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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康德道德思想中的責任的哲學(xué)理解論文
“責任”在康德道德哲學(xué)中是一個重要而又關(guān)鍵的概念,在康德整個道德哲學(xué)體系中占有中心地位?档聫娬{(diào)道德就是出于對責任的尊重而行為,他極力反對以行為后果作為道德評價標準的做法,認為如果僅僅是人的行為的后果合乎責任,而行為的動機是因為愛好或者其他個人的目的,那么這一行為則無多大的道德價值,甚至可以說是完全沒有道德價值的?档聫男味系慕嵌劝沿熑味ㄎ粸楸仨毜模J為一個作為有理性的人必須承擔責任,道德做人是我們形而上的責任。
一、什么是責任
《道德形而上學(xué)基礎(chǔ)》一開始,康德就闡述了善良意志這一概念,他指出善良意志就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條件,許多從各方面看來是善的、并且甚至構(gòu)成了人的內(nèi)在價值的一部分的特性的那些東西,都要以善良意志為出發(fā)點,否則就有可能變?yōu)闃O大的惡。善良意志來源于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在于產(chǎn)生善良意志,這種意志雖然不是唯一的、完全的,卻絕對是最高的善,它作為實踐能力去規(guī)范或引導(dǎo)人們追求幸福而使用的手段,強調(diào)理性具有自由性?档抡J為在我們的行為中,“責任”是居于首要地位并且是其他一切行為的條件。
康德認為,責任“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體現(xiàn),雖然其中夾雜著一些主觀限制和障礙,但這些限制和阻礙遠不能把它掩蓋起來,使它不能為人之所識,而通過對比反而使它更加顯赫,發(fā)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這也就是說責任是由于尊重規(guī)律而產(chǎn)生的一種行為的必要性?档略凇兜赖滦味蠈W(xué)基礎(chǔ)》中,通過三個命題來闡述責任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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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命題又被稱為責任的動機命題?档抡J為只有出于責任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區(qū)分被其他的愛好所驅(qū)使的合乎責任的行為是出于責任還是出于其他利己意圖并不難,難的是怎樣辨別那些既合乎責任而同時又由直接愛好去實行的行為。康德在這里舉了四個例子來說明人的行為要具有道德價值“不能出于愛好,而只能出于責任!边@四個例子分別是以下幾個。
1.賣主童叟無欺
康德認為商人采取童叟無欺的行為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誠實的,而實際上只是為了自利的意圖,因此這一行為并不是道德的。
2.保存生命
康德認為出于本能和愛好維持生命的行為并不能算是道德的,但是,如果生命毫無樂趣可言困境之下,還能不失去信心和苦難作斗爭,這樣的行為才能被算做是出于責任的,才能算是具有道德內(nèi)容的。
3.幫助他人
康德認為“盡自己之所能對人做好事,是每個人的責任!笨档抡J為為了使別人因為自己的付出而具有滿足感到幸福和欣慰的行為與對榮譽的愛好一樣都是出于愛好而不是出于責任,因此是不具有道德內(nèi)容的,如果一個人厭惡一件事卻仍然選擇做這件事才能算是道德的。
4.保證個人的幸福
幸福在康德這里只是人為的社會形象的健康,是人的一種功利性的追求,而道德卻是人的自我完善的要求,保證個人的幸福是責任(最起碼是間接責任),只有那些“增進幸福并非出于愛好而是出于責任的規(guī)律仍然有效,正是在這里,他的所作所為,才獲得自身固有的道德價值。”
因此,只有“出于義務(wù)”而不僅是“合乎義務(wù)”的行為才能夠具有道德價值。
(二)“一個出于責任的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取決于它所要實現(xiàn)的意圖,而取決于它所被規(guī)定的準則”
這一命題又被稱為責任的形式命題,這一點體現(xiàn)的是理性的道德法則,一個出于責任的行為必定是拋棄了一切的質(zhì)料,不依賴任何行為的結(jié)果也無關(guān)于任何欲望的對象,而只是依賴于行為所遵循的意愿原則,康德比喻意志是站在其“作為形式的先天原則和作為質(zhì)料的后天動機”之間的十字路口,而在理性的實踐運用之下,意志最終會被其形式原則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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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命題又被稱做責任的尊重命題,康德把這一命題看做是對前兩個命題的結(jié)論,他認為愛好只是一種感性的情感,而尊重則是一種理性的情感,是一種通過理性概念自己產(chǎn)生出來的特殊的、與愛好和恐懼有區(qū)別的情感,認為尊重的對象是且只能是規(guī)律,不同于其他情感。一個出于責任的意志在客觀上對規(guī)律服從的同時,還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對實踐規(guī)律即準則的尊重。這一表象作為根據(jù)規(guī)定意志,充當意志的原則只能是行為對規(guī)律自身的普遍符合性,不需要任何一個適用于某些特殊行為的規(guī)律例如上帝等戒律為前提,“除非我愿意自己的準則也變?yōu)槠毡榈囊?guī)律,我不應(yīng)行動。”
責任的普遍命令是:“你的行動,應(yīng)該把行為準則通過你的意志變?yōu)槠毡榈淖匀灰?guī)律。”這里的“普遍的自然規(guī)律”指的就是道德法則。也就是說,人作為有理性的東西,應(yīng)該在理性的指導(dǎo)下,通過自身的意志(也就是責任)把自己的行為準則變?yōu)榈赖路▌t。
二、康德對責任的分類
康德按照習(xí)慣將責任分為“對我們自己和對他人的責任;完全的和不完全的責任!蓖耆呢熑尉褪侵附^對的、不容例外的責任,是一種消極的善。而不完全的責任則是一種積極的善,就是指在客觀上不要求一定要成功,但主觀上必須認真,全力以赴,要用自身附加的一些能力去主動地參與,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去做是可以原諒的。因此,康德把責任分為以下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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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闡述這一責任時,所舉的例子是自殺。聯(lián)系我們前面所說到的責任的普遍命令來看,把縮短生命當做對自身最有利的原則是不可以同時也不可能成為普遍的自然規(guī)律的,也就是說,這是和責任的最高法則完全不相容的。因為自殺這一行為會使得人自身產(chǎn)生一種矛盾性,因此一個追求善的有理性的東西是不可能將其作為普遍的自然規(guī)律的?档轮鲝垖⑷俗鳛樾袨榈哪康,不是行為的手段,這就將有理性的人與無理性的只作為工具存在的物明確劃分開來,為人的最高尊嚴提出了有利的論證,而自戕者卻將人當做毀滅苦難人生的工具,模糊了人和物之間的界限,使得自在的人成為可替代者。只有那種面對人生苦難無所畏懼同時還迎難而上努力生活的人在康德這里才能算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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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闡述這一責任時,所舉的例子是說謊。這是康德最具邏輯嚴密性的論證,是認知確定性和行為確定性的統(tǒng)一。一個人在自己困難的時候,利用他人對自己的信任而作出不負責任的諾言,這樣的利己原則是否可以成為一條普遍原則呢?康德認為這同樣是不可能的。如果利用別人對自己的信任作出不負責任的諾言變成一條普遍規(guī)律,所有的人都開始說謊,那么最終就沒有謊言和真話之分,也就沒有信任可言,因此也就不存在謊言,所以這是不合理的。同時,康德還認為說謊這一行為是把別人當做實現(xiàn)自己目的的工具,踐踏了他人的權(quán)利,這種行為還模糊了人和物之間的界限,康德認為“別人作為有理性的東西,任何時候都應(yīng)被當做目的,不會對他人行為中所包含的目的同樣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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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所舉得第三個例子是實現(xiàn)自我。一個有才能并且受到文化培養(yǎng)之后本應(yīng)該去努力發(fā)揮自己的才能,然而他卻為了享樂忽視自身過人的天賦,那么,這種享樂的原則是否可以成為一種普遍的自然規(guī)律呢?康德認為是不可以的,因為“作為一個有理性的東西,他必須愿意把自己的才能,從各個不同的方面發(fā)揮出來!遍e暇享樂的生活之所以沒法成為一條普遍的規(guī)律,是因為康德認為人的理性是追求至善的,是向上發(fā)展的,一個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不僅僅是為了獲得某種自我利益,更重要的是為了完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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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例子是幫助他人,也就是促進他人發(fā)展。一個一帆風順的人在看到別人在痛苦中掙扎,同時自己又有能力去幫助他人卻置身事外,康德認為,“這樣一種準則,雖然可以作為一種普遍的自然規(guī)律持續(xù)下去,卻不能有人愿意把這樣一條原則當做無所不包的自然規(guī)律。”因為,如果這一原則成為普遍的自然規(guī)律,那么人們就無望得到任何他所希求的東西了。幫助別人并不是為了獲得怎樣的回報,而這是人作為有理性的東西所具有的一種義務(wù)。
康德所舉的這四個例子都是具有理性的前提下進行的假設(shè),結(jié)果都是把個人的行為作為普遍規(guī)律,那么它們與所有責任的最高原則相矛盾。他說:“當我們每一次違背責任時都反省自察,就會發(fā)現(xiàn),實際上,我們不愿意我們的準則應(yīng)當成為一個普遍的規(guī)律!币⒁獾氖,這里的“責任”不僅是一個理性存在者的責任,(如果不是一個理性的存在者,就不會負有責任。)理性存在者的存在既是責任也是目的;同時這里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責任,存在者是社會關(guān)系的存在,他有義務(wù)參與對社會關(guān)系的維系活動。
三、康德責任觀的意義
康德的道德哲學(xué)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所散發(fā)的魅力吸引了無數(shù)后人的學(xué)習(xí)、贊揚和討論,也引起了一些人的批判和建構(gòu),如黑格爾對其責任的空洞性進行了批評,反對康德純粹的動機論,強調(diào)要注重行為的效果等等。無論這些批判是對是錯,無論后人對康德的責任觀是贊揚、學(xué)習(xí)還是批判、建構(gòu),都無法否認康德責任觀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康德哲學(xué)所提倡的為責任而責任的這種道德境界卻是無人能敵的。
此外,在康德的責任論中,自由是責任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人的全部尊嚴和價值所在,康德的責任觀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礎(chǔ)上。盡管康德在其責任論地分析論斷中的確存在漏洞,甚至最終陷入悖論之中,但是,其責任論帶來的深遠意義也是我們無法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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