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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示例
法律風險提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是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關,就勞動爭議事項提出仲裁請求的法律文書,也是勞動仲裁機關立案的依據和憑證。勞動爭議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需要向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勞動仲裁機關予以維護時,應向勞動仲裁機關提供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格式:第一、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yè)一方除寫企業(yè)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第二、寫明仲裁請求事項。也就是想主張的事項。例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第三、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后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fā)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情況進行簡明扼要的予以交代。第四、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第五、結束語和呈文對象。“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第六、最后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當事人在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時尤其應當對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事項部分特別留意,防止遺漏應主張的合法權益。
風險規(guī)避措施:
辦理項目 | 重點注意事項 |
起草勞動爭議申請書 |
勞動爭議申請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4)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為防止遺漏應主張的合法權益或表述不清楚影響勝訴,建議在起草前就相關案情咨詢專業(yè)人士并由專業(yè)人士代為處理。 |
勞動關系是勞務派遣性質時 |
當勞務派遣勞動者申請仲裁時,請注意被申請人應是兩個主體,一是派遣單位,派遣單位是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二是用工單位,即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的法人。 |
勞動仲裁管轄 | 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或者在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申請,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定等同于實際營業(yè)地,在當地的工商信息網可以查詢到用人單位的注冊地。 |
勞動仲裁時效 |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范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申請,合法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應遞交的相關材料 |
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1、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加蓋公章。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5.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當事人應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托書;6.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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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勞動仲裁申請書背景簡介:唐先生通過層層面試,接到某著名外資企業(yè)發(fā)出的OFFER:月薪24000,另報銷手機費600元每月。于是,唐先生辭去之前工作,滿心歡喜地來到這個工作單位,但是,唐先生只在里工作了1個多月,國慶前的一天,9月27日,被告知,金融危機公司裁員,唐先生也是被裁之列。唐先生失去了這份工作,公司也沒有給于唐先生任何補償,唐先生想知道,通過律師,它能夠得到什么。律師經分析認為,公司雖然沒有與唐先生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通過社會保險查詢和銀行工資卡等證據,可以證明唐先生和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雖然聲稱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唐先生是在試用期間被解除勞動關系的,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同時即便是試用期要解除勞動關系也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公司拿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唐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后,唐先生簽訂了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代理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是已經受理的的勞動仲裁申請書樣本。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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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唐某某 | 性別 | 男 | 出生日期 | 19780223 | ||||||
經常居住地住址 | 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某地址 | ||||||||||
戶口所在地住址 | 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某地址 | 戶口性質 | 城鎮(zhèn) | ||||||||
現工作單位 | 無 | 是否簽勞動合同 | 無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 | 身份證件號碼 | 287910022&& | ||||||||
電 |
1382112&&7& | ||||||||||
被 申 請人 | 被 申 請人 | ||||||||||
單位名稱 | 北京某某公司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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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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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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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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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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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王某某 |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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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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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董事長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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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 北京市&&&區(qū)某某大樓 | 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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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 | 北京市&&&區(qū)某某大樓 | 辦公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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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
010-3528&&&7 |
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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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決被訴人繼續(xù)履行與申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
2、裁決被訴人補發(fā)申訴人自其2008年9月27日違法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至開始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工資。(以每月人民幣24600 元計);
3、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自其2008年9月27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至被訴人開始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工資(以每月人民幣24600 元計)的25%的補償金;
4、裁決被申訴人因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所應該從2008年9月1日起至仲裁結束之日向申訴人支付雙倍工資。(以每月人民幣24600 元計)。
事實和理由:
2008年8月1日,申訴人到被申訴人處上班,擔任被申訴人供應鏈部國際采購經理職位,根據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所發(fā)的電子郵件錄用通知中確認:月薪24000萬元,另每月報銷600元手機費。2008年9月28日,在沒有任何法定理由和提前通知的情況下,被申訴人單方面決定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實際上,被申訴人也并未按照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為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使申訴人的實際利益受到很大損失。為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申請勞動仲裁,希望能夠得到貴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此致
北京市&&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009年2月1日
書證及書證目錄
證據一:
證據名稱:被申訴人的錄用通知
證據來源:申訴人發(fā)給被申訴人的電子郵件
證明內容: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的工資待遇。
證據二:
書證名稱:醫(yī)療保險手冊
證據來源: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證明內容: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合法勞動關系
……
本文所涉及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zhí)。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guī)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zhí)。
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guī)則第二條規(guī)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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