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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yè)論文

淺談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識別論文

時間:2023-03-22 09:36:01 法律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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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識別論文

  摘要:國際貨運代理是國際貿易中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由于貨運代理含義及其法律地位規(guī)定的不明確,使得其在實踐中產生了大量的爭議。本文通過簡單介紹關于國際貨運代理法律性質的不同觀點,來探討如何從法律上識別國際貨運代理人在業(yè)務活動中的法律地位。

淺談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識別論文

  關鍵詞: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概念

  國際貨運代理人是指為了客戶的利益,依據客戶的指示承攬貨運進行運輸的人。雖然國際貨運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運人,但是在海運實踐當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對他們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存在很大的爭議。本文將要討論如何判斷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這一問題。

  二、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性質問題

  根據規(guī)模大小和經營范圍的不同,通常將國際貨運代理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托運人的代理人;另一種是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由此而延伸的關于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性質,主要有“代理人”說和“無船承運人”說兩種。持“代理人”說的人認為,國際貨運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貨物運輸,代理關系是其中的核心關系,這也與《民法通則》中關于代理的規(guī)定相似。因此有關貨運代理人的責任承擔問題,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盁o船承運人”說則認為,當下許多貨運代理人一方面與托運人簽訂多式聯(lián)運合同,另外一方面又與每個區(qū)段的實際承運人分別訂立運輸合同,在以這種“無船承運人”的身份出現時,應當認定為其具有承運人的法律地位。

  三、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判斷標準

  作為代理人或者是合同主體,貨運代理人常常試圖用代理人的身份來逃避自己的責任。這往往容易造成混亂的局面。理論與航運實踐當中,主要依據以下四條標準來認定國際貨運代理人或者代理企業(yè)的法律地位。

  (一)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即根據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以及貨代在合同或者相關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來判斷。合同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承托雙方在合同中對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約定,就不會存在關于其法律性質、地位的爭議問題。但如果貨運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合同解釋原則以及航運實務中的通常做法,一般會做出有利于托運人的解釋。近年來,隨著貨代企業(yè)實力的增長,國內法院也傾向于做出這種解釋。關于在合同中的具體描述,如果貨代描述自己為“作為代理人”、“代表”或者“為”并且這樣的描述是加在本人簽名之后的,那么認為此時僅僅是作為代理人的身份。

  (二)根據運輸單證的簽發(fā)

  根據FLATA標準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貨運代理人一旦簽發(fā)了自己的運輸單證,則視為其已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了以承運人的身份承擔責任的承諾。比如,以自己的名義簽發(fā)提單、公布運價。NSAB標準條款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貨運代理人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被認為其是以承運人的身份從事活動:以自己的名義簽發(fā)運輸單證……”。

  (三)根據報酬的取得方式

  實務中,包干費和傭金是國際貨運代理人獲得報酬的兩種主要形式。其中,傭金很好理解,是貨代作為中間人說合介紹業(yè)務所獲得的酬金。包干費,雖然國際物流領域沒有這個叫法,但為了方便交易,貨運代理人收取包干費用的情況早已不在少數,并且已經形成行業(yè)慣例。包干費,是由貨主一次性支付給貨運代理人的一筆費用。與海運費不同,包干費用還包括報關費、港口費等路上費用。一般情況下,收取包干費用這一事實,通常被認定為貨代在其中具有承運人的法律地位。若收取的是傭金,通常則認定為代理人。在太倉興達制罐公司與江蘇中遠公司的糾紛中,買賣雙方簽訂了一個貨物運輸合同,價格條款中約定的支付方式為包干費支付,但是沒有明確該交易中的貨代是代理人還是承運人。法院最終認定貨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為包干費用而成為承運人。因為在法院看來,包干費用是代理人事先預收、事后代付的費用,他們已為此承擔了一定的市場風險。

  (四)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首先根據書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結合貨運代理企業(yè)取得報酬的名義和方式、開具發(fā)票的種類和收費項目、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以及合同實際履行的其他情況,認定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是否成立。既2012年的規(guī)定規(guī)范了貨運代理合同關系的認定問題。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關于權利義務的約定是首先要考慮的因素。

  四、總結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關于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認定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尤其是在實務過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過口頭的方式締約的,這將會導致貨運代理企業(yè)的法律地位難以認定。在這里,我認為合同實際履行的其他情況比如以貨運代理人實際所參與運輸的行為來認定其法律地位就變得至關重要。在現代國際運輸過程中,傳統(tǒng)貨代服務企業(yè)為了降低運輸成本,儲運一體化正在向綜合物流服務企業(yè)轉變。因此,國際貨運代理人在對貨物的倉儲、運輸過程中或在對運輸工具的使用過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擔承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另外,貨運代理企業(yè)報酬的取得方式、開具發(fā)票的類型以及雙方的交易習慣這些判定標準都應當被綜合考慮。

  參考文獻:

 。1]郭萍.國際貨運代理人含義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1.

  [2]孟于群,陳震英.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及案例評析[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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