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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起訴狀范本【篇一】
原告:廣州鴻達物業(yè)管理公司
住所:廣州市海珠區(qū)新廣西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張三,總經理,電話:020-88886666 被告:廣州新星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qū)天河東路24號
法定代表人:李四,總經理,電話:020-88888888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給付拖欠的物業(yè)管理費10萬元人民幣。
2.判令被告給付違約金及遲延付款的銀行利息。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
事實也理由
原告廣州鴻達物業(yè)管理公司與被告廣州新星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簽訂物業(yè)管理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對天河小區(qū)進行長期管理。合同約定:1.物業(yè)管理費每月3萬元人民幣,一年共36萬元人民幣;2.合同有效期3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3.被告每月15日前付款,如被告違約或延期,賠償物業(yè)管理費的30%。2007年7月5日,原告與被告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
充協議,增加了物業(yè)管理內容及對原告物業(yè)管理工作量化考核辦法。
原告嚴格執(zhí)行該合同及補充協議,按時按質完成保潔工作,在服務期間被告也未對原告的服務質量等作出任何處罰,也沒有書面材料。但被告于2008年8月到2009年5月每月只付了2萬元人民幣,無故拖欠物業(yè)管理費共10萬元人民幣。2009年6月起,原告即與被告協商給付拖欠的物業(yè)管理費一事,未見結果。經協商,被告同意原告于2008年5月1日從天河小區(qū)撤出物業(yè)管理人員,終止了于被告的物業(yè)管理合同。但是,被告并未給付拖欠的保潔費。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合同,是雙方各自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雙方理應履行各自的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勞動成果,卻不足額給付物業(yè)管理費,實屬違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1. 合同1份
2. 補充合同1份
此致
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附件:1.本起訴狀副本1份
2.證據材料3份
起訴人: 廣州鴻達物業(yè)管理公司(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張三(簽名或蓋私章)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經濟糾紛起訴狀范本【篇二】
原告人:
被告人: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案由:追索貨款,賠償損失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3萬元。
2.責令被告賠償拖欠原告貨款3個月的利息損失。
3. 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
訴訟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從原告處購進西鳳酒200箱,價值人民幣3萬元。原告于當年10月19日將200箱西鳳酒用車送至被告處,被告立即開出3萬元的轉帳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銀行轉帳時,被告開戶銀行告知原告,被告帳戶上存款只有1.2萬余元,不足清償貨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銀行退回。當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貨款時,被告無理拒付。后來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經理不在為由拒之門外。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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