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張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被上訴人:權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被上訴人:徐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3XX月XX日(2009)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2009)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yī)療費8147.9元、喪葬費10467.5元、死亡賠償金229541元、被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費155904.98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80000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xié)議賠償?shù)?0000元費用,共計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后并未繼續(xù)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fā)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fā)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jù)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fā)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fā)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xié)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xié)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chuàng)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09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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