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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科技進步獎勵辦法
導語:“科學技術進步獎”是國家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fā)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chǎn)力的作用,推動科學技術為經(jīng)濟建設服務所設立的獎項。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湖北省十堰市科技進步獎勵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加快科學技術事業(yè)發(fā)展,促進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jù)《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堰市人民政府設立十堰市科技進步獎。獎勵科學研究、技術創(chuàng)新與開發(fā)、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xiàn)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第三條 市科技進步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十堰市科技進步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市科技進步獎評審活動及評審結果等進行協(xié)調和作出決議,其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提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十堰市科技進步獎勵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十堰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參加評審的專家、學者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予以保密。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和全市科技進步獎勵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市科技進步獎獎勵項目數(shù)量按照評審標準,分設突出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八條 獎勵條件
一、市科技進步獎(除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中的科技著作外)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chuàng)新;
(三)在成果轉化應用過程中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二、市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fā)、投產(chǎn)、應用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三、市科技進步獎(軟科學研究和科技專著除外)候選人或者候選組織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技術創(chuàng)新性突出;
(二)經(jīng)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
(三)推動行業(yè)科技進步作用明顯。
第九條 市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或者候選組織所完成的軟科學研究項目和科技專著的編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軟科學研究項目:
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具有重要的創(chuàng)新性,影響和意義大,已評審一年以上,研究成果水平達到省內領先以上水平,已為相關決策和管理部門應用,對推動全市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起到積極作用。
二、科技專著:
對學科的發(fā)展或對國家經(jīng)濟建設有重大的貢獻和推動作用,闡述的新技術或新方法在實際應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內容上有創(chuàng)新、有特色,公開出版發(fā)行兩年以上。
第三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 市科技進步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 市科技進步獎侯選人或侯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一)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二)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含政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直屬機構;
上述有推薦權的單位推薦的市科技進步獎侯選人和侯選項目,應當根據(jù)有關方面科學技術專家的鑒定結論確定。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應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限額推薦市科技進步獎侯選項目和侯選人;推薦時填寫統(tǒng)一格式的推薦書和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薦參加一種類別的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
第十三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進步獎侯選人或侯選項目的參與人在評審本單位、本人及其近親屬的.成果時,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參與推薦及其評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秘密、剽竊技術成果。
第十五條 評審小組通過評審,向十堰市科技進步獎勵評審委員會提出擬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十堰市科技進步獎勵評審委員會根據(jù)評審小組的建議,對獲獎人選或項目獎勵等級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市科技進步獎勵評審結果應在公開媒體上公告,征求異議,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評審結果自公告之日起,異議期為兩個月,異議處理期為一個月。異議處理完畢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將十堰市科技進步獎勵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市科技進步獎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市科技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獲獎人或獲獎項目的完成人,獲獎結果計入其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yè)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jù)。
第二十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數(shù)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獎勵經(jīng)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fā)現(xiàn)、發(fā)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二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shù)據(jù)、材料,協(xié)助他人騙取市科技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暫;蛘呷∠渫扑]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設立科技進步獎。具體辦法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實施本辦法的有關具體事項的規(guī)定,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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