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款答辯狀
民事借款答辯狀正確書寫格式是什么?在書寫民事借款答辯狀時我們要書寫清楚案件的詳情,這是小編分享的民事借款答辯狀范文,請參考!
民事答辯狀范文精選【1】
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
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xù)。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
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
民事答辯狀范文精選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
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
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
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
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
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06年和200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
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借款答辯狀的范文【2】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王XX、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12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后,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XX,賬戶號為6222XXXXXXXXXXXXXX5的賬戶上轉至XX的62XXXXXXXXXXX賬戶上20萬元,之后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余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于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后的一個月即從2012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
2014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系答辯人王XX,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錢中一部分用于歸還上一筆錢。
于是雙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簽訂借款協議,被答辯人借給答辯人10萬元,亦通過盧XX的工商銀行賬號轉賬10萬元,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于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并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后的本金為基礎。
2012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
(答辯狀后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予以支持。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XX要求其繼續(xù)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
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于2012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于是聯系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yè)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
放款、還款時用盧XX的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系過盧興根此人。
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為作為專業(yè)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于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持,所以其采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后的投資公司采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鉆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占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借款答辯狀的范文【3】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
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13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由于債務轉讓于郭國杰,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計418天。
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2013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14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于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
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借款答辯狀】相關文章:
借款民事答辯狀10-05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10-08
民事借款答辯狀范文05-21
2016借款民事答辯狀范文06-08
關于民事借款答辯狀的范文10-07
民事答辯狀范文,民事答辯狀10-05
民事答辯狀11-08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范例最新版05-19
物業(yè)民事答辯狀10-06
單位民事答辯狀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