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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離婚訴訟答辯狀
同意離婚答辯狀(1)
答辯人:***,女,漢族,****年**月**日生,云南省xxx縣人,住xx縣xx鎮(zhèn)xx村委會xx組,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生,云南省xx縣人,現(xiàn)住xx縣xx鎮(zhèn)xx村委會xx組,目前在xxxxxx公司上班,合同工。
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系
20xx年初,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大我8歲,喪偶、生育有兩女,且家中尚有80多歲老母親的被答辯人***。
鑒于我也是離異,且?guī)е粋尚未成年的女兒;我本以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都是經歷過不幸變故的可伶人,雙方都需要組建一個完整的家庭,在無任何感情基礎的情況下,我與被答辯人***匆匆于20xx年1月27日登記結婚。
婚后,答辯人盡著妻子應盡的責任,盡心盡力的照顧著這個家,田間地頭勞作、操持家務、侍奉婆婆、從無怨言。
農閑時,就到家附近的西瓜田里打零工,以貼補家用。
可惜好景不長,被答辯人***見我打零工掙錢太少,于是就叫我到*******工區(qū)食堂去煮飯(工資比打零工稍高,但離家相對較遠),經不住被答辯人***的苦苦哀求,答辯人***同意到*****工區(qū)食堂上班。
但因身體原因,答辯人實在無法承
受早出晚歸后還要照管農田、操持家務以及恪盡妻子本份的那份辛勞。
在堅持了幾個月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商量,還是回家附近打打零工,以便能更好的照顧家庭,但是被答辯人***并不同意,答辯人生病也不聞不問,不拿醫(yī)藥費,對答辯人尚未成年的女兒也漠不關心;村鄰家辦紅、白喜事做客,也不給答辯人家用等開銷,以致答辯人既要自己貼補,有時甚至要向鄉(xiāng)鄰借款度日。
勉強維持到去年8月底,答辯人因被答辯人的自私冷漠、經濟原因等無法再在家里立足,只好另想它法,回到****鎮(zhèn)娘家求助。
從我離開后,被答辯人***至今尚未給我通過一次電話,更別說來我娘家接我回去。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孩子、母親都視若自己的孩子、父母來關心、照顧;但是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孩子卻從來不管不問,不尊敬答辯人的父母。
將心比心,人心都是肉長的,可想而知,被答辯人的前妻是懷著怎樣的一種心情黯然離世的?我不想多說,為避免步入被答辯人前妻的后塵,答辯人經過深思熟慮,同意結束這段本就無感情基礎的婚姻。
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二、答辯人就退賠禮金人民幣6000.00元做答辯 被答辯人***請求退賠禮金人民幣6000.00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第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xù),并且雙方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第二、被答辯人***是xxxxxx公司的合同工,每月工資2600-2800元,有經濟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
(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被答辯人***退賠禮金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三、答辯人就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做答辯
答辯人***并非婚姻的過錯方,答辯人于被答辯人雙方都是再婚。
本想好好組建一個完整的家庭,但是,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沒有感情基礎。
婚姻出現(xiàn)問題后沒有有效溝通,被答辯人***本可以與答辯人協(xié)議離婚,但是被答辯人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并非答辯人所愿, 因此訴訟費不應由答辯人***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懇請xx縣人民法院依照保護婦女兒童為原則的法律法規(guī)給出滿意的判決,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xx月xx日
同意離婚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男,19**年*月*日生,漢族,××鄉(xiāng)××行政村××自然村人。
現(xiàn)為××鄉(xiāng)××小學教師。
電話:139********
被答辯人:×××,女,19**年*月*日生,漢族,××鄉(xiāng)××行政村××自然村人。
答辯人就原告×××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
1.原告稱答辯人在婚前對婚史隱瞞而欺騙她,這與事實不符。
2.婚后至20xx年3月,原告一直隨我在校生活,20xx年國慶長假原告也未曾回家。
此事可由××鄉(xiāng)××小學原任校長×××作證。
3.20xx年3月原告帶著身孕無故出走,我拋下工作四處走訪親友,歷時兩月之久才將原告找到平涼市,此時,原告已有離婚念頭,故原告娘家人無理要求我寫下不再打罵的保證,他們認為我會不寫從而達到他們離婚目的,但我年齡偏大,更無一個子女,只能依從。
4.更令人可恨的是,原告于2008年4月拋棄5個月大且正在哺乳的親生骨肉無故離家,隨后答辯人及其xx歲的父親多次催叫未果。
從此,可憐的小生命便吃上了害人不淺的三鹿奶粉。
(后改吃貝因美)
5.原告與我結婚而收取財物屬欺詐行為,事實如下:①原告與我結婚時,娘家給原告連一分錢財物也沒贈送,只送了一臺十八年前的老縫紉機。
、谠媾c我婚后多次探望其前婚所生兒子,這本無可厚非,我也積極大力支持。
但令人費解的是20xx年剛放暑假,原告無事生非借故去了娘家,第二天我找到娘家,娘家人謊稱未見,我便趕往涇川縣××鄉(xiāng)××村趙××家,結果原告與前夫合家吃飯并洗了大量衣物。
、弁9月原告與娘家人及其娘家親戚到前夫家給其兒子大過生日(當時我也給原告準備了衣服學習用品等)。
④如前“一.3”所述,逼我寫下“不打罵保證”試圖叫我無功而返。
、菰媲胺蛟谠娓赣H去世一周年之際也前來吊唁。
綜上所述,原告利欲熏心,財迷心竅,還想再借婚姻大收財物,顯而易見,我極力維系已經無望,故同意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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