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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技術產權交易暫行辦法
導語:技術產權是指 科技成果和相關的知識產權、科技企業(yè)產權(包括專利權轉讓)和以科技成果投資、 風險投資等形成的產權。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陜西省技術產權交易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技術產權交易活動,促進技術與資本結合實現(xiàn)科技產業(yè)化,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從事技術產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產權,包括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資、風險投資等所形成的產權。
第四條 技術產權交易活動一般應在依本辦法設立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場所(以下簡稱“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
本省的國有和含國有成分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本省內進行技術產權交易的,必須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技術產權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對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和交易活動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七條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是提供技術產權集中交易場所的法人。其職責是:
(一)為技術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
(二)組織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維護交易秩序;
(三)提供和發(fā)布技術產權交易信息;
(四)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設立。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章程和交易規(guī)則,須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實行會員制。
會員可以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自營交易、接受委托交易和為交易提供中介服務。
非會員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必須委托會員進行。
會員在同一宗交易中,不得同時接受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共同委托代理。
第十條 技術產權交易可以采取協(xié)議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按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規(guī)定提交有效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資料。
國有和含國有成分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出讓技術產權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出讓技術產權涉及企業(yè)職工安置的,交易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達成職工安置協(xié)議,依法變更勞動關系并接續(xù)社會保險。
出讓的技術產權涉及擔保的,出讓方應當告知受讓方和第三人。
第十二條 技術產權交易的當事人就交易事項達成一致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 技術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交易雙方出具技術產權交易憑證。
技術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出讓方、受讓方持交易憑證和合同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技術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十四條 技術產權交易中,對出讓的技術產權有爭議的,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可以向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申請,中止交易。
人民法院依法發(fā)出終止交易通知書的,應當終止交易。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交易無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一)非法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開辦技術產權交易場所的;
(二)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外進行國有和含國有成分的技術產權交易的;
(三)擾亂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秩序的。
第十七條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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