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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廣州港口章程(全文)
導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guī)定,為告知和說明廣州港口基本情況、港口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事項,公布本港口貫徹執(zhí)行有關港口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具體措施,廣州港務局組織制定了《廣州港口章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廣州港口章程,歡迎閱讀。
第一章 港口概況
第一條 港口位置
廣州港口(以下簡稱本港)位于華南沿海的珠江入?(23°06'N ,113°26'E),由海港和內河港組成(本港區(qū)域圖見附件一)。
第二條 港口自然條件
本港地處北回歸線之南、亞熱帶海洋性氣候區(qū),6至10月為熱帶低壓和臺風活動季節(jié),年平均降水量為1702?5毫米,年平均氣溫21?8℃,冬季盛行東北季風,春末和夏季盛行西南和東南季風。
本港水域受不正規(guī)半日混合型潮汐影響,水流動力表現(xiàn)為不規(guī)則往復流,平均潮差小于2米。
第三條 港口范圍
本港分布在珠江口水域及沿岸的廣州市、東莞市等行政區(qū)域范圍。
第四條 港口水域
(一)海港水域
海港水域由以下水域邊界范圍內的珠江干流及相關支流形成的水域組成:
1.東邊界:
東江口以鐵路橋為界;
麻涌河口以四航局預制廠碼頭與新沙駁船碼頭連線為界;
淡水河口以北岸轉角與南岸河口水閘連線為界;
東莞江口以坭洲頭燈樁與華潤水泥廠碼頭連線為界;
仙屋涌口以虎門輪渡碼頭與虎門電廠碼頭連線為界;
川鼻河口以沙角碼頭內側至亞娘鞋島的上圍角連線為界。
2.西邊界:
黃岐水道以黃岐沙溪涌口與羅沖涌口的連線為界;
陳村水道以三山口為界。
3.北邊界:
流溪河以白坭河大橋為界;
石井河以槎龍排洪站為界;
增埗河以獅頭圍公路橋為界。
4.南邊界:
以大坦尾引航錨地為界,包括桂山引航檢疫防臺錨地、三門島裝卸錨地、大坦尾引航錨地及其附近相關水域。南邊界具體控制點坐標為:
S31(22°33′46″N,113°38′02″E);
S32(22°26′08″N,113°39′33″E);
S33(22°10′00″N,113°43′18″E);
S34(21°55′00″N,113°50′00″E);
S35(21°55′00″N,114°05′00″E);
S36(22°04′00″N,114°05′00″E);
S37(22°08′33?1″N,113°53′47?6″E);
S38(22°11′01?9″N,113°49′56?6″E);
S39(22°13′01?4″N,113°49′01?6″E);
S40(22°14′38″N,113°49′38″E);
S41(22°25′00″N,113°46′55″E);
S42(22°44′17?7″N,113°44′17?8″E)。
(二)內河港水域
內河港水域是廣州市行政區(qū)內海港水域范圍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
第五條 港口陸域
(一)海港陸域
海港陸域由內港港區(qū)陸域、黃埔港區(qū)陸域、新沙港區(qū)陸域和南沙港區(qū)陸域組成。
1.內港港區(qū)陸域
由位于西河道、南河道、東河道兩岸碼頭陸域組成。
2.黃埔港區(qū)陸域
由位于黃埔魚珠至東江口沿岸的黃埔老港作業(yè)區(qū)和黃埔新港作業(yè)區(qū)組成。
3.新沙港區(qū)陸域
由位于麻涌口至破流水閘沿岸的'新沙港作業(yè)區(qū)組成。
4.南沙港區(qū)陸域
由位于南沙的沙仔島、小虎島、龍穴島沿岸的沙仔島作業(yè)區(qū)、小虎作業(yè)區(qū)、蘆灣作業(yè)區(qū)、南沙作業(yè)區(qū)組成。
(二)內河港陸域
內河港陸域由廣州市行政區(qū)內海港范圍以外的內河通航水道兩岸碼頭陸域組成。
第六條 港口岸線
本港港口岸線由沿海港口岸線和內河港口岸線組成。
珠江黃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門、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為沿海港口岸線,其他為內河港口岸線。
第七條 主要碼頭設施與設備
本港現(xiàn)有各類碼頭泊位617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51個。
主要專用泊位及設備有:
(一)集裝箱專用泊位45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12個。
主要設備:
集裝箱岸橋21臺,最大起重能力60噸;
集裝箱場橋48臺,最大起重能力40噸;
集裝箱正面吊27臺,最大起重能力45噸。
(二)煤炭專用泊位24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7個。
主要設備:
橋式抓斗卸船機10臺,最大卸船能力為2000噸/時;
斗輪堆取料機13臺,最大堆料能力為2000噸/時,最大取料能力為1000噸/時;
裝船機6臺,最大裝船能力為1000噸/時。
(三)石油化工專用泊位49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6個,油氣輸送管道輸送能力為1380~3500噸/時。
(四)礦石專用泊位2個,最大卸船能力為2000噸/時,最大堆料能力為2000噸/時,最大取料能力為1000噸/時。
(五)糧食專用泊位14個。
主要設備:
糧食裝卸系統(tǒng)20套,卸船機18臺,最大卸料能力為2500噸/時。
第二章 港口管理機構
第八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廣州港務局是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廣州港口、廣州市水路運輸行業(yè)、廣州港港區(qū)航道行使管理權,對廣州港航道、引航、錨地和通訊調度實行統(tǒng)一管理。
派出機構有海港管理處、內港管理處、番禺管理處、五和管理處、新塘管理處、增城管理處;直屬單位有廣州港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以下簡稱調度指揮中心)等。
第九條 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海事局(以下簡稱廣州海事局)是本港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以及航海保障等職能的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有黃埔海事處、內港海事處、番禺海事處、五和海事處、新塘海事處、新港海事處、新沙海事處、沙角海事處。
第十條 國家設在廣州港口口岸的其他監(jiān)督管理機關
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廣州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人員、船舶、貨物和物品進出廣州港口口岸實施監(jiān)督、管理以及檢查、查驗和檢驗檢疫等工作。
(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分別對各自關區(qū)經廣州港口口岸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實施監(jiān)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tǒng)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yè)務。
廣州海關在本港下設番禺海關,駐新風和內港辦事處;黃埔海關在本港下設黃埔老港海關、黃埔新港海關、駐廣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辦事處(廣州保稅區(qū)海關)、新塘海關、新沙海關。
珠江河道以新造為界,新造上游港區(qū)(包括新造)屬廣州海關管轄,新造下游港區(qū)屬黃埔海關管轄;北河道以東圃河口為界,以西河面屬廣州海關管轄,以東河面(包括黃埔港區(qū)、新沙港區(qū)、廣州港出海航道東側的虎門港)屬黃埔海關管轄;
(二)廣州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負責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其行李、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實施邊防檢查,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jiān)護,對廣州港口口岸的限定區(qū)域實施警戒管理以及執(zhí)行主管機關賦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任務。
在本港下設的分支機構有黃埔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番禺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新塘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洲頭咀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新港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廣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新沙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和蓮花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三)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廣州地區(qū)(番禺、花都、增城、從化除外)出入境衛(wèi)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在本港下設的分支機構有黃埔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沙辦事處、洲頭咀辦事處、新風港辦事處和河南港辦事處。
第三章 港口公用設施及管理
第十一條 主要港口公用設施
(一)港口主航道
本港主航道由出海主航道和內港港區(qū)主航道組成。
出海主航道自珠江口桂山錨地至黃埔港區(qū),全長約153公里,包括大濠水道、榕樹頭水道、伶仃航道、川鼻水道、大虎水道、坭洲頭航道、蓮花山東航道、蓮花山西航道、新沙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黃埔航道。其中黃埔港區(qū)西基調頭區(qū)至南沙港區(qū)段出海航道底標高為-11?5米,底寬160米;南沙港區(qū)至珠江口桂山錨地段出海航道底標高為-13?0米,底寬160米。
內港港區(qū)主航道全長約39公里,包括西河道、南河道、瀝滘航道、汾水頭航道、海心崗航道、新造航道、鐵樁航道。
(二)港口錨地
本港現(xiàn)有錨地88個(主要錨地情況見附件二),浮筒23個,最大錨泊能力30萬噸,主要功能為船舶候潮、聯(lián)檢、待泊、避風、船舶調頭和過駁作業(yè)等。其中桂山錨地為一般引航、檢疫、防臺錨地,蜘蛛島以南錨地和大坦尾錨地為大型引航錨地,三門島錨地為主要候泊、檢疫、防臺和過駁錨地。
(三)港區(qū)航標
本港出海主航道中伶仃航道和蓮花山東航道的68座燈浮標采用同步閃光燈器,其他航道燈浮標采用LED燈器。小船推薦航路標志采用藍光,小船橫越區(qū)設置專用標志。出海航道所有導標使用LED光帶。
第十二條 港口公用設施管理
廣州港務局負責本港航道、錨地等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在本港海港水域修建或者設置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要求,設計文件中有關航道事項應當事先征得廣州港務局同意。
港區(qū)錨地的劃分、設置和調整,由廣州港務局商有關部門后確定。
第四章 港口經營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資格申請
在本港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廣州港務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港口理貨經營,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申請并取得許可。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基本義務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核定功能使用和維護港口經營設施、設備,配備與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人員、機械、設備、工屬具、庫場等,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港口經營票據。
第十五 條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
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的,應當向廣州港務局申請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認可證》,并在核定的范圍內開展作業(yè)。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集裝箱裝拆箱等作業(yè)開始24小時前,將作業(yè)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yè)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報告廣州港務局。廣州港務局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yè)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通報廣州海事局。
發(fā)生下列情況,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廣州港務局或其位于當地的派出機構:
(一)發(fā)現(xiàn)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或集裝箱中發(fā)現(xiàn)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
第十六條 錨地作業(yè)
港口經營人需利用港區(qū)錨地進行港口作業(yè)的,應當向調度指揮中心提出申請,并在作業(yè)期間及時報告作業(yè)動態(tài)。
第十七條 港口客運經營
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采取保證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具備并保持良好的候船環(huán)境、上下船設施、安全設備和應急救援體系。
客運滾裝運輸作業(yè)時,港口經營人應當提供適合滾裝運輸候船待運的停泊場所、上下船和進出港的專用通道,并保證作業(yè)場所照明良好、有關標識齊全清晰。
旅客與滾裝運輸單元上下船和進出港的通道應當分開。
第五章 船舶進出港
第十八條 船舶進出港報告
船舶進出或通過本港水域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船舶進出動態(tài)計劃書面報告廣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統(tǒng)中心(以下簡稱廣州VTS中心)。廣州VTS中心接到報告后,及時通報調度指揮中心。
(一)珠江口水域航行報告
船東或其代理人應當采用漢語或英語向廣州VTS中心書面報告下列事項:船名、國籍、位置、航向、航速、始發(fā)港、目的港、缺陷及限制、總長、總噸、吃水深度、載貨種類與數量(危險物品)和旅客人數。
(二)船位報告
船舶經過廣州VTS區(qū)域設置的大濠洲航道東河1#燈浮、鐵樁航道廣州港49#燈浮、礬石水道大鏟島附近的細丫燈樁、伶仃航道廣州港17#、18#燈浮連線和距離桂山引航錨地10海里的水域的門線或者在拋錨后、起錨前、靠好碼頭后、離開碼頭前、船舶系好系船浮筒后、船舶離開系船浮筒前、通過虎門大橋后的報告點/報告線,應當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向廣州VTS中心報告船位動態(tài)。
(三)錨泊報告
擬進入錨地的船舶應當提前向調度指揮中心申請錨位,并于拋錨后和起錨前及時向廣州VTS中心報告動態(tài)。
本條所稱的船舶是指一切外國船舶及設施、24米及以上的漁船、500總噸及以上的中國籍船舶、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一章規(guī)定的客船、運載危險貨物品及油類、液化氣船舶和海事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九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的監(jiān)管
(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本港,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向廣州海事局申報:
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本港,或者在本港過境停留,應當在進、出港24小時之前,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廣州海事局辦理申報手續(xù)。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前預報告;
2.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定期申報手續(xù)。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3.核能(動力)船舶和裝載放射性物質的船舶,應當向廣州海事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接受特別檢查和管理。
(二)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及油輪進出港時應當立即辦理進出港簽證。除氣象原因外,已辦理簽證或取得出口許可證的船舶,若在24小時內不能離港,應當重新辦理簽證或申請出口許可,由此發(fā)生的有關費用由船方承擔。
第二十條 船舶簽證
非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本港,應當向廣州海事局或其設置的簽證點辦理船舶簽證。軍用、公安、體育運動船舶除外。
在港內水域航行、作業(yè)的中國籍船舶,實行定期簽證。
第二十一條 外國籍船舶航行指引
根據《關于禁止外國籍船舶在萬山、佳蓬、擔桿諸島連線以內的海區(qū)航行的通知》要求,除下列指定航線外,禁止外輪在萬山、佳蓬、擔桿諸島連線以內的海區(qū)航行:
(1)由香港以外的其他港口駛往本港的外輪,應當從外海駛至21°47′45″N、113°49′32″E處轉向013°,經佳蓬列島蚊尾洲燈塔與大萬山島之間的水道,駛至竹洲東面22°00′00″N、113°52′34″E處轉向334°,經竹洲與溢洲列島之間的水道,駛至蜘蛛列島西面22°05′36″N、113°49′36″E處轉向319°直駛桂山錨地(2萬噸以下或吃水9米以下)或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錨地(2萬噸以上或吃水9米以上)等候引水。離港船舶在引航員于引航錨地下船后,沿相反航向駛出;
(2)由香港駛往本港的外輪,沿博寮西水道駛至榕樹頭西北面轉向南下,進入桂山錨地(2萬噸以下或吃水9米以下)或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錨地(2萬噸以上或吃水9米以上)等候引航。從本港駛往香港的外輪,在引航員于引航錨地下船后,沿相反航向行駛。
第二十二條 船舶引航
(一)引航區(qū)域
包括本港海港范圍的內港港區(qū)、黃埔港區(qū)、新沙港區(qū)、南沙港區(qū)、虎門外水域及三門島、桂山、大嶼山、伶仃航道、礬石水道、川鼻水道、虎門、坭洲頭航道、蓮花山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菠蘿廟水道、黃埔航道、鐵樁航道及西河道等水域。
(二)引航申請
外國籍船舶在本港引航區(qū)域內航行或者靠泊、離泊、移泊必須申請引航;其他船舶在引航區(qū)內外航行或者靠泊、離泊、移泊,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引航。
引航申請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港48小時前向本港引航機構書面提出。
(三)引航申請資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國籍、船舶呼號;
2.船舶的種類、總長度、寬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載重噸、總噸、凈噸、主機及側推器的種類、功率和航速;
3.裝載貨物種類、數量;
4.預計抵、離港或者移泊的時間和地點;
5.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四)引航錨地
1.桂山引航錨地為下列四點連線水域(一般船舶使用)
22°07′20″N113°45′48″E
22°07′20″N113°47′54″E
22°08′30″N113°47′54″E
22°08′30″N113°45′48″E
2.大坦尾引航錨地(超大型船舶使用)
21°57′36″N113°59′06″E
3.珠江口K7錨地為下列四點連線水域(超大型船舶使用)
22°06′30″N113°52′00″E
22°06′30″N113°55′00″E
22°03′30″N113°52′00″E
22°03′30″N113°55′00″E
(五)地點確認
獲準進入規(guī)定水域的外國籍船舶應當在規(guī)定的引航錨地等候引航員上船。在珠江口需申請引航的船舶,應當保持甚高頻與調度指揮中心聯(lián)系,確認引航員具體登輪地點及時間。
(六)拒絕、暫;蛘呓K止引航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航員有權拒絕、暫;蛘呓K止引航,并及時向廣州海事局報告:
1.惡劣的氣象、海況;
2.被引船舶不適航;
3.沒有足夠的水深;
4.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
5.引航員身體不適,不能繼續(xù)引領船舶;
6.其它不適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員在作出上述決定之前,應當明確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長,并對被引船舶當時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將船舶引領至安全和不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業(yè)的地點。
第六章 港口服務
第二十三條 港口裝卸服務
本港從事港口裝卸服務的企業(yè)可以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裝卸、堆存及裝拆箱、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四條 港口理貨服務
本港專業(yè)理貨企業(yè)可以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計量、丈量、監(jiān)裝、監(jiān)卸及貨損、箱損檢定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船舶拖帶和水上特種裝卸服務
船舶拖帶服務企業(yè)可以為進出本港船舶提供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拖帶護航、船舶靠離浮筒系解纜等服務。
水上特種裝卸服務企業(yè)可以提供超長重大件貨物的水上吊裝、綁扎、駁運、海上拖帶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船舶供應服務
本港有加入國際船舶供應商協(xié)會的專業(yè)船舶供應服務企業(yè),可以24小時為進出本港的國內外船舶供應燃油、潤滑油、淡水、食品、煙酒飲料、船用物料、墊艙物料、船舶配件、化工產品和國外免稅商品,并代辦海員個人需要的各類商品。
第二十七條 船舶修造服務
本港現(xiàn)有船臺50座,其中萬噸級以上的5 座,最大舾裝碼頭為6 萬噸級;船塢7個,其中萬噸級以上6 個,最大的為15萬噸級。在建船舶最大為10萬噸級。
第二十八條 船舶垃圾、油污水處理服務
本港專業(yè)服務企業(yè)可以提供船舶垃圾、油污水回收處理服務。
可處理船舶垃圾包括船員生活垃圾,爐渣、墊、隔艙和掃艙物料,船上損耗報廢的工索具和機器零件等;可處理油污水包括壓艙水、艙底污水和化學污水等。
船舶污水最大處理能力為500噸/日,化學污水最大處理能力為50噸/日。
第二十九條 打撈服務
交通部廣州打撈局是海(水)上沉船(物)打撈、公共水域、港口及航道清障、海上財產救助和大型海難(包括環(huán)境)救助的'專業(yè)單位。
擁有遠洋、沿海拖輪14艘,最大功率15516千瓦;半潛駁3艘,最大噸位15000噸;起重船8艘,最大起重噸位4000噸。
廣州打撈局調度室常年實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值班電話:020-3406215134062155。
第三十條 船舶代理服務
本港船舶代理服務企業(yè)可以接受國內外承運人的委托,代辦國際或國內航線船舶進出港口、承攬貨源客源、貨物中轉、船舶補給修理等相關業(yè)務。
第三十一條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本港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企業(yè)可以接受國內外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委托,代辦訂艙、貨物裝卸、提取交付、報關報檢報驗等相關業(yè)務。
第三十二條 水上交通服務
廣州VTS中心負責水上交通組織,可以應請求提供本港交通安全信息、水文氣象信息、助航及緊急救援等服務。
廣州VTS中心的工作頻道有守聽/呼叫頻道VHF09、工作頻道VHF21、VHF01和備用頻道VHF64,每日逢雙小時正點或發(fā)生緊急情況時播發(fā)安全信息。
海上搜救中心常年全天候值班待命,電話專線12395。
第三十三條 海上救助
交通部南海救助局是我國南海海上專業(yè)救助單位。
擁有遠洋救助船舶12艘,其中3200千瓦以上的大型救助拖輪4艘、1940千瓦救助拖輪5艘、5200千瓦快速救生船1艘。
南海救助局常年實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值班電話:020-8426570084265701(南海救助局救助值班室)
020-84650093(廣州基地救助值班室)。
第七章 港口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
第三十四條 港口設施保安
為航行國際航線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包括高速貨船)和移動式海上鉆井平臺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應當申請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2006年6月1日以前本港已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名單見附件四)。
第三十五條 港口環(huán)境保護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工程項目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huán)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本港建設危險貨物作業(yè)場所、實施衛(wèi)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應當事先申請取得廣州港務局批準。
第三十六條 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船舶經廣州海事局同意后方可在指定水域按規(guī)定和標準排放壓載水。
船舶來自有疫情港口的,應當申請衛(wèi)生防疫、檢驗檢疫等部門進行衛(wèi)生檢疫處理。
第三十七條 船舶及相關作業(yè)的防污染控制
在本港水域內進行船舶洗艙(包括原油洗艙)、清艙、驅氣、使用焚燒爐、舷外拷鏟及油漆、供油、船舶拆解、打撈等作業(yè)的,裝載有毒有害或者散裝粉狀貨物的船舶需在本港水域沖洗甲板的,應當向廣州海事局提出申請。
船舶修造、打撈、拆解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中,應當備有防污染設備和器材,落實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水域。
船舶、碼頭或者設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學消油劑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消油劑的牌號、計劃用量和使用地點,報廣州海事局審核。
第三十八條 船舶垃圾接收處理
船舶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垃圾接收處理單位處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船舶垃圾中含有毒有害或者其它危險成份的,船方應當在提交接收處理前向接收處理單位提供此類物質的品名、數量、性質和處理注意事項,并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來經疫區(qū)港口的船舶垃圾在提交接收處理前,船方應當先申請衛(wèi)生防疫、檢驗檢疫等部門進行衛(wèi)生檢疫處理。
第八章 港口應急事件處理
第三十九 條事故與災害應急救援
廣州港務局負責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港口經營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并保障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船 舶事故應急處理
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制定保證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編制應對水上交通事故、危險貨物泄漏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并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
船舶在本港發(fā)生污染事故后,船方、港口經營人或知情者應當將事故發(fā)生地點、時間等情況和信息立即報告廣州VTS中心和調度指揮中心。
第四十一條 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處理
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衛(wèi)生防疫、檢驗檢疫等部門,做好港口救災防病、緊急疫情和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處理等應急救援工作。
發(fā)生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時,事發(fā)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衛(wèi)生防疫、檢驗檢疫等部門。
第九章 禁止與限制性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港口經營禁止與限制
港口經營人不得超過核定功能使用港口設施、設備。
港口理貨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和倉儲經營業(yè)務,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yè)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yè)務。
第四十三條 航道管理禁止與限制
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灘地、岸坡進行不利于航道維護或者有礙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種植、構筑建筑物等活動。
禁止一切危害航標安全和損害航標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船舶進出港禁止與限制
未獲特別許可,任何船舶不得進入本港軍事禁區(qū)及控制區(qū)域。
禁止船舶、設施在水下電纜、管線、隧道等專用標志標示的本港水域拋錨(本港出海航道跨江電纜、橋梁和水底管線情況見附件三)。
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轉彎處、虎門大橋以內的所有橋梁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范圍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單線航段會船、追越。
禁止船舶在禁錨區(qū)錨泊。
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錨泊。緊急情況下確需錨泊的,必須立即報告廣州VTS中心。
第四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禁止與限制
禁止在本港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四十六條 環(huán)境保護禁止與限制
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港水域排放殘油、廢油、貨物殘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漿以及違反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排放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解釋部門
本章程由廣州港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備案
本章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備案。
第四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章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988年《廣州港港口管理章程》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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