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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與反訴狀
民事答辯及反訴狀【1】
答辯及反訴人:胡______,女______歲,漢族,臨時工,______省______縣人,住______縣林業(yè)局竹木加工廠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縣法律顧問處律師______
原告______縣土產公司訴債務一案,現提出答辯及反訴如下:
(一)答辯部分:我(答辯及反訴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為臨時工,專業(yè)貨車裝卻毛竹、竹片等土產品。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與其他5名臨時工在原告院內裝毛竹,因該卡車無固定的鐵架或木架,僅臨時選用幾根毛竹做插桿,裝車設備不牢,加上超載2.6噸(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從車上摔下,被毛竹打傷,不省人事。
經醫(yī)院檢查診斷,我為’“外傷性脾破裂,腦震蕩”,頭部裂傷縫合12針,脾臟切除,共輸血1810毫升,住院治療56天,花去醫(yī)療費890.27元。
出院后,醫(yī)囑休息半年(醫(yī)院診斷書已呈交你院)。
這起工傷事故的發(fā)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裝車設備不牢,勞動保護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
原告作為國營企業(yè),對此不僅不檢查改進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脫責任,這是很不應該的。
勞動部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yè)的臨時工、季節(jié)工及試用人員,因公負傷醫(yī)療期間待遇與一般工人相同。”
根據這一規(guī)定精神,我因公負傷醫(yī)療期間的待遇,應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甲項的規(guī)定辦理,即:其全部診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yī)路費,均由企業(yè)或廠方負擔。在醫(yī)療期間,工資照發(fā)。
由此可見,原告預支給我的醫(yī)療費用______元作為我的欠款而現在要我返還,純屬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現。
(二)反訴部分:我因公負傷醫(yī)療期間,依法應由原告負擔的費用如下:
1.以現金交納的醫(yī)藥費、輸血費救護車費計667.54元(全部單據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間的膳費84元(每天1.50元,56天);
3.護理工資112元(每天1人,護理56天,日工資2元);
4.醫(yī)療期及出院后休養(yǎng)期共8個月的工資480元(每月60)
以上四項,共計1343:54元。另加我負傷前結存未領而由原告非法扣壓的工資47.92元,總計1391.46元。原告除已預借給我的醫(yī)藥費800元外.還應償付我591.46元。
請你院查明事實,合并審理我的反訴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及反訴人:胡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民事答辯狀暨反訴狀【2】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qū)某某路x棟xxx房,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xx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于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xx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征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20xx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于默認該轉租有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于雙方合意,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xx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于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路xx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
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xx年7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簽署后,被反訴人開始裝修并開始營業(yè)。
20xx年9月以后,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xx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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