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價值論論文
一、經濟法價值諸說
關于經濟法的價值追求經濟法學界目前有三種觀點:一是效率說,此說認為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就是實現對社會經濟運行總體利益和效益的保護;二是公平兼效率說,此說認為經濟法追逐的目標是社會公正,它反映經濟法著眼于社會整體調節(jié)機制,其主要任務是清除妨礙實現經濟主體經濟民主的障礙,它反映的不是單個經濟主體的利益,而是全社會的利益,即實現社會利益的均7衡社會公正是經濟法追求的經濟民主目標,效率是經濟法追求的另一目標經濟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必須注重公平與效率的統(tǒng)一;三是公平說,此說認為經濟法應以社會公平作為其主導性價值社會公平應包括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據不同經濟主體具體情況對權利義務作體現差別原則的分配。
上述觀點在強調效益(或效率)時并不排斥公平,強調公平時并沒有忽視效益,從他們各自所強調的重點來看,都有其合理之處但從總體上考察,筆者認為他們有以下不足:第一,他們把公平與效益都作為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只是主次不同而己這樣就會使人們對經濟法產生模糊認識,以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經濟的萬能之法。人類社會的文明史就是一部公平與效益相爭的血淚史如果經濟法將二者都作為自身的價值目標,經濟法就難以成為“調整在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二者只能選其一;第二,他們把公平與效益放在同一層次或范圍加以論述由此可推論出市場經濟的追求目標就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這樣就把法和經濟兩個不同領域且本質上有重大區(qū)別的學科價值相混淆;第三,他們談公平時避開效益,談效益時避開公平,或者把公平與效益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時,沒能徹底說明公平與效益的關系以及所處的地位,一般只是籠統(tǒng)地概括。因此,筆者擬在以上觀點的基礎上作些膚淺的探討。
二、追求公平價值的經濟法
筆者認為,公平是經濟法的真正價值所在,效益是經濟法追求公平價值的客觀結果。也就是說,經濟法是以公平的調整手段引導、促進規(guī)范,保障市場經濟良性運行,從而產生高效益,市場經濟的高效益是經濟法公平地調整市場經濟良性運行的結果。沒有公平就無效益而言,有效益但不一定公平!肮脚c效益既統(tǒng)一又矛盾對立性表現在:1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益是通過自由競爭來實現的,有效益不一定有公平;2社會出于公平的目的救濟弱者會損害效益;統(tǒng)一性表現在:1公平是提高效益的必要條件;2效益是實現公平的物質基礎”所以,經濟法應以公平為出發(fā)點,以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為歸宿進行立法。
市場經濟本質上要求經濟法應以公平為其價值追求市場經濟通常有兩種含義,一方面市場經濟指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另一方面是指一種經濟制度。作為一種經濟運行方式而言,市場經濟本身就有一種效益功能,它通過市場價格自發(fā)地均衡供求并調節(jié)供求,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這種資源包括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等各種生產要素但是,這種市場經濟的生產效益功能能否實現還取決于市場作為一種制度能否體現以機會均等為前提的制度所以,效益是市場經濟運行方式的合理機制,公平是保證市場經濟運行正常進行的一種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益作為市場經濟運行的內部運作機制,促使經濟主體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作為一種規(guī)范制度是市場經濟本身要求的市場經濟作為一種經濟組織模式是有秩序的,但經濟主體在追求各自利潤最大化時可能導致市場無序,因此需要國家對其干預國家調節(jié)經濟時:“它通常以經濟計劃一一經濟政策一一調節(jié)手段為軸線進行,”⑦以經濟法為調節(jié)手段消除市場經濟運行外部的不經濟行為,使其處于一種合理有效的運行狀態(tài)之中,客觀上保障市場經濟的內部效益機制,并在效益和公平之間構筑了一座橋梁,使公平和效益互相補充互相配合,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fā)展。
公平是經濟法產生的前提經濟法是在競爭無序,社會經濟缺乏公平競爭機會的條件下,以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第一,從經濟法一詞的提出和首次使用來看,經濟法思想的鼻祖摩萊里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分配法或經濟法”和德薩米在《公有法典》中把“分配法和經濟法”作為一類放在同一章都充滿了公平的思想=摩萊里認為,法律應該力求達到一個目的,即恢復被破壞的自然秩序,恢復被破壞的原始公有制,立法者的理性所負的任務就是要認識自然法則,并且找出一種能夠使人最不容易脫離自然的制度顯然,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是以基本的自然法則為指導,在實行集中制的社會里,依據計劃經濟思想,國家用經濟法律手段來調節(jié)社會生產和分配關系德薩米認為,由于極端的個人利益,生產是在極端的無政府狀態(tài)下進行的。到處是競爭和壟斷,到處都在互相傾軋和吞并。最大的資本巨頭“把一切食物一切產品集中到自己手里而加以壟斷,小企業(yè)每天都在不斷地破產。壟斷和競爭這兩個怪物必然會搞亂一切,最后直至他們之間相互吞噬!雹嗫梢,德薩米使用的經濟法一詞,也是著眼于國家用經濟法律的手段調整社會的生產和分配關系。
第二,從經濟法產生的歷史邏輯來看,經濟法作為一個歷史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產生于西方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高級階段一一現代市場經濟時代,其產生的社會經濟動因是商品經濟高速發(fā)展所形成的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社會的一切經濟活動都要通過市場進行,使市場機制成為資源配置的調節(jié)機制的需要但市場機制又存在著盲目性,經常造成市場失靈和混亂傳統(tǒng)的調節(jié)市場的法律手段一一民法由于其調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諸多限制,無力解決市場失靈、效益與公平、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等問題,于是便要求國家運用權力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因此也就產生了規(guī)范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部門一一經濟法經濟法一經產生便作用于市場和政府,以公平的法律手段使國家這只“看得見的手”不能隨意伸進市場經濟運行之中,以防破壞其運行機制,而只能通過經濟法來間接地作用于市場經濟。
第三,從經濟法產生的理論條件來看,經濟法是維護社會公平的法1617世紀資本主義原始資本積累階段,重商主義適應其發(fā)展需要應運而生,促進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確立和發(fā)展重商主義主張的中心在于借助國家權力幫助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加速成長這一時期的經濟法立法思想為經濟法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打下了基5礎18世紀重商主義己不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的發(fā)展,并帶來了嚴重障礙,重商主義在英國受到抨擊,但國家并未放棄干預經濟。20世紀初,壟斷己成為資本主義社會全部經濟生活的基礎,特別是由于壟斷造成的經濟危機給資本主義世界帶來了災難性的經濟蕭條,生產大幅度下降這時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提出采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政策以實現充分就業(yè)和經濟増長一一凱恩斯主義于是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以凱恩斯主義為理論基礎,對經濟生活進行大量干預但國家干預并不是經常有效,且出現了“滯脹”這就要求作為國家調節(jié)經濟的法律手段一一經濟法主要任務就是禁止壟斷和限制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自由、有序的競爭狀態(tài)一方面限制意思自治對市場運行規(guī)律的破壞。
另一方面防止和避免對國家干預的濫用以及損害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乃至社會的整體利益,進而對國家干預規(guī)范化在我國,特別要對行政壟斷嚴格限制,以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經濟法就是保障市場和國家公平有序地配置資源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調節(jié)手段一是市場調節(jié),二是國家調節(jié)。這兩種手段各有其缺陷,市場有失靈,國家干預也有“滯脹”所以,經濟法既要救劑市場失靈,又要防止國家干預過多。因此,經濟法應著眼于市場和國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公平狀態(tài)或有序。只要有公平,就有秩序,必然產生效率,沒有公平就無效率而言,效率總是以公平為前提的在法律領域,普遍的效率取向應視其為法律規(guī)制的原因,而不能視效率為法律規(guī)制的目的。對經濟合理性的追求必須考慮社會政治道德倫理歷史傳統(tǒng)、風俗習慣、社會信仰、意識形態(tài)各個方面的承受力。即便是市場經濟,也不能單純以經濟的合理性作為法律的主導性價值標準,更不能作為唯一的標準。公平作為一種價值形式,無疑是對社會生活各方面利益進行綜合平衡的結果因此,相對于效率而言,公平更能體現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綜合調節(jié)功會能。
國家調節(jié)經濟以社會公平為其目標,作為國家調節(jié)經濟之法的經濟法應以公平為其價值“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jié),促進社會經濟協(xié)調、穩(wěn)定和發(fā)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⑨經濟法賴以存在的基礎就是對個人意志的限制和對國家干預經濟的規(guī)范化經濟法絕對不能創(chuàng)造和促進效率,它只是在追求公平的前提下以調整“國家之手”的方式糾正市場失靈,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保證而己市場中的“經濟人”一般按照市場法則行事。由于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但市場機制在經濟調節(jié)中存在著重大缺陷由于壟斷的出現,經濟主體的外部不經濟行為如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完全等導致市場失靈,使資源不能合理流動和配置,使市場處于無效率狀態(tài),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因此,有些確信市場失靈論的西方經濟學家認為,既然市場有缺陷又不能依靠市場來解決,那就留給政府去處理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指出:“在一個現代的混合經濟中,政府執(zhí)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確立法律體制,決定宏觀經濟穩(wěn)定政策;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1在談到關于法律體制問題的職能時又指出:
“這些法律的制度與其說是依據精煉的經濟成本一一效益分析,還不如說是對廣為接受的關于公平的價值及其觀點所作出的反應”可見,國家干預經濟是堅持公平觀點的因此,經濟法把公平作為其價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
三、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含義和特點
當代西方新價值論法學的代表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他所謂的正義就是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并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在機會公平的前提下,只允許給最不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因此,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體包括:一是競爭條件和利益獲得的機會公平,主要指經濟主體在生產活動?占有勞動成果和獲得成就方面的權利平等,在社會經濟和政治活動中的選擇機會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和環(huán)境平等,交易規(guī)則和分配原則的平等。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只有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才是最有效益的經濟,但充分競爭的前提是競爭主體的競爭機會和競爭條件要公正,否則,就是不公平的。二是社會公平,指社會收入再分配公正和救濟弱者。有效率的市場制度可能產生極大的不平等,這就要求國家干預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時,首先采用稅收的辦法進行收入的再分配,縮小貧富懸殊,其次建立救濟金制度和失業(yè)保險制度幫助沒有收入的人,最后政府對低收入者給予補貼從而有效地調動經濟主體創(chuàng)造財富的積極性和對社會公平的責任感平等問題在發(fā)展中國家始終是處于中心位置的問題聯(lián)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秘書處在詳細考察了亞洲一些不發(fā)達國家的經濟發(fā)展狀態(tài)后,得出了如下結論:從經驗來判斷,顯著并在増大的收入差距并未證明有助于富有活力的經濟成效和發(fā)展的強大勢頭事實上,看起來更可能是嚴重的收入集中化,強烈地阻礙了公眾對于發(fā)展的參與,從而防礙了健康的經濟發(fā)展。
經濟法公平價值的特征有:一是全局性或整體性從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的整體看始終是公平的,經濟法主要是為每個經濟主體提供自身無法獲得的基礎經濟條件,從而引導經濟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時顧及社會整體利益的發(fā)展二是協(xié)調性經濟法以公平的方式協(xié)調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相長社會不公平必然帶來社會整體利益的喪失或下降,如果經濟收入集中化會妨礙社會和經濟的發(fā)展比如,貧困人口低下的生活條件會損害他們勤奮工作的意愿和能力,結果只會使生產停滯不前,大大降低效率同時,社會不平等的現狀助長了國民的無責任化傾向,因為民眾尋求更大的平等背后,是對這樣一個事實的認識,既它在社會公正方面有種獨立的價值,對國家凝聚力具有健康的作甩。
四、效率論或效率優(yōu)先論的理論誤區(qū)
誤區(qū)之一:把經濟學中的'經濟’與經濟法學中的'經濟’混為一談,使經濟學的價值等同于經濟法學的價值
1994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我國要建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這是我黨適時地根據我國經濟發(fā)展水平不高的具體國情在經濟領域提出的一項分配政策這項政策并不是一項法律原則,更不是經濟法的原則丄不能把經濟領域中的價值追求當成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中的'經濟’有別于經濟學中的'經濟’。經濟學中的經濟主要指經濟主體在資源稀缺的前提下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資源,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在經濟法中'經濟’是指一種經濟制度,引導經濟主體依據價值規(guī)律、供求規(guī)律、競爭規(guī)則選擇自己的行為,提倡經濟主體按經濟規(guī)律安排自己的活動,禁止經濟主體違背經濟規(guī)律和破壞經濟良性運行的行為因此,效率在經濟領域是合理的,在經濟法中就不一定合理經濟主體即使效率達到了最大化,但若違背了經濟規(guī)律或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就必定要受到經濟法的規(guī)制,如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以,不能把效率作為經濟法的價值。
誤區(qū)之二:效率價值論者將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作為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
法律經濟學和經濟法學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學科,它們各自所追求的價值也各不相同法律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準則和基本概念一一效率統(tǒng)帥其研究的,并力求使公正觀念等值于效率觀念而經濟法學屬于法學范疇要闡明公平和效率在市場經濟中所處位置,揭示經濟法的價值,就應從法學本身的研究方法上來考察經濟法的價值法學是用公平和正義指導其研究的,所以,經濟法應當用法學的價值觀念一一公平和正義指導其研究,以區(qū)別于法律經濟學。
誤區(qū)之三:把效率作為經濟法的價值,就會模糊市場經濟和經濟法的價值追求效率又稱配置效率,指“一個經濟的資源和技術為既定的條件下,如果該經濟組織能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種商品組合,那么,這個經濟就是有效率的”1顯然,效率是市場經濟主體本身的追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經濟主體都自發(fā)地追求著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某個法律所促進的。美國經濟學家阿瑟奧肯指出:“效率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捷克斯洛伐克經濟改革理論家奧塔。錫克指出:“沒有市場機制,就不可能有效率高的生產!庇捎谑袌鼋洕旧淼淖园l(fā)性和盲目性必然產生一些負面效應,從而造成社會經濟秩序混亂,社會倫理道德淪喪,社會經濟發(fā)展不平衡所以,效率在市場經濟內部是合理的,但通常在外部表現為一些不經濟或非理性行為因此,市場經濟是一種效率經濟而非公平經濟,其本身有不可克服的缺陷這就需政府干預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使其處于一種有效的運行狀態(tài)。經濟法正是適應這一要求以公平為其價值,賦予市場經濟一些社會倫理因素,通過協(xié)調運用各種調整手段來彌補傳統(tǒng)民商法的不足,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fā)展如果經濟法把效率作為價值取向,那就會導致經濟畸形發(fā)展,形成不平等或不均衡的經濟格局這種局面在社會不能承受的情況下也會妨礙效率只有在公平的前提下才有市場經濟的效率可言。因此,經濟法的價值只能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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