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吉林省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導語:民間科學技術獎是推動科學技術為經(jīng)濟建設服務,對在科學探索和技術創(chuàng)新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頒發(fā)的一種帶政策、法律性的獎勵。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吉林省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科學技術獎勵事業(yè),加強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行為的規(guī)范管理,根據(j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是指省內外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jīng)費或者自籌資金,面向吉林省設立的經(jīng)常性的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是我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符合國家科技政策,有利于促進全省科技進步和經(jīng)濟、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
第五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評獎應當建立科學、民主的評審原則,實行公開授獎制度,體現(xiàn)獎勵的激勵和引導作用。
第六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管理吉林省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工作。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審批程序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需由設獎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第八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由審批機關審批,報科技部備案。
第九條 審批機關對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并在30個工作日之內給予答復, 對批準的社會力量設獎,發(fā)給由科技部統(tǒng)一制作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
第十條 社會力量設獎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組織的,在領取《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后,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申請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獎勵辦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設獎組織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
(四)承辦組織及其負責人的情況;
(五)評審機構組成人員的情況;
(六)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七)獎勵經(jīng)費來源證明;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的名稱應當科學、規(guī)范,并與設獎宗旨相符合。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全國”、“國際”等字樣。
第十三條 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三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的獎勵范圍開展活動,并于開展獎勵工作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告獎勵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經(jīng)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在吉林省內享有依法開展科技獎勵活動和在公開出版物、媒體上如實宣傳報道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條 經(jīng)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一)更改獎勵名稱;
(二)修改獎勵辦法或者章程;
(三)更換設獎機構或者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人;
(四)變更辦公場所。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八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由于下列原因終止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交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一)完成獎勵章程規(guī)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九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登記、變更、注銷的情況,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jīng)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審批機關沒收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并處以所收費用的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jīng)登記進行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或者被撤消登記的設獎機構繼續(xù)以評獎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審批機關予以取締,并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參與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及其評審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竊取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技術秘密、剽竊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二條 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等處分: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或者印章的;
(二)在章程規(guī)定宗旨和獎勵范圍之外進行活動的;
(三)自領取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內未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授獎活動的;
(四)未經(jīng)登記或已被撤銷登記,擅自進行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五)在獎勵審批工作中,有關管理人員違反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條 吉林省社會力量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登記,并收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第二十四條 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凡吉林省省內各部門、各單位設立的有關科技獎勵的獎項,應當自本辦法發(fā)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補辦登記手續(xù);逾期沒有補辦登記手續(xù)的,發(fā)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補辦登記手續(xù);逾期沒有補辦登記手續(xù)的,發(fā)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補辦登記手續(xù);逾期沒有補辦登記手續(xù)的,不得繼續(xù)從事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吉林省社會力量設立民間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07-10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全文)09-29
吉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09-09
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05-24
遵義市關于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09-06
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10-18
吉林省居住證管理辦法06-20
吉林省地震與火山監(jiān)測管理辦法09-26
吉林省行政執(zhí)法證件管理辦法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