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及答辯狀
反訴及答辯狀【1】
尊敬的審判長:
根據(jù)反訴人的反訴被反訴人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1 反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的“一”中所言與事實嚴重不符,反訴人稱:其在××胡同30號院有西房兩間并稱其與被反訴人在30號院共同居住。
但朝陽法院和二中院兩級人民法院均判決××胡同30號院西房兩間歸被反訴人所有且兩級人民法院均查明30號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為被反訴人。見一審判決書第三頁第二段第七行和二審判決書第四頁第二段第七行。這一點不但具有既判力而且是既成事實。
2 被反訴人提供的“宅基地調查表”是通過正常手續(xù)在村委會開具的,不存在任何造假之處。
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反訴的訴訟請求必須與本訴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性。
本訴的案由是相鄰關系糾紛,并不涉及胡同30號院北房東××數(shù)第二間、第三間的權屬和30號院宅基地使用權問題,且北房東數(shù)第二間和第三間是反訴人和被反訴人父親的房產,鑒于原房屋所有人已死亡,該房產的產權除本案當事人外還涉及其他法定繼承人。
反訴人如對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有爭議應另行提起法定繼承糾紛和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而不能在本案的反訴中提出。
4 關于反訴人提出的第五項撤銷“鄉(xiāng)村民××宅基地調查表”的訴訟請求應以此表的開具組織村民委員會為被告另行提起變更之訴而不應提起反訴。
5反訴人提出的證據(jù)3明確寫明“賣房人:×× 買房人××:總計6000元。”雙方買賣關系一目了然。但反訴人在原房屋所有權糾紛一、二審訴訟中確拒不提出該證據(jù)且堅稱雙方是租賃關系,6000元是15年的租金。
以致究竟雙方是租賃關系還是買賣關系成了該案爭執(zhí)的焦點,為了查明此處浪費了當事人大量時間、精力和法院的司法資源。現(xiàn)在反訴人又不知為何提出該證據(jù)。由此可見反訴人在法庭調查期間一貫說謊。
綜上所述,反訴人提出的反訴請求既無事實依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懇請人民法院駁回其全部反訴請求。
被反訴人:
日期;
民事反訴答辯狀【2】
反訴答辯人:甘肅宏強鋼構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蘭州市安寧區(qū)。
被 答 辯人:青海省達宇建筑安裝公司(簡稱:達宇公司)。
地 址:西寧市城西區(qū)。
我公司接到達宇公司《民事反訴狀》一份。閱后認為:達宇公司反訴及損失15萬元無證據(jù)支持,不能成立,特答辯如下:
一、達宇公司所稱“延誤工程受罰”不能成立。
20×× 年10月23日,雙方簽訂《鋼結構及彩鋼壓型板制作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后,我公司即按約施工,施工地點位于青海省境內的祁連山脈木里礦區(qū),海拔4000多米,施工正是冬季,氣溫在零下40多度,風雪交加,滴水成冰,施工環(huán)境十分惡劣。我公司仍誠信履行合同義務,堅持野外施工,克服重重困難,將該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
工程交工后至20×× 年元月26日雙方結算,達宇公司從未提出過“延誤工程受罰”之說法;20×× 年10月12日,我公司致催款函,達宇公司仍未提出此問題。我公司起訴后,達宇公司卻反訴提出“延誤工期被罰款”,同時以《罰款單》為證。但經我公司仔細審核,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的觀點,理由如下:
1、該《罰款單》傳真日期記載為20×× 年2月4日,但雙方簽訂合同時間為20×× 年10月23日,即在雙方建立合同關系之前,該《罰款單》即已經產生,時間上是矛盾的。
2、《罰款單》施工單位是“青海省海電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達宇公司;罰款事由是該公司承攬的“木里礦15kv輸變電工程”,而不是原告承攬的“變電所”。罰款是依據(jù)的哪個“合同”的哪個條款,也不清楚。
3、《罰款單》施工單位沒有蓋章,說明施工單位對此罰款單并不認可,該工程是否延誤工期沒有定論。
4、達宇公司至今未提交罰款的財務憑據(jù)。
因此該《罰款單》不能證明達宇公司“延誤工程受罰”的觀點。
二、達宇公司存在嚴重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工期應當順延。
合同第八條1、2項規(guī)定:“1、合同簽訂3日內甲方支付乙方30%(25.8萬元)的備料款。2、鋼結構彩板進場后甲方再支付乙方30%(25.8萬元)工程進度款。”即鋼結構彩板進場后,達宇公司應支付我公司款項合計51.6萬元。
但至今變電所已經交付使用多年,達宇公司總計只支付款項49.8萬元。合同第十二條2項1款規(guī)定:“甲方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款項,除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達宇公司提出“逾期交工”是沒有道理的。
三、達宇公司所稱“變電所質量”問題不存在。
1、如前所述,20×× 年元月26日雙方結算時,達宇公司沒有提出“工程質量”的問題;20×× 年10月12日,我公司致催款函,達宇公司仍未提出此問題。我公司起訴后,達宇公司卻反訴提出“質量”問題,并附20×× 年7月35KV工程驗收時《35KV變電所土建工程及設備現(xiàn)存的問題》。
經審查,該證據(jù)所稱“質量”問題多為“土建”和“設備”的問題,無鋼結構質量問題,與彩鋼板有關的只有一類,即“與水泥地基相連的彩鋼板滲水”。價值86萬元的變電所,僅此一項問題,反而證明我公司承建的變電所鋼結構、彩鋼板工程沒有其他問題,是合格工程。
2、從變電所圖片來看,“滲水問題”不難解決,可以采取密封等措施解決,在此后的保修中圣龍公司已經解決了此問題,達宇公司再未提出此問題。達宇公司提交的圖片來看,盡管變電所彩鋼板外觀存在局部瑕疵,但并不影響變電所使用功能。
3、現(xiàn)變電所已竣工交付使用多年,已超過保修期。20×× 年3月我公司已開始有償維修,達宇公司再提出所謂的“質量問題”顯然沒有意義。何況合同第十二條2項3款規(guī)定:“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由此發(fā)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綜上,我公司認為,20×× 年元月26日雙方結算時,達宇公司并沒有提出“延誤工期受罰”、“質量問題”問題,說明此兩項問題并不存在;雙方結算時,我公司為敦促達宇公司盡快付款,優(yōu)惠讓價約10萬元,但達宇公司仍不付款;我公司被迫起訴后,達宇公司雖反訴提出兩項問題及損失15萬元,但無相關證據(jù)支持,不能成立。
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反訴請求或勸其撤回反訴,誠信履行合同付款義務。謝謝!
此致
蘭州市安寧區(qū)人民法院
反訴答辯人:甘肅宏強鋼構工程有限公司
20×× 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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