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房屋租賃糾紛)
民事起訴狀
原 告:宜賓金川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沙坪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徐曉
被告:
1、廖吉嫦 女 現年38歲 住宜賓縣高場鎮(zhèn)中學街659號;
2、侯元勝 男 現年32歲 住翠屏區(qū)紅星路33號和平一村24號;
3、張均銘 女 現年49歲 住翠屏區(qū)紅星路33號和平一村118號;
4、門 英 女 現年42歲 住白沙灣柿子坪村71組119號;
5、任樹英 女 現年 75歲 住翠屏區(qū)西郊街道白石村新村組17號;
6、王太明 男 現年47歲 住江安縣鐵青鎮(zhèn)花朝村方家灣組;
7、曾有成 男 現年 79歲 住宜賓縣永興鎮(zhèn)新成村新成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8、蔣 勇 男 現年53歲 住翠屏區(qū)紅星路33號建設村3號附2號。
案由:房屋租賃糾紛
訴訟請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無條件全部退還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2、被告應當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間的占用費(按合同約定租賃費用計算)和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全額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9年12月29日,原告與眾被告分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位于宜賓市翠屏區(qū)中元路臨街門面房租賃給各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一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根據租用面積的不同,年租金分別為2280元、3840元、6960元、3240元和660元。2010年12月底,合同到期后,因房屋另有用途,原告決定不再與各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多次要求各被告立即騰出房屋,交還原告,但被告卻臵之不理。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據此不難看出,被告的行為實屬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立即予以制止。
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不受侵犯,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宜賓金川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附件:
1、本狀副本8份;
2、原告與眾被告租賃協議;
3、原告不再續(xù)租的通知書;
4、房屋所有權證;
5、土地所有權證;
6、原告張貼不再續(xù)租通知的照片。
【民事起訴狀(房屋租賃糾紛)】相關文章:
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民事起訴狀10-08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民事起訴狀11-16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09-06
房屋買賣糾紛民事起訴狀11-11
租賃糾紛民事起訴狀優(yōu)選范文10-05
糾紛民事起訴狀09-26
糾紛民事起訴狀10-19
民事房屋買賣糾紛起訴狀08-20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08-02
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