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論文2000字
合同法論文2000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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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同法的論文
目錄: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及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三、關于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之思考
(一)締約過失責任適用范圍
(二)、締約過失責任表現形式
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主題詞:合同法 締約過失責任
內容摘要: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之締約上過失責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由于締約當事人一方的不謹慎或惡意而使將要或締結的合同歸于無效,或被撤銷,從而給信賴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失,也可能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而導致對方當事人的損失。
簡言之,就是合同締結當事人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正是合同法上締約過失責任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締約過失責任存在的重要意義。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產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權法在各自調整范圍上出現的真空地帶,對在締約階段因一方過失、過錯致他方受損害均無法解決。為了彌補這一漏洞需要從法律上建立締約過失責任。
又因為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責任密切相關,在新的合同法中將締約過失責任納入其中,實是一種創(chuàng)舉。本文試從分析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構成要件著手,準確把握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不同點。
為實踐中適用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從締約過失責任適用范圍上把握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適用時間上,準確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先合同義務;在適用空間上,準確確認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定事由的產生以及締約過失責任的各種表現形式及補償范圍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締約過失責任有的學者們稱之為先契約責任,先合同義務或直接稱之締約過失。何謂締約過失責任,學者們歸納的定義不盡統(tǒng)一,一般認為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
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是德國法學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編的《耶林學說年報》上發(fā)表的《締約過失、契約無效與未臻完全時的損害賠償》一文中指出“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范疇,進入契約上的積極義務范疇。
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系于締約時善盡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護的并非僅是一個業(yè)已存在的契約關系,正在發(fā)生的契約關系亦包括在內,否則,契約交易將暴露于外不受保護,契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犧牲品。契約的
締結產生了一種履行義務,若此種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礙而被排除時,則會產生一種損害賠償義務。因此,所謂契約無效,僅指不發(fā)生履行效力,非謂不發(fā)生任何效力。簡言之,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賴而產生的損害 。
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前,應當認為我國并沒有相對完整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對締約過失責任原來的三部合同法(即《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才較系統(tǒng)地規(guī)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及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締約過失責任是產生于締結合同過程的一種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何時,何時終結,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要約生效作為起點。主要理由是因為要約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此時要約分別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力,雙方才能進入一個特定信賴領域。在這種特定的信賴領域內,合同當事人雙方才可能基于信賴對方而作出締約合同的必要的準備。另種觀點認為,由于締約過程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想要確立一個時間點非常困難,而且是僵化的。因此,應根據不同的先合同義務,靈活確立一個可變的時間點較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種觀點。締約過失責任以要約生效為起始,是因為締約過程中是一種雙邊行為,締約之初雙方不具有締約上的實際聯系,不可能產生信賴利益,也不產生先合同義務。必須是雙方之間接觸、了解、確信后才能產生一種信賴關系,如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對相對方構成損害,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要約生效,終止于合同生效,判斷是否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其關鍵是看締約雙方是否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一方或雙方是否有違反先合同義務,而致使相對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
2、締約過失責任是以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下的產生先契約義務,或稱之為先合同義務1。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中,負有相互協助、通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附隨義務。
正是由于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才導致了不同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一種信賴利益。根據“無損失、無責任”原則,締約過失責任也須有損失,但這種損失須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或稱消極利益,一般是指無過錯一方因合同無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實際損失。
對于信賴利益的損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無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較難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會出現賠償過寬、過窄,也可能出現同一類案件有不同的裁決結果。
本人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可以包括: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
4、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補償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在現行法中盡管已經得到明確,但附隨的先合同義務法律無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適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締約過失責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
他只存在于締結合同過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損害的是對方的信賴利益。故締約過失責任救濟方式僅為補償性,其目的是為了達到與契約磋商未發(fā)生時相同的狀態(tài)。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須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兩個方面。具體而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五個:
1、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
2。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經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
如果合同已經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締結過程就已經結束,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只能構成合同的違約責任,而不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必須有締約過失行為的存在。有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的行為。締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相互協助、通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的行為。一般認為《合同法》第42條、43條之規(guī)定,即是只有合同締約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為時,才可能承擔因此行為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
3、必須有損失的存在。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的行為給締約合同的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存在賠償。賠償的損失也是基于信賴利益的范疇,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的一方在主觀上必須存在故意或過失。過錯是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也不例外。過錯具體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基本形態(tài)。
故意是指締約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能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后果,而仍然進行這種民事行為,希望或放任違法后果的發(fā)生。
過失是指締約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失,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協力、通知、保護、保密等義務,雖然預見到了但輕信其不會發(fā)生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因此,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具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如果締約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也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合同締約人一方的損失并不是因對方的過意或過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損失的一方合同締約當事人也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其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qū)別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不同。
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義務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它是以有效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僅僅適用于合同締結過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判斷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非常重要的標準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雙方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合同關系,則適用違約責任,如果雙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僅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承擔的形式不同。締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承擔形式,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定金等條款。而締約過失責任它排除了締約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免責條款,而是直接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歸于無效,其責任承擔只能是損害賠償,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
一般以受到的損失為限,賠償的是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
3、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能使適用過錯責任原則1。即只有在締約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或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無過錯,雖然也存在著損害并造成一方或雙方的損失,也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締約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作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確定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要有違反先合同的行為,致使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且締約方在主觀上確實存在過錯;另一方面,這種過錯必須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此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適用無過錯推定原則。
作為例外或補充也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在所不問,均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之規(guī)定,將該原則予以確認。
同時,對于有名合同規(guī)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第320條、第374條、第406條、第425條等,從而形成了嚴格責任為主導,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和補充的立法格局。
(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guī)定,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這里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fā)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里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于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yè)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規(guī)定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guī)則,作為規(guī)范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等價有償的內容。公平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價值相等的意思。
我認為在合同法中還是用公平原則代替等價有償原則為好。等價有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guī)律,并不表現在每次商品交換中,每一次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價值,而是商品價格。只有在長時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著價值的上下波動之中,才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guī)律。
公平原則既表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現在個別的具體的合同之中,任何一個合同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由于合同種類廣泛性,有的合同屬于無償合同,用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涵蓋更寬一些,更能照顧千姿百態(tài)的各類合同的需要。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寬。
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yè)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guī)定誠實信用還適用于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適用合同終止后的特定情況,即后契約階段!逗贤ā返42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
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43第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二條規(guī)定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92條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講的是后契約義務,履行后契約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三)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guī)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guī)),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納入行政法律關系或者刑事法律關系。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的那些規(guī)定,譬如納稅、工商登記,不得破壞競爭秩序等規(guī)定。
法律的任意性規(guī)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規(guī)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者團體利益。當然,法律的任意性規(guī)定,不是永遠不能適用。
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合同的某個問題,當事人有爭議,或者發(fā)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達不成補充協議,又沒有交易習慣等可以解決時,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guī)定。合同法的規(guī)定,除有關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法》第38條有關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等規(guī)定外,絕大多數都是任意性規(guī)定。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相當于國外的不得違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損害公序良俗的規(guī)定。隨著民事法律的不斷完備,不少過去屬于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現在已經有法律規(guī)定,成為遵守法律的內容。
但法律與社會存在相比,畢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難對社會上的形形色色事無巨細地都作出規(guī)定。遇到在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又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辦,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這一原則,才可以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四)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條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合同履行,為什么要寫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之中,給予高度重視呢?
中國在轉軌時期,由于缺乏搞市場經濟的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針對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意義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說的。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
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說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么,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
新的合同法,不僅在第8條確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也在合同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維護這一原則。在合同訂立方面,詳細規(guī)定了要約、承諾制度,共22條之多,使合同的訂立較之于過去規(guī)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變更方面,《合同法》第77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78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規(guī)定了約定解除;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逗贤ā芬苍诘94條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
最后談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表述問題!逗贤ā返3條至第8條規(guī)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有人認為,有關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表述不夠全面。這個意見是對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話中全面表達合同法的每一個基本原則十分困難,事實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怎么寫呢?一是類似于民法通則的辦法,如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是有針對性地作出最難體現該項基本原則特征的規(guī)定。合同法有關基本原則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辦法。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來源:考試大 【考試大:中國最受歡迎的考試教育王國】 2006年6月7日
案例分析題
1.中學生趙某,15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歲。趙某為了買一輛摩托車,欲將家中一套閑房賣掉籌購車款。后托人認識李某,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遂到
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xù)。趙某父親發(fā)現此事后,起訴到法院。
試分析:
(1)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為什么無效?請說明原因。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個供貨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一級精鋁錠100噸,價值130萬元,雙方約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貨的,每逾期一天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值0.1%的違約金。
由于組織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月后才給甲公司交付了100噸精鋁錠,甲公司驗貨時發(fā)現不是一級精鋁錠,而是二級精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噸一級精鋁錠。
但是乙公司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過錯,而是國家的產業(yè)政策調整所然,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鋁錠是經過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甲公司不應當小題大做,現在精鋁錠供應比較緊張,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鋁錠。甲公司堅持以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按照合
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
即使支付違約金,也不應當支付39000元之多,這個請求不公平。
試分析: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客觀原因還是市場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有無依據?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有無依據?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么多的違約金的說法有無依據?
3.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內向甲公司提供新鮮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單價1元。乙公司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絕接受這批小白菜,認為自己是職工食堂所消費的蔬菜,炊事員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爭議的焦點不在價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條款,唯有對合同的標的雙方各執(zhí)一詞,甲公司認為自己的食堂從來沒有買過小白菜,與乙公司是長期合作關系,經常向其購買蔬菜,每次買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羅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其仍然送來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這是曲解了合同標的。
乙公司稱合同的標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沒有說清楚要什么樣的蔬菜,合同的標的規(guī)定是新鮮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鮮,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過去,這沒有違反合同的規(guī)定,甲公司稱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羅卜的說法太過牽強附會,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不足為憑。
試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2)你如何解釋該合同的標的?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于M設備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 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設備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這一點。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fā)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
經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裝發(fā)現M設備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設備無法正常
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
試分析:
(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
(2)本案應該怎么處理?
案例分析題:
1.答題要點:
(1)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因為當事人一方趙某雖年滿16周歲,但不是以自己的勞動作為生活來源,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處分重大的民事行為。房屋買賣屬于重大民事行為,趙某不具備這種民事權利能力,無權處分房屋產權。因締約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該合同無效,加上趙某的父親事后并未予以追認,所以
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2.答題要點: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是由于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么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于合同金額的3%,并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占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
合同法的規(guī)定。
3.答題要點:
(1)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
(2)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發(fā)生爭議的,協商解決,訂立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的意思或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解釋,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于合同的
標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此做出解釋。
、谝夜緦贤龀龅慕忉層悬c過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釋合同,但是嚴格按照合同的條款看其也無大的過錯。
但是乙公司的行為與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當事人對合同條款不清楚之處應當本著協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應該自己單方面解釋合同,給對方造成被動。
③甲公司的主張也缺少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只是強調自己的炊事員少并不能成為自己單方面指定合同標的的理由。
但是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長期合作的事實,乙公司應當考慮到甲公司的具體情況,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釋原則解決雙方的爭議。
在此不能適用合同文字含義解釋,不能適用合同的條款原則解釋,也不能適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釋,只能適用交易習慣原則解釋,按照交易習慣原則,甲公司與乙公司經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關系,平常時如何供應蔬
菜的,在本合同爭議中也應當參照平時的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標的。
4.答題要點:
(1)本案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qū)別在于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須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
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于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于買賣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guī)格。
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
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梢砸蟪袛埲顺袚蘩怼⒅
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關于合同法的論文目錄: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及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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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論文2000字【2】
[摘要] 合同法的歸責準繩表現了民法的價值取向,歸責準繩的變化表現了民法的價值取向的變化,目前我國的合同法歸責準繩應該在嚴厲義務的主導下,向多元化方向開展。
大多數近代法學家以為,人們能夠自在地設定本人的權益和義務,只需雙方達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一切權絕對、過錯義務和契約自在為近代私法的三大準繩。
人們能夠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行使本人的權益,實行本人的義務,一旦超出了這個商定的合理范圍,就應該承當相應的義務,反映在合同義務上,就是過錯義務。近代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典普通都反映了這一歸責準繩,例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規(guī)則:“如無其他規(guī)則,債務人應就其成心或差錯行為負其義務。
怠于為買賣中必要的留意者,為有差錯。”《法國民法典》第1137條也規(guī)則:“負留意保管物件的人,不問契約的標的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或當事人雙方的共同利益,關于物件應慎重地妥善地加以保管。”從以上條文能夠看出,大陸法主要奉行過錯義務準繩。
但是,正如侵權行為法的歸責準繩的歷史演進中所顯現出來的問題一樣,過錯義務準繩固然在淳化道德風氣,懲罰不法方面極具邏輯性,但過錯義務準繩常常會對受害人形成極大的不公平,故法律不得不明文規(guī)則了不問過錯的無過錯義務。合同法也呈現了如此趨向。
一、歸責準繩
在我國合同法公布以前,關于我國民法中違約義務的歸責準繩,理論界也存在爭鳴,有人以為我國合同義務是過錯義務準繩。有的學者持不同意見,以為我國民法通則及涉外經濟合同法基本沒有采用過錯義務準繩,《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則:“公民、法人由于過錯損害國度,集體的財富,損害別人財富、人身的,應當承當民事義務。”
從該條規(guī)則能夠看出,這是針對侵權行為義務而非合同義務。
在詳細的司法理論中,將過錯作為違約義務的一個要件,難免會形成違約者不受追查的現象,勢必給司法理論帶來操作上的難度。適用過錯義務準繩,既使采用過錯推定,也會給債務人以較多的免除義務的時機,使受害人得不到賠償。
從另一方面講,違約方沒有過錯能夠免除義務,那么受害方也沒有過錯,為什么要把損失轉嫁給受害方承當?因而,為了公平合理起見,但凡參與經濟流轉關系的當事人,在因客觀緣由形成違約而給對方形成實踐損失的,除具有免責事由外應負賠償義務。
我國1997年公布的新《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則,“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合同義務或者履地合同義務不契合商定的,應當承當繼續(xù)實行、采取彌補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此條即是關于嚴厲義務歸責準繩的規(guī)則。與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關于合同義務的歸責準繩顯然發(fā)作了嚴重變化。
1.嚴厲義務準繩的特性
我國學者固然大多數都以為《合同法》第107條采用的是嚴厲義務準繩,但對什么是嚴厲義務的了解不分歧,有的以為嚴厲義務是一種過錯義務,有的則以為是絕對義務。對嚴厲義務認識的不統(tǒng)一。
在一定水平上加深了人們對其的不了解,因此肯定嚴厲義務與其他義務的關系和區(qū)別甚為重要。嚴厲義務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義務方式,是由于嚴厲義務既不同于絕對義務也不同于無過錯義務,而是一種獨立的歸責方式,與其他歸責準繩相比,其具有以下特性:
(1)嚴厲義務的成立以債務不實行以及該行為與違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要件,而并非以債務人的過錯為要件,這是其區(qū)別于過錯義務的最基本的特征。因此在嚴厲義務下,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有無過錯進行舉證的義務,而債務人以本人客觀上無過錯不能免除其義務。
在這一點上,可能會以為嚴厲義務與過錯義務中的舉證義務倒置――過錯推定相分歧。但是,過錯推定的目的在于肯定違約當事人的過錯,而嚴厲義務思索的則是因果關系,而并非違約方的過錯。
例如:貴陽市某藥材批發(fā)公司同貴陽市某醫(yī)藥公司訂有一份藥材銷售合同,而該種藥材的采購搜集由于時節(jié)氣候的變化,招致貴陽市某藥材批發(fā)公司與遵義市某藥材采購站的合同無法實行,該藥材批發(fā)公司由于沒有其他采購來源,招致與貴陽市某醫(yī)藥公司的合同無法按期實行,假如是嚴厲義務準繩,則貴陽市某藥材批發(fā)公司要承當違約義務。
假如是過錯義務準繩,則貴陽市醫(yī)藥公司必需證明某藥材批發(fā)公司存在過錯,而貴陽市某藥材批發(fā)公司在理論上講是沒有過錯的,是由于第三人違約而招致合同無法實行,所以不承當違約義務。
(2)嚴厲義務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為承當義務的要件,但并非完整排擠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包容了行為人的過錯,固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狀況,另一方面,它固然不思索債務人的過錯,但并非不思索債權人的過錯。假如因債權人的緣由招致合同不能實行,則常常成為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義務的事由。
可見,固然嚴厲義務常常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義務”,但其與侵權行為法中既不思索加害人的過錯,也不思索受害人的過錯的無過錯義務是存在一定區(qū)別的。
(3)嚴厲義務固然嚴厲,但并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義務區(qū)別開來。所謂絕對義務,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擔任,不論其能否有過錯或能否由于外來緣由。在嚴厲義務下,并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實行行為所發(fā)作之損傷在任何狀況下均應擔任,債務人得依法律規(guī)則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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