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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姓名趙仲璇,女,1993年01月22日出生,漢族,答辯人李昂,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
被答辯人何非,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漢族,居住于上海市與原佳日酒店公寓3—302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被訴職務侵占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首先,公訴方認為我當事人何非犯有職務侵占罪,依據(jù)刑法第271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其前提是當事人應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我當事人何非在2009年4月25日食欲上海林峰自控設備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已不是上海林峰自控設備有限公司的職員,所以并不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并且我當事人并不是以侵占這批貨款為目的的,只是在林峰公司扣欠我當事人工資及提成的情況下的無奈之舉。在被抓捕后,我當事人也積極配合調(diào)查,沒有反抗行為。同時控方指出,我當事人何非在離職時簽訂了銷售人員責任書,我方對于此責任書的性質(zhì)提出質(zhì)疑(這個就要用到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我還沒翻呢,先空過去....) 其次,對于證人的證言的真實性我方提出質(zhì)疑,在耿玉玲、陳凱、高英的證詞中關于與何非商定提成款和津貼的部分存在問題,在證人的證詞中指出,我當事人何非對于計算自己的提成款和津貼表示認同,但是由于考慮不周,未讓我當事人在上面簽字。我方認為,林峰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和商務部經(jīng)理都在場,他們是具有專業(yè)知識的,在這方面應該不會出現(xiàn)考慮不周的情況,有可能是并未與我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訴狀【范文二】:
答辯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x市xxx鎮(zhèn)xx村。
因上訴人xxx與被上訴人xxx涉及民間借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x市人民法院(2012)xxx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向x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xiàn)提起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可能因保證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生效的民事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情形,根據(jù)被上訴人xxx申請,作出(2012)xx保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同樣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quán)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jié)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jié)執(zhí)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quán)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據(jù)此對(2012)xx保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裁定,上訴人不應當上訴。
二、由于王繼水與上訴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說就約定不明,按《擔保法》第19條之規(guī)定,上訴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無不當。
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對其財產(chǎn)進行保全,并不違背法律。畢竟保全財產(chǎn)和承擔責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三、上訴人訴稱,“事后被上訴人篡改了借據(jù),把約定中的追字涂抹了”,這與事實不符,一方面上訴人委托代理人xxx在一審法院開庭時對此沒有異議;另一方面我方當事人xxx庭后對案卷的證據(jù)不可能進行涂改,因為案卷完全在法院的控制之下。上訴人強調(diào)這一點,目的是規(guī)避法律責任。按照“誰上訴,誰舉證”的原則,上訴人有義務向二審法院提供涂改的相關證據(jù),否則,其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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