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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離婚糾紛答辯狀
行政答辯狀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或申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并提出反駁理由的書面文件。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離婚糾紛答辯狀(一)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于2004年在深圳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經(jīng)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納了對方,2006年農(nóng)歷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shù)氐牧曀着e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2007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jié)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結(jié)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jīng)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xiàn)已經(jīng)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jié)婚,雙方婚后一直關系不錯,2007年8月兒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2010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后,雖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fā)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xiàn)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后,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并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xiàn)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著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夸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后,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tài)度惡劣,但有時態(tài)度也很好,并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后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jīng)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系。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溫格·朱利的《幸;橐龇▌t》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jié),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著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07年小孩出生后到2010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2010年回長沙后,原告執(zhí)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jīng)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zhèn)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后,由于行業(yè)經(jīng)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xié)力,共同把門面經(jīng)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于共同經(jīng)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jīng)營,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jīng)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xù)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于周轉(zhuǎn),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后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鑒于親友的關系,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糾紛答辯狀(二)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zhèn)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yī)院醫(yī)生,聯(lián)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jù)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陔p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多次嘗試協(xié)議離婚,在協(xié)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chǎn)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chǎn)情況:
1、共同財產(chǎn):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chǎn)一套,產(chǎn)權(quán)證號大理市房權(quán)證下關字第2010XXXX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xiàn)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chǎn)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jié)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jīng)締結(jié)結(jié)婚,該贈與物也已經(jīng)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chǎn)。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jié)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jù)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jù),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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