二)公益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重要非營利組織領導人;
(三)對南都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企業(yè)家;
(四)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xié)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了解基金會的運行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jiān)事;
(三)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并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五)積極為基金會的發(fā)展建言獻策;
(六)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愿人員;
(七)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yè)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免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投資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3名。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業(yè)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名譽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xié)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發(fā)起人和特定捐贈人的自愿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公益項目資助;
(二)固定資產購置;
(三)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調研、評估及其他專業(yè)服務購買。
第三十五條 關于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計劃: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計劃,是指超過基金會注冊資金10%以上的投資活動。
理事會成立專業(yè)投資管理委員會,接受理事會的委托,擬訂基金會年度重大投資活動計劃,在理事會審議批準后,對計劃內的投資活動進行決策并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具體投資管理制度,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其他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特定的弱勢群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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