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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擔保答辯狀

時間:2022-10-06 16:02:50 答辯狀 我要投稿

【熱】擔保答辯狀3篇

  如果答辯狀的辯駁能夠說服法院,有很大幾率會減免被告人的責任。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法庭成為人們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答辯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擔保答辯狀3篇

擔保答辯狀1

  答辯人:

  地址:

  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電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辯人馬某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_______返還借款_______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現(xiàn)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quán)人只能向債務(wù)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jù)可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因往煤業(yè)公司送煤業(yè)務(wù)發(fā)生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guān)系遂借給被告_______萬元,被告_______出具了《欠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xù)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某,借款人——被告_______。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quán)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wù)。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quán)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wù)。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wù)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zhì)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zhì)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guī)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quán)人約定,當債務(wù)人不履行債務(wù)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wù)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笨梢娝^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wù)人不履行還款義務(wù)時實現(xiàn)。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guī)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quán)人出具擔保書,債權(quán)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_______萬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_______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wù)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wù)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

  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梢娫诒景钢写疝q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fā)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qū)Ρ淮疝q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fā)生任何利害關(guān)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quán)益,與案件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jīng)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jīng)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wù)。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wù)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_______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那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至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nèi),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按手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wù)。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某與被告_______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fā)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jīng)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jīng)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擔保答辯狀2

  答辯人:重慶市XX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永川區(qū)海通大道320。

  法定代表人:XX和董事長。

  答辯人因與林金輝、許庭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并按起訴狀的訴訟請求和本案事實作出如下答辯:

  一、訴訟請求方面

  1、具體借款金額。許庭輝在林金輝處到底借沒借款,借了多少錢?是20xx年5月27日《借款合同》中的200萬元,還是20xx年5月27日《借款協(xié)議》中的300萬元,亦或是200萬元,需要原告用證據(jù)來支持。如果許庭輝在林金輝處實際借款是200萬元,那只能算200萬元。因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林金輝實際收回了多少錢。根據(jù)林金輝出示的收據(jù),可以證明林金輝在重慶市XX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收到了172萬,而非訴狀中所說的到122萬元。

  3、利息問題。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如果許庭輝在林金輝處實際借款是200萬元,那么應當《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而《借款協(xié)議》中的.300萬元的利息是40萬元,那么200萬的利息應當按300萬元分攤后計算,即利息應為26.6667萬元(40萬元÷300萬×200萬)才符合公平原則。

  4、違約金主張過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因此,答辯人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二、保證責任時效方面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自主債務(wù)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原告訴稱的事實,若本案擔保責任成立,則答辯人最后還款時間為20xx年5月27日。就是說,本案的保證期間為20xx年11月27日,超過這個時間答辯人就可不承擔保證責任。然而原告提供給答辯人的訴狀,對起訴的時間進行了涂改,對此,答辯人要求原告提供起訴的時間證據(jù)。

  三、客觀事實方面

  1、原告訴稱,20xx年5月27日《借款協(xié)議》系由答辯人重慶市XX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擔保,系不是事實。因為答辯人公司的印章與20xx年5月27日《借款協(xié)議》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主要區(qū)別在公章上是否有一個“蒙”字,有“蒙”字公章為非答辯公司的合法印章。而且該法定代表人也不是XX和,也非XX和本人簽名。此兩點可以說明《借款協(xié)議》與答辯人無任何關(guān)系。

  2、原告林金輝起訴所稱的事實只是客觀事實表象的一部分,對實質(zhì)問題并沒提及,其實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20xx年2月5日,許庭輝出具給答辯人重慶市XX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兩份承諾書。一份承諾書說許庭輝在林金輝借了200萬,依據(jù)是20xx年5月27日《借款合同》;另一份承諾書說20xx年5月27日,許庭輝、林金輝及李開霖(李開霖以貴公司[1]的名義)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許庭輝向林金輝借款300萬元,并由李開霖以貴公司[2]的名義為本人提供了擔保,此承諾書所說《借款協(xié)議》即本案所爭議的內(nèi)容。

  該兩份承諾書證明了許庭輝知道與李開霖、林金輝簽訂《借款協(xié)議》時擔保蓋章及簽字并非答辯人公司所為,即明確了答辯人重慶市XX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參與20xx年5月27日簽訂的三百萬元《借款協(xié)議》的擔保。再結(jié)合上面虛假公章和非XX和所簽字的事實,可知本案答辯人重慶市XX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參與本案所訴案件的擔保,當然也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至于擔保責任,應當由直接簽名的責任人承擔,而非答辯人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重慶市XX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重慶市XX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慶XX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時間:20xx年2月X日

擔保答辯狀3

  答辯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西路***號**小區(qū)*-*-***室。

  現(xiàn)就原告韓**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shù)額不予認可:

  1、答辯人在同被答辯人的借款擔保書上簽字擔保時,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借款50萬元,但是同時口頭約定了利息每個月5%,上給息。簽訂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xx年8月1日楊**打款給被答辯人利息2.5萬元,被答辯人借款給楊**50萬元,實際楊**收到的款項是47.5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故被答辯人出借給楊**的.借款金額應該為47.5萬元。

  2、被答辯人起訴所稱20xx年10月13日楊**向其追加借款15萬元一事,答辯人并不知情,在楊**尚未償還被答辯人債務(wù)的情況下繼續(xù)向被答辯人韓**借款一事,答辯人并未同意對此提供擔保,并且被答辯人并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有向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上給息,并且實際上也是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分別于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兩次向被答辯人支付每月2.5萬元借款利息,現(xiàn)因楊**逃匿,答辯人不是其本人無法從銀行打印其向被答辯人打款的銀行流水,請求法院依法調(diào)查取證。

  二、答辯人只應承擔楊**抵押登記的房產(chǎn)所登記債權(quán)數(shù)額外的保證責任;

  答辯人為楊**與被答辯人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同時楊**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鎮(zhèn)**花園西區(qū)**-*-***室房屋提供擔保,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規(guī)定:同一債權(quán)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quán)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房他證**字第****88號房屋他項權(quán)證的記載,楊**抵押給韓**的房屋擔保債權(quán)數(shù)額為41萬元,故答辯人只須在6.5萬元的借款數(shù)額內(nèi)替楊**向被答辯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答辯人已經(jīng)主動替楊**向被答辯人歸還了20萬元的債務(wù);

  答辯人于20xx年12月11日,在見證人楊永奎的見證下向被答辯人韓**打款20萬元,替楊**歸還欠被答辯人的債務(wù),被答辯人韓**向答辯人出具了收條一份。

  四、被答辯人主張的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有些不是必須費用明顯畸高,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

  綜上,答辯人只是在楊**與被答辯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擔6.5萬元的擔保責任,并且已經(jīng)實際代楊**歸還了20萬元,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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